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动物养殖场不依法建立养殖档案,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综合《动物防疫法》的各项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有以下法定义务: 1、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部门的要求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2、按照兽医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 3、及时向兽医部门报告动物疫情,不对社会发布动物疫情信息; 4、按照兽医部门的规定处理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及其排泄物、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 5、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 6、接受并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检查; 7、接受并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动物疫病的检测; 8、开办的养殖场要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9、销售动物前要向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 10、依法按规定标准缴纳动物检疫费、检测费。
养殖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不遵守《动物防疫法》,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动物防疫法》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不依法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动物疫病的检测,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答: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发生动物疫病时,对患一类动物疫病的动物及其染疫动物产品必须进行销毁处理;对其他病死、扑杀的动物及染疫动物产品,可采用深埋或焚烧等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下单位和个人有报告动物疫情的法定义务:(1)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的;(2)从事动物饲养的;(3)屠宰动物的;(4)经营动物的;(5)运输动物的;(6)实施动物隔离的;(7)对动物进行监测与检疫的;(8)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发现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以下任何一个单位报告:(1)当地兽医主管部门;(2)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3)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信息来源:
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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