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1024ZF010000/2020-104026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文号: |
仙居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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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仙政复〔2020〕2号 申请人张某甲。 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张某甲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的仙自资规信开告(2019)26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于2020年1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2020年3月2日,本机关决定延长复议期限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甲称:2019年12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安洲街道西灿村于1999年至2019年12月底的基本农田布局分布、划定数量、时间地点、坐落四至、指标质量等信息,并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照要求公开政府信息:1、《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附件2《仙居县中心城区分村基本农田汇总表》中没有西灿村。2、2000年9月26日城关镇人民政府与西灿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西灿村于1996年末耕地面积存在33.92公顷(508.8亩),1996年末到2010年都没有落实基本农田。3、根据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与1998年国务院令第257号《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基本农田应当占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故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的仙自资规信开告(2019)26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并根据申请人要求重新公开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经按照法定职责对申请人所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作出书面告知,不存在违法情况。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日向被申请人提起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涉及安洲街道西灿村于1999年至2019年12月底的基本农田布局分布、划定数量、时间地点、坐落四至、指标质量等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查阅资料后,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仙自资规信开告(2019)26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并于2019年12月27日邮寄送达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履行了必要的书面告知职责。附件是基于方便当事人原则,作为参考材料附上。二、关于申请人提出告知书附件2《仙居县中心城区分村基本农田汇总表》中没有西灿行政村及附件1《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1996年末到2010年没有落实基本农田的问题。西灿村位于我县县城规划建设用地区内,根据县城发展建设情况,该村不适宜布局基本农田,所以在《城关镇2000年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和《仙居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中,西灿村均无基本农田布局,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中已作说明,而告知书中提供的附件材料,只是西灿村没有基本农田的佐证。三、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基本农田划定规定的问题。《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九条对基本农田划定的规定,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而非申请人所说的村级行政区,我县基本农田的划定是按照省、市下达的指标进行的,符合规定要求。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查找检索及书面告知程序,不存在行政违法行为。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2月2日,申请人张某甲向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安洲街道西灿村1999年至2019年12月底的基本农田布局分布、划定数量、时间地点、坐落四至、指标质量等信息,并要求以邮寄方式给予书面答复。2019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仙自资规信开告(2019)26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查阅资料(见附件),1999年至2019年安洲街道西灿村没有基本农田分布,你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并于2019年12月27日将该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于2020年1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仙自资规信开告(2019)26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仙居县中心城区分村基本农田汇总表》;被申请人提供的2000年《仙居县城关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成果资料》、《仙居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局部图、检索截图、查询说明、邮寄交寄单(收据)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具有依法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关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的问题。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通过检索、查阅相关档案文件等方式,均未查找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结合1997年-2010年《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2006年-2020年《仙居县中心城区分村基本农田汇总表》、2000年《仙居县城关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成果资料》、《仙居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局部图等文件,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检索查找后,答复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并将了解的相关情况以附件形式同时告知申请人,该答复内容并无不当,法律适用正确。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于同年12月23日作出仙自资规信开告(2019)26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后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的仙自资规信开告(2019)26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的仙自资规信开告(2019)26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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