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支持和鼓励乡镇(街道)设立扶贫救助基金,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20〕1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救助基金奖补资金是市财政预算统筹一次性安排20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和鼓励乡镇(街道)设立扶贫救助基金的资金。
第三条 奖补范围:台州市扶贫救助基金奖补资金重点扶持的乡镇(街道)。重点扶持乡镇(街道)是根据乡镇(街道)低收入农户占比、户数及帮扶重点村数量等因素并征求县(市、区)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全市共60个(具体名单见附件)。
第四条 奖补额度:按照基金实际到账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补最高不超过40万元。
第五条 奖补原则:按照“谁先设立、谁先奖补”的原则,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的扶贫救助基金给予一次性奖补。2000万元资金奖补完后,还未申请的乡镇(街道)不再享受相关奖补政策。
第六条 市级扶贫救助基金奖补资金申请补助程序
(一)乡镇申报。市级重点扶持乡镇(街道)设立扶贫救助基金后,向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提交申请报告。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乡镇(街道)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2.乡镇(街道)根据扶贫救助基金设立情况(资金来源、资金规模、管理情况和运作情况),提出申请奖补额度;
3.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内低收入农户帮扶情况的台账资料。
(二)县(市、区)初审。县(市、区)对各乡镇(街道)申报材料及实际运作情况进行初审,于2020年12月底前或2021年每个季度末的10日前,由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联合向市扶贫办、财政局提交申请报告。
(三)市审核。根据各县(市、区)申请报告,由市扶贫办联合市财政局组织对上报的材料进行检查、审核,并视情对部分乡镇(街道)进行实地抽查。
第七条 市级扶贫救助基金奖补资金的拨付
经审核符合资金奖补要求的乡镇(街道),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办下达资金奖补文件,并拨付资金至各县(市、区)。各县(市、区)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乡镇(街道)。
第八条 市级扶贫救助基金奖补资金的使用
乡镇(街道)在收到市级奖补资金后,应及时将奖补资金纳入乡镇(街道)的扶贫救助基金。
第九条 扶贫救助基金的监管
县(市、区)相关单位和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救助基金的监管。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在基金使用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确保救助基金发挥最大效益。
附件:台州市扶贫救助基金奖补资金重点扶持乡镇(街道)
名单
附件:
台州市扶贫救助基金奖补资金重点扶持
乡镇(街道)名单
椒江区(2个):前所街道、章安街道
黄岩区(8个):屿头乡、富山乡、上郑乡、上垟乡、茅畲乡、平田乡、宁溪镇、沙埠镇
路桥区(3个):金清镇、蓬街镇、峰江街道
临海市(5个):白水洋镇、永丰镇、河头镇、尤溪镇、小芝镇
温岭市(5个):石桥头镇、新河镇、箬横镇、城南镇、坞根镇
玉环市(3个):大麦屿街道、龙溪镇、干江镇
天台县(12个):南屏乡、泳溪乡、石梁镇、洪畴镇、坦头镇、雷峰乡、平桥镇、白鹤镇、始丰街道、街头镇、三合镇、福溪街道
仙居县(13个):广度乡、安岭乡、湫山乡、溪港乡、皤滩乡、大战乡、上张乡、淡竹乡、步路乡、官路镇、埠头镇、朱溪镇、横溪镇
三门县(8个):沙柳街道、横渡镇、花桥镇、珠岙镇、海润街道、健跳镇、浦坝港镇、亭旁镇
台州湾新区(1个):三甲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