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1024737798117G/2020-1074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机构 | 仙居县 |
组配分类 | 应急预案预警信息 | ||
关于印发仙居县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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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政办发〔202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仙居县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4日 仙居县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洪涝台旱灾害及相关防御工程设施险情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工作依法、科学、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仙居高质量绿色发展提供保障,特制定本预案。 1.2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的防汛防台抗旱总目标,坚持底线思维,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坚持早研究、早分析、早部署、早落实,切实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各项责任和工作措施落实,充分发挥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的组织指挥、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全面提升防汛防台抗旱应急能力。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浙江省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台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及《仙居县机构改革方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受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和由此引发防御工程设施出现险情,以及各类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防为主,防抗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 (3)科学防御,保障安全。及时预报洪涝台旱灾害影响范围,认真分析暴雨、洪水、台风、旱情可能带来的危害,科学调度,合理防范,保障安全。 (4)快速反应,部门联动。发生洪涝台旱及次生灾害时,当地政府应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高效地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 (5)注重基层,网格管理。坚持防洪涝台旱灾害应急管理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全覆盖的方针;防御暴雨、洪水、台风灾害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强基层防洪涝、台风工作,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提高基层防御暴雨、洪水、台风的能力。 1.6 防御重点 (1)水库、河堤、涵闸、泵站和重要山塘等水利工程。 (2)水上游船等各类船只安全避风。 (3)危房户、在建建筑工地、工棚、低洼区和其他危险地段人员安全转移。 (4)小流域山洪、泥石流、崩塌、山体滑坡等灾害的防范和人员避险。 (5)县城及各乡镇(街道)低洼地段、地下空间、地下设施的防洪排涝。 (6)危化企业、粮食储库等重要场所。 (7)旅游景区景点、涉水休闲、农家乐、民宿等设施防御和游客安全。 (8)重要交通道路、跨河桥梁及电力、通信设施的安全。 (9)避灾场所、广播电视台、医院、学校、幼儿园、党政军警机关的安全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仙居县人民政府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在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全县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2.2 县防指组成 县防指指挥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由分管水利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人武部负责人、县水利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担任,县防指秘书长由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担任。 县防指成员由县委办、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传媒中心、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防办)、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国资工作中心、县机关事务中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供销社、永安水务集团、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国网浙江仙居县供电有限公司、中国电信仙居分公司、中国移动仙居分公司、中国联通仙居分公司、县级各相关工作平台(由县防指发文确定) 县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指办),负责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县防指办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 2.3 县防指办事机构 根据防汛防台抗旱工作需要,县防指设5个应急工作组,包括:综合工作组、监测预报组、抢险救灾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各应急工作组负责人均设AB岗。 根据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和应急响应的启动情况,梯次启动各应急工作组。当启动Ⅳ、Ⅲ级应急响应时,相应的应急工作组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驻县防指;当启动Ⅱ级、Ⅰ级响应时,县防指各应急工作组实体运作,责任人进驻县防指。应急工作组启动后,各应急工作组牵头部门负责与县防指办保持密切联系。每年3月底前,各应急工作组组成单位应将参加工作组的人员名单、联系电话、职务及专业岗位等信息报县防指办。 2.3.1 综合工作组 组长单位:县委办、县府办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主要职责:掌握全面信息,做好领导参谋。按预案执行工作。负责防汛防台抗旱会议材料的准备,防御通知、领导讲话稿的起草;收集整理并上报防汛防台抗旱动态信息,防汛防台抗旱总结、汇报材料的编写;联合县纪委、监委督导防汛防台抗旱纪律执行情况;接待上级检(督)查组。 2.3.2 监测预报组 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职责:负责洪涝台旱灾害期间气象、水雨情、地质灾害、工情、灾情、城市内涝等公众预警信息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启动Ⅲ级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响应后,成员单位负责人集中到县防指办公。 2.3.3 抢险救灾组 2.3.3.1 人员避险组 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主要职责:协助做好危险区人员安全转移、安置和生活保障;密切监视地质灾害点、旅游景点、农家乐和民宿等动态,按照预案随时启动巡查、预警、人员转移程序;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方案。 2.3.3.2 县城防涝组 组长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员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 主要职责:负责县城排涝工作,指导城区市政设施、建筑工地、广告牌、行道树、高杆灯、地下停车场等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做好低洼区、地下设施、公共设施与场所的安全监管和应急预警、人员转移、抢险救灾等工作;指导危房防风安全措施。 2.3.3.3 突击抢险组 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武部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 主要职责:全面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应急救援准备,遇有突发灾情,迅速集结抢险队伍随时待命,执行“急、重、难、险”的突击任务。 2.3.3.4 水利工程抢险组 组长单位:县水利局 成员单位:永安水务集团 主要职责: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应急抢险技术指导;负责抢险救灾所需的砂石料和车辆、机械保障。 2.3.3.5 地质灾害抢险组 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要职责:负责全县地质灾害点应急抢险技术指导。 2.3.3.6 特种抢险组 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永安水务集团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洪涝台旱期间,能源、医药、化工、供水等特种行业的应急抢险任务。 2.3.4 宣传报道组 2.3.4.1 新闻发布组 组长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传媒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洪涝台旱灾害期间,县领导部署、督查防御工作的相关新闻报道;起草新闻发布通稿及防汛防台抗旱救灾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媒体协调和接待;协助发布汛情、灾情、险情等预警信息;编辑防汛防台抗旱录像专辑。 2.3.4.2 舆情监测组 组长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 主要职责:负责防汛防台抗旱期间网络舆情的监测和引导,打击制造、传播谣言等行为,保障防汛防台抗旱及抢险救灾的正面宣传。 2.3.5 后勤保障组 2.3.5.1 生活保障组 组长单位:县机关事务中心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 主要职责: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及抢险救灾期间,县防指成员单位值班人员、上级督查人员接待等后勤保障,抢险救灾资金的拨付等。 2.3.5.2 交通保障组 组长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主要职责: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及抢险救灾期间道路畅通的保障,负责落实县防指组织的抢险救援、救灾物资运送等车辆保障等。 2.3.5.3 救灾物资保障组 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主要职责: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及调运等的保障。 2.3.5.4 电力通信保障组 组长单位:县发改局 成员单位:国网浙江仙居县供电有限公司、中国电信仙居分公司、中国移动仙居分公司、中国联通仙居分公司、县铁塔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防汛防台抗旱期间电力系统、会商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监视系统等防汛组织指挥系统的保障。 其他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要求,在本单位组织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准备,随时接受县防指的命令。 2.4 乡镇(街道)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 乡镇(街道)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由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任指挥,相关分管负责人任副指挥,乡镇(街道)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为成员;设立防汛办,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日常防汛事务处理;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联系县防指。 乡镇(街道)应制订本区域的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乡镇(街道)防指在上级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防御洪涝台旱灾害和抢险救灾的前沿组织指挥,是基层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组织者和执行者;执行上级防汛防台抗旱调度指令,按照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要求和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各村(社区)、各企事业单位开展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开展防汛风险排查、隐患整改、信息报送,监督检查本辖区内防汛工作落实情况,特殊情况下做到“乡自为战”,独立完成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2.5 村居(社区)防汛防台抗旱领导小组 村(社区)委员会设立防汛防台抗旱领导小组,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增)制订本村的防汛防台抗旱应急方案。按照上级防指的指令和要求,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应急事件的具体执行,服从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各类抢险队、巡逻队,进行抢险救灾和维护社会秩序。特殊情况下做到“村自为战”,独立完成本村(社区)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2.6 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防汛防台抗旱领导小组 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有关设施管理单位建立防汛防台抗旱领导小组,建立本部门本单位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明确人员和职责,执行上级防指及主管部门指令和要求,组织抢险、巡逻等队伍,负责做好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3. 监测预报与预警 3.1 预报预警职责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加强对台风、暴雨、洪水、旱情、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报送县防指,并按权限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并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做出评估,将评估成果报县防指。 3.1.1 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按照职责统一发布灾害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县应急管理、水利等部门实现气象卫星图像数据、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共用;面向公众联合发布有关灾害预警信息。 3.1.2 水文监测、水情旱情、水利工程险情监测预警。水利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发布主要河流水位、小流域山洪预警和干旱等信息;水利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 3.1.3 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预报和预警。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负责组织与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 3.1.4 城市内涝监测。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内涝情况的监测。 3.1.5 道路(公路)监测。交通部门负责国、省、县级公路的监测和预报;公安部门负责城区道路监测和预报;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乡村道路及其他道路的塌方监测和预报;高速公路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监测和预报。 3.1.6 卫生防疫监测。卫生健康局负责卫生防疫等监测。 3.1.7 舆情监测。宣传、公安部门负责防汛防台风期间网络舆情监测。 3.1.8 其他监测。其他次生灾害等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测。 3.2 预报预警制度 3.2.1 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定期会商和报告制度。县防指在汛前、入梅、出梅、台风来临前、汛后组织定期会商,必要时根据防汛防台抗旱形势随时会商;汛期,气象部门每日两次,水利部门每日一次向县防指报告监测、预报、预警、调度信息,每周一分别报送上周天气、水雨情等和本周预报信息。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送。 3.2.2 启动应急响应后,按响应行动规定报送。旱情发生后,县防指及时将旱情信息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指报告。旱情初露时,每10天上报一次,旱情较大时每3天上报一次,旱情重大时,每天上报一次。 4. 事件等级划分 防汛防台抗旱事件按照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从低到高分为四个等级,即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大),分别以蓝、黄、橙、红四种颜色预警。事件等级划分标准见表4-1。县防指应根据洪涝台旱灾害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县的影响及危害程度,适时调整事件等级。 防汛防台抗旱事件等级划分标准
说明:当满足以上条件之一时,启动相应等级预警。 5. 应急响应行动 洪涝台旱灾害事件发生后,受灾害影响地方政府和防指应按照本地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上级防指。当发生本预案规定的事件时,县防指启动应急响应,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乡镇(街道)防指响应级别不得低于县级应急响应级别。响应等级启动后各级各部门应在社区、学校、街道、宾馆等各类公共场合悬挂响应的等级标识。 5.1 防汛防台应急响应行动 5.1.1 Ⅳ级(一般)应急响应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由县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或县防指秘书长主持会商,应急管理局、水利局、气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参加。 (2)县防指发出防御工作通知。 (3)县防指副指挥视情连线有关乡镇(街道)进行动员部署。 (4)县气象局每天至少两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期间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调整时,随时更新预报结果。 (5)县水利局每天6时、12时、18时提供水情分析结果。 (6)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水雨情情况,启动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7)县防指成员单位每日14时向县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8)灾害影响地乡镇(街道)防指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每日6时前向县防指报告工作动态、险情和灾情,突发险情、灾情及时报告。 (9)防指成员单位、乡镇(街道)安排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值班,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10)防指成员单位、乡镇(街道)落实防汛动员措施,根据发布的相关信息做好宣传,防汛责任人到岗,根据水雨情梯次启动人员转移方案。 5.1.2 Ⅲ级(较大)应急响应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由县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县委宣传部、应急管理局、水利局、气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永安水务集团、公安交警大队、国网仙居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2)县防指副指挥值班,县防指副指挥组织动员部署,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视情连线有关乡镇(街道)。视情报请县防指指挥同意,启动若干应急工作组。 (3)县气象局每日至少3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期间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调整时,随时更新预报结果。 (4)县水利局每4小时提供水情分析结果,是否加密频次视实际情况确定。 (5)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气象局等部门派员驻县防指值班。 (6)县防指成员单位每日6时、14时前向县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7)灾害影响地乡镇(街道)防指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每日6时、14时向县防指报告工作动态、险情和灾情,突发险情、灾情及时报告。 (8)防指成员单位、乡镇(街道)按本单位预案安排相关抢险责任人进驻责任点位,24小时在岗在位,做好抢险准备。 (9)转移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库下游受威胁人员和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点、小流域山洪易发区域及其他危险区域人员;关闭涉水旅游项目。 5.1.3 Ⅱ级(重大)应急响应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由县防指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或受委托的副指挥主持会商,全体防指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 (2)县防指发出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 (3)县防指指挥组织动员部署,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乡镇(街道)。 (4)县防指副指挥值班,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气象局及根据工作需要进驻的成员单位分管责任人进驻县防指,各应急工作组实体运作。 (5)县防指派驻工作组或专家组赴各乡镇(街道)督促指导防台工作。 (6)县气象局每天至少4次报告天气监测预报结果,期间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调整时,随时更新预报结果。 (7)县水利局至少每3小时提供水情分析结果,是否加密频次视实际情况确定。 (8)县防指成员单位每日6时、14时向县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9)灾害影响地乡镇(街道)防指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每日6时、14时向县防指报告工作动态、险情和灾情,突发险情、灾情及时报告。 (10)县防指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在岗,安排足够防汛防洪防台及抢险工作需要的人员力量、机械和车辆;乡镇(街道)全员24小时进岗到位;其他有防汛防洪防台任务的党政机关要安排足够人员力量值守,各级干部要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11)按照“应转尽转、应避尽避”的原则,全面落实危险区域人员的转移避险,居住在危房、工棚、临时设施、低标准房屋、迎风房屋和未经考验的新建房屋(调查属较差、差等级的房屋)内的人员,处在易被大风吹倒的构筑物、高空设施、在建工地等附近的人员,处于危险区域的游客和假期留校师生,低洼区、地下室等易受淹被困的人员撤离转移;关闭旅游景区景点、山地与河道边的农家乐和民宿以及KTV等大型娱乐场所;停止一切与防汛防台无关的会议、集会、大型活动;抢险器械物资准备就位,防汛抢险突击人员、医务人员、应急专家集结待命;启动应急广播,电视和各类新媒体连续播发台风信息和防汛防台知识; 5.1.4 Ⅰ级(特别重大)应急响应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由县防指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全体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2)县防指发出全力做好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3)根据防汛防台抗旱发展态势并报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县防指指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非常抗旱期,县长发布电视讲话进行全民总动员。 (4)县防指指挥组织动员部署,县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乡镇(街道)。必要时,提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 (5)县四套班子领导带领工作组或专家组到各乡镇(街道)和重点单位进行防汛防台工作检查指导。 (6)县防指指挥坐镇防指,各应急工作组全面启动。 (7)县气象局每天至少8次报告天气监测预报结果,期间根据监测情况实时更新短临降水预报,遇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8)县水利局至少每小时提供水情分析结果,必要时随时提供水情分析结果。 (9)县防指成员单位每日6时、12时、14时向县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0)灾害影响地乡镇(街道)防指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每日6时、12时、14时向县防指报告工作动态、险情和灾情,突发险情、灾情及时报告。 (11)防指成员单位、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其他工作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值守。其他有防汛防洪防台任务的党政机要安排带班领导和足够的人员力量24小时值守。做到“乡自为战、村自为战”,独立完成本区域的防汛防台工作。 (12)按照“应转尽转、应避尽避”的原则,全面检查危险区域人员的转移避险情况;重点道路、桥梁、街道部署必要的警力实行管制和警戒;除有防汛防台任务的工作人员外,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含校外培训机构)放假;除负有社会保障任务必须坚持生产的和生产设备停止运行确有危险的工商企业外,其他工商企业一律停工停产;各种抢险突击队投入抢险救灾;通过各种途径发布汛情、灾情、民情,宣传、报导防汛动态、先进事迹和防灾减灾知识,把握舆论导向。 5.2 抗旱应急响应行动 5.2.1 Ⅳ级应急响应(轻旱) (1)县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干旱Ⅳ级应急响应,实施抗旱Ⅳ级应急响应行动,发布旱情信息和关于做好抗旱工作的通知。 (2)县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县应急管理局、水利局、气象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永安水务集团等成员单位参加。 (3)县防指办应及时汇总水情、雨情、旱情信息,掌握旱情发展趋势,适时提请防指组织会商,加强旱情的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 (4)县气象、水利部门掌握气象、水雨情变化信息,做好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上报县防指。 (5)县水利部门做好抗旱水源的开发、计划、调配及管理工作,及时掌握水库(特别是供水水库)的蓄水动态和降雨情况,统计分析水库、河网的蓄水率(供应城区的水库每天统计1次,其他水库和河网蓄水率每3天统计1次),制定抗旱方案和节水计划,报县防指。掌握水库灌溉农业用水动态,做好农业让水准备。 (6)县经信、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卫生健康、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发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对游泳、浴室、水上娱乐等特种行业实施限水或停水措施。 (7)县经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企业抗旱工作。 (8)县水利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供水应急方案,适时开展各种调控措施。 (9)县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污水排放管理,限制污水排放,严防城乡供水水源和农业灌溉水源受到污染。 (10)按照“先节水、后调水,先生活用水、后生产用水,先用河道水、后用水库水,先用地表水、后取地下水”的原则进行水资源调度和管理;组织对饮水困难地区的水源供应,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加强灌溉渠道的清淤和防渗工作,及时启用泵站、移动灌溉设备进行抗旱。 (11)各水库(山塘)要做好保水工作。各类水利蓄水工程用水实行专人管理,控制用水量。 (12)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微信等公众媒介及时向社会公布旱情和抗旱信息,加强节约用水宣传。 (13)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在县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抗旱救灾工作。 (14)各乡镇(街道)全面掌握、统计辖区内的旱情,指导辖区内抗旱重点对象做好抗旱应急措施;定时向县防指汇报当地旱情及抗旱工作开展情况。 5.2.2 Ⅲ级应急响应(中旱) (1)县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干旱Ⅲ级应急响应,实施抗旱Ⅲ级应急响应行动,发布旱情信息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抗旱工作的通知。 (2)县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县应急管理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气象局、经信局、财政局以及生态环境、水务、供电等部门单位参加。 (3)县防指办应及时汇总雨情、旱情、灾情、抗旱工作、存在问题等情况,掌握旱情的发展趋势,每周组织1次会商。 (4)县气象部门密切关注气象情况,加强预报,做好人工增雨准备,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5)县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和污染源控制,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督查,控制排污量和排污浓度,严防城乡供水水源和农业灌溉水源受到污染。 (6)县水利部门密切关注水雨情变化情况,加强水位监测预报;加强抗旱水源的调度管理,宣传指导节水工作,优先保证居民生活供水,全面开展节约用水和计划用水;实时掌握水库、河网蓄水动态,及时统计各水库的蓄水量;会同供水部门和乡镇(街道)协商,提出农业让水方案。 (7)县市政部门对绿化、保洁用水改用河水。 (8)县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深入抗旱第一线,帮助解决农业抗旱中的实际困难,收集资料,统计灾情,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同时提出抗旱的措施建议,指导各乡镇(街道)根据旱情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改种、补种旱作物,帮助调集、调剂耐旱作物种子、种苗,布置指导本系统当年造林抗旱保苗工作。 (9)县发改、经信、卫生健康、水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对高耗水企业、用水大户等实施限水或停水措施。 (10)县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及时下拨抗旱经费;专项请示上级相关部门给予抗旱专项经费支持。 (11)县水利部门要严格执行供水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节约用水和计划用水工作,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12)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公众媒介及时向社会公布旱情和抗旱信息,进一步做好节约用水、计划用水的宣传。 (13)确保城乡供水安全和农村人畜饮水安全,保障重点行业用水,兼顾工业、农业和生态用水。 (14)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对水资源实行总量控制;各水库(山塘)停止与抗旱无关的用水。 (15)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在县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抗旱救灾工作。 (16)各镇(街道)进一步加强辖区内旱情的了解掌握与统计工作;组织投入力量,指导受旱区开展抗旱工作,督查易旱区做好抗旱准备;定时向县防指汇报当地旱情及抗旱工作开展情况。 5.2.3 Ⅱ级应急响应(重旱) (1)县防指指挥决定启动干旱Ⅱ级应急响应,实施抗旱Ⅱ级应急响应行动,发布干旱警报和关于做好抗旱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2)县防指指挥主持旱情、灾情会商,县应急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水务、供电、卫生健康、财政、经信、人武、公安、消防等相关单位参加,根据需要连线有关乡镇(街道),研究旱情、水情、雨情与调水等情况,对全县抗旱救灾工作进行部署。 (3)全县实施限制供水。县防指派工作组深入旱区指导抗旱工作,县防指与有关部门配合并动员旱区全力投入抗旱,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安全,保障城镇生活用水,努力保障重点行业用水;兼顾工业、农业用水,尽可能减少旱灾损失。 (4)县防指指挥作全县抗旱紧急动员电视讲话,进行全民抗旱总动员。 (5)县防指督促各乡镇(街道)落实各项抗旱对策措施,协调县直属各部门(单位)支援抗旱工作;组织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供电、供水、卫生健康、财政、经信等部门组成工作组分赴各地督促检查指导抗旱工作;组织各级抗旱救灾应急分队待命。 (6)县防指办加强值班,及时掌握旱情发展态势,做好旱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每3天编制一次旱情通报。 (7)县气象和水利部门密切关注气象、水文要素变化,加强监测、预报工作。县气象部门积极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8)县水利部门做好水资源统一调度工作,加强对水量、水环境监测,及时统计分析水库蓄水率;会同综合执法局加强水政执法,及时调处水事纠纷,维护用水秩序;派员深入抗旱一线,帮助地方解决抗旱中的实际困难;会同县农业农村、水务及乡镇(街道)全面实施农业让水。 (9)县经信、水利、综合执法、卫生健康、水务、发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全面做好对企业等实施限水或停水措施;县供水部门加强供水管网的检查和抢修。 (10)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永安水务集团等部门单位负责储备一定数量的储水车,用于应急运水;县公安、交通部门要确保抗旱救灾车辆优先通行;组织消防车辆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应急运水送水。 (11)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对农业节水灌溉技术及林业和畜牧用水的指导,及时向县防指办通报农业、林业、畜牧等受旱、受灾情况。 (12)县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破坏供水设施,扰乱用水秩序的案件,维护社会稳定。 (13)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受旱时期饮用水质的监测,预防、控制灾区疾病的发生。 (14)县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抗灾物资的发放;县商务部门负责供应抗旱用油等抗旱物资。 (15)抗旱相关部门加强灾情统计,及时上报旱灾统计;会同县财政部门及时向上级报告灾情,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县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及时下拨抗旱经费。 (16)县供电部门要保障全县抗旱用电。 (17)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污染水源企业加密监测,严格限制或暂定工业污水排放。 (18)县委宣传部要组织新闻单位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微信等多种形式宣传报道抗旱情况;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旱情、各地抗旱信息、抗旱救灾的宣传。 (19)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在县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抗旱工作。 (20)各乡镇(街道)加强辖区内旱情的了解与统计工作;组织相关科室(线办)及人员赴抗灾第一线,指导协调抗旱救灾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汇报当地旱情及抗旱情况。 5.2.4 Ⅰ级应急响应(特旱) (1)县防指指挥决定启动干旱Ⅰ级应急响应,实施抗旱Ⅰ级应急响应行动,发布干旱紧急警报和关于全力做好抗旱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如旱情持续发展,县防指可视情宣布进入非常抗旱期,向全县发出抗旱动员令,紧急动员全县党、政、军、民全力以赴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2)县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参加,连线乡镇(街道)防指;分析研究旱情、灾情、水库河网蓄水、供用水、引水等发展变化情况,提出应急抗旱对策。必要时,请县委、县政府部署抗旱救灾工作。 (3)县委、县政府组织召开全县抗旱工作会议,县长作全县抗旱紧急动员电视讲话,对全县抗旱工作再动员、再部署。根据需要派工作组深入旱区指导抗旱工作,各级抗旱救灾应急分队在重旱区投入抗旱救灾。 (4)县防指组织、指挥全力抗旱,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安全,保障城区生活用水,努力保障镇区生活用水,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5)县防指每天要编发抗旱简报,加强与上级联系,及时将当日有关水情、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工作等情况汇总后,上报县委、县政府和省、市防指,并通报县防指各成员单位。 (6)县防指报请县政府紧急安排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重点支持受灾特别严重地区的抗旱救灾工作和重点缺水地区的调水补助。 (7)县防指组织实施应急抗旱开源措施,实施应急供水方案,视情况停止企业及农业用水,确保人民群众生活用水供给,进一步开展抗旱服务和农村应急送水工作;必要时,有计划地铺设应急临时生活用水输水管道,使有限水源互济互补。 (8)县府办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到上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汇报灾情,争取上级支持。 (9)县水利部门对全县有限水量实施统一调配;加强对水量、水环境监测,直接控制重要水源,必要时动用水库死库容水量供水、地下水供水;按照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和重点厂矿、医院、学校等用水的原则,制定特大干旱期定时定量供水计划,提出启用供水水库保库库容方案,报县防指批准后执行。 (10)县气象部门要联系上级有关部门寻求支援,全力开展人工增雨,以缓解旱情。 (11)县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和督促所属厂矿企业抗旱救灾工作;县商务部门负责组织灾后粮食、肉食品、药品、饮用水供应工作,维护大型商场、超市和粮食市场的经营秩序。 (12)县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窃、哄抢抗旱物资和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3)县财政部门负责抗旱和救灾资金的筹集,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14)县交通部门落实抗旱救灾物资运输,保障抗旱救灾车辆的通行。 (15)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业、畜牧业、林业受旱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指导,参加灾情调查和核灾工作。 (16)县卫生健康部门做好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加强对水井、地下沉井等饮用水的消毒;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17)县供电部门要保障全县抗旱用电。 (18)县综合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本单位职责加强对污染源企业的监测,在枯水期间要大幅削减入河排污量,及时关停超标排放企业,禁止超标污水排放,严防饮用水源被污染。 (19)其他各级各部门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县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全力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20)各乡镇(街道)加强对旱情的实时掌握和统计;组织力量深入旱区,指导帮助抗旱救灾工作;认真做好水事纠纷摸排,及时化解水事纠纷,确保抗旱安全;每天向县防指汇报当地旱情及抗旱工作情况。 5.3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3.1 江河洪水灾害 (1)按洪水调度方案调度水利工程。 (2)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应结合实际组织人员巡堤查险。 (3)当预报江河洪水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当地应做好抢险准备。 (4)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5)请求上一级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5.3.2 台风灾害 (1)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各类防汛防台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 (2)组织水上游船等船只做好避风措施。 (3)视情况关闭旅游景区景点和靠山临水的农家乐、民宿。 (4)组织各类危险区域人员梯次转移。 (5)必要时,采取停工、停课、停市、停运和封闭交通道路等措施。 5.3.3 突发性强降雨及山洪灾害 当气象部门发布突发性强降雨预报或监测到可能致灾的降雨,相关地区应: (1)加强巡查监测,及时预警。 (2)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确保人员安全。 (3)灾情发生后,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指。 (4)抢险队集结待命,接到险情立即出动。 5.3.4 水利工程险情 (1)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2)向影响区域发布预警,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并实施交通管控。 (3)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支援。 (4)加强险情判断,必要时做好弃守准备。 (5)当小型以上水库、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堤防出现险情,县防指会同县水利局派出技术专家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5.3.5 干旱灾害 (1)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和用水管理。 (2)采取开源节流、限水调水、应急送水等措施。 (3)条件许可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5.4 信息发布 防汛防台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汛情、险情、旱情、灾情及防汛防台动态等信息,由县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受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信息,在发布重要灾情、险情信息前必须提前报告县防指,涉及人员伤亡的应提前报告县防指。 5.5 应急结束 5.5.1 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县防指可视具体情况宣布相应应急结束,如已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非常抗旱期,则同时结束紧急防汛期或非常抗旱期,并上报县政府和上级防指。 (1)县气象台正式发布解除台风警报信号,或台风已逐渐远离我县,对我县的降雨和风力影响减小;如已启动超强台风应急响应,则同时结束防御超强台风应急响应。 (2)全县范围内的降雨趋停,并且县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没有大雨或暴雨; (3)永安溪和朱溪港水位明显下落; (4)水利工程险情已得到有效控制; (5)全县旱情和人畜饮水困难得到有效缓解。 5.5.2 紧急防汛期和非常抗旱期因紧急需要征用、调用的交通工具、设备、物资等应在汛期或旱期结束后立即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5.5.3 应急响应结束后,县防指各有关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分工,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及时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评估工作,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报县防指,由县防指汇总后报上级防指和县委、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指各成员单位。 6. 灾后处置 6.1 救灾 洪涝台旱灾害发生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保障、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2 救济救助 应急管理、商务等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济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有水喝,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3 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及时开展心理干预工作。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4 水毁工程修复 6.4.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要功能。 6.4.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5 环境保护 灾害发生地政府应及时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6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储备、常规防汛的原则和储备定额规定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7 补偿机制 对水库根据洪水调度指令拦洪超蓄导致库区淹没造成损失、因抗旱需要调用农业灌溉水源造成损失、水库因抗旱保水影响正常效益发挥的,有关政府应当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对因服从大局作出牺牲的地区、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的经济或其他补偿。 6.8 灾后重建 灾害发生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9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评估 县防指每年应针对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县传媒中心、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防汛防台相关信息,紧急情况下或县防指根据汛情台风形势发出命令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根据县防指命拉响汛情警报。 7.2 物资保障 7.2.1 根据“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做好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县级相关部门根据抗洪抢险的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抢险救灾物资和器械;乡镇(街道)、重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根据需要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 7.2.2 干旱频繁发生的乡镇储备一定数量的抽水机等抗旱物资。 7.3 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紧急补助费用。 7.4 科技保障 7.4.1 加强水雨情信息采集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信息畅通。 7.4.2 建立工程数据库,大、中型水库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经信息的快速查询。 7.4.3 完善防汛防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防台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7.5 宣传 7.5.1 每年入汛前后,结合防汛检查、培训、预案完善与演练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提高全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7.5.2 宣传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防汛宣传策划方案和防台风应急宣传方案。在台风影响期间,组织各媒体大力进行防台风知识宣传。 7.5.3 在每年的4月15日(浙江省防汛防台日)、7月10日(台州防台风日),通过各种形式的强化宣传,使防汛防台风工作成为全体公民的一项自觉行动。 7.6 培训 7.6.1 防汛知识培训分6个层次。一是乡镇级防汛指挥培训;二是防汛责任人和防汛岗位工作人员(包括各类防汛网格责任人、防汛工程管理岗位、乡镇级防汛信息员、部门防汛联络员)培训;三是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班的组织培训;四是中小学生自救知识培训或知识竞赛;五是企业员工特别是外来人口培训;六是通过电视进行全民培训。 7.6.2 培训工作分级分部门负责,县防指负责乡镇防汛领导小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其余由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负责。 7.6.3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7.7 预案演练 7.7.1 各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7.7.2 专业抢险队伍每年必须结合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1 县防指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防指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部门单位和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报县防指备案。当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习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本预案实施后,县防指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8.1.2 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编制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经县水利局审核后报县防指批准执行;在建工程项目法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工程应急度汛预案,报主管部门批准执行,并报县防指备案。 8.1.3 各乡镇(街道)防指应指导并督促社区、行政村和企事业单位、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防汛防台抗旱方案。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仙居县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1年7月18日《关于印发仙居县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仙政办发〔2011〕105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 仙居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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