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1024ZF010000/2020-11468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机构 | 仙居县人民政府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文号 | 仙政函〔2020〕117号 |
关于同意福应街道周宅村、断桥下宅村徐家岙区块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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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应街道办事处、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你们《关于要求批准<周宅村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与<断桥下宅村徐家岙区块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福街办〔2020〕16号)收悉。经研究,为进一步改善和提升农村居住条件和人居环境,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0〕10号),原则同意福应街道周宅村、断桥下宅村徐家岙区块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方案。希你们接文后,按要求完善相关程序,统筹抓好搬迁安置各项工作,切实保障被征迁群众合法权益。
附件:1.《福应街道周宅村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2.《福应街道断桥下宅村徐家岙区块房屋征收与补偿 安置方案》
仙居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 福应街道周宅村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和提升农村居住条件和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仙政发〔2016〕16号)、《仙居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仙政发〔2018〕14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区块实际,特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房屋基本情况 东至浙江神洲药业有限公司,南至永安溪,西至支埠头西山脚,北至规划春晖路西延段,项目分期实施(详见征收范围图)。 本区块征收范围总用地面积约161466.6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面积约18169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约63961.69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40276.9平方米,其中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约139878.25平方米,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约398.65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确定 (一)征收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1.已取得合法手续的(合法手续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相关部门批准建房批文或证件)。 2.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 3.2013年10月1日之前建造但存在土地、建设违法行为,后经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处置到位的。 4.其他经房屋征收确权工作组认定为合法的。 (二)周宅村房屋征收确权工作组由福应街道会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组成。房屋产权存在疑议或纠纷的,实施单位应在征收前就被征收房屋产权等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不影响征收实施,待房屋产权明晰并经房屋征收确权工作组确认后,按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安置。 (三)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建筑面积,以持有的产权证登记或相关凭证结合实地丈量予以确认,用途按照产权登记或相关凭证载明内容为准。对面积、用途存在疑议的,以房屋产权确认工作组确认结果为准。 三、被征收人家庭人口数及立户标准 (一)被征收人家庭人口数。以征收公告发布时,该户在册常住农业人口为标准。此外,下列人员可计算家庭人口数: 1.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入学时户口从本户迁出的;现役义务兵、士官户口从本户迁出的;本户正在服刑等户口被注销的人员。 2.原村原户有户籍记载的非农户口人员,或夫妻一方为非农户口且未曾享受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货币分房等房改政策的人员。 3.持有独生子女证的农业户口,独生子女未婚可按两人计算;夫妻双方符合生育政策、依法可生育的子女数,允许计入家庭人口数;多代合户的,只能算一代。 (二)被征收人审批安置房立户标准: 1.对于多子女家庭,儿子达到法定婚龄的、女儿超过35周岁且无婚史的、女儿已婚招婿且其农业户口的女婿户口迁入本村的,经村(居)委员会同意,可申请单独立户,父母须与一个子女合户。 2.离婚五年以上或离婚后虽未满五年但一方再婚的,经村(居)委会同意,可申请单独立户。 3.多子女家庭非农户口子女已婚,其配偶为农业户口的,经村(居)委会同意,可以农业户口的配偶为户主申请单独立户。 4.经村(居)委会同意,多子女家庭中允许计入家庭人口的非农子女,可与家庭农业户口的父母合户(父母不得拆分)。 5.四世同堂的,经村(居)委会同意,可申请分为两户。 6.家庭成员全部为非农户口的,按一户计算。 四、宅基地及公寓式住宅户型限额标准 (一)宅基地占地面积户型限额标准:小户(1至2人)不超过48平方米,中户(3至4人)不超过96平方米,大户(5至6人)不超过120平方米,特大户(7人及以上)不超过144平方米。符合分家条件的,原则上按户型限额标准进行分家析产。 (二)公寓式住宅建筑面积户型限额标准:小户(1至2人)不超过180平方米,中户(3至4人)不超过360平方米,大户(5至6人)不超过450平方米,特大户(7人及以上)不超过540平方米。 (三)被征收人家庭成员全部为非农户口的,按一户安置;根据实际征收面积结合安置区宅基地开间面积或公寓式住宅套型面积,就近核算安置面积。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96平方米;选择公寓式住宅安置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60平方米;征收面积超安置面积部分实行货币安置。被征收宅基地面积小于24平方米的,不实行宅基地安置;被征收建筑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实行货币安置。 (四)被征收人(含其家庭成员)原有报批房屋、继承或受赠房屋、村内调剂使用房屋,按限额批建的宅基地、拆迁安置房屋、未审批建造的房屋均计入该户宅基地限额面积。 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 (一)本区块征收个人住宅,对被征收人补偿包括: 1.土地所有权征收补偿:按征地片区综合价,补偿给土地所有权人。 2.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货币安置、公寓式住宅安置、“房票”安置和宅基地安置。 3.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补偿。 4.房屋征收其他补偿。 (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方式及标准: 1.货币安置。 被征收人宅基地使用权补偿选择货币安置的,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标准为4310元/平方米(已扣除征地区片综合价)。 2.公寓式住宅安置。 (1)安置面积确定。公寓式住宅安置面积、地下车位面积,均包含公摊面积。被征收人选择公寓式住宅安置的,以户为单位,以下三种形式可择其一: ①按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数所对应的户型限额标准,计算安置面积。 ②根据被征收合法宅基地的占地面积,符合户型限额标准的部分,按3.75倍计算安置面积;超过户型限额标准的部分,按2倍计算安置面积。 ③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1:1”计算安置面积。 (2)安置地点及安置房性质。此次公寓式住宅安置地点为:仙居县二中北侧安置区;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被征收人所安置的房屋,均纳入该户宅基地限额面积。 (3)安置房户型标准。此次公寓式住宅安置设“150平方米、120平方米、90平方米、60平方米”四种户型。被征收人择房后,剩余安置面积大于等于30平方米的,因户型不可分割原因,可就近选择安置户型;剩余安置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实行货币安置。 (4)安置房结算标准。此次用于安置的公寓式住宅,市场评估价拟定9000元/平方米(最终以公告基准日市场评估价为准)。 选择公寓式住宅安置的:未超安置面积的部分,按5200元/平方米结算,其中在户型限额标准内且未超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2600元/平方米结算;超安置面积的部分,按9000元/平方米结算。地下车位按2000元/平方米结算。 (5)公寓式安置指标回购标准。因存在生活、装修困难等原因,被征收人自愿放弃部分公寓式住宅安置指标的(户型限额标准三分之一以内),经村委会和福应街道同意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进行指标回购。鉴于安置房建设需一定期限,选择合同签订时立即结算的,按(7200元-5200元)/平方米回购;选择安置房交付时结算的,按(9000元-5200元)/平方米回购。 3.“房票”安置。 (1)安置面积确定。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参照公寓式住宅安置确定安置面积。 (2)“房票”金额计算。 “房票”金额计算标准为:“房票”安置补偿款+“房票”安置补偿款18%奖励。其中,“房票”安置补偿款计算标准为:安置面积×(9000元-5200元)/平方米+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征收的其他补偿费+货币奖励。 选择“房票”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30个月计算。 4.宅基地安置。 (1)纯宅基地安置。 ①安置面积确定。被征收人全部选择宅基地安置的,按宅基地占地面积户型限额标准确认安置面积。被征收合法宅基地面积超安置面积的部分,实行货币安置。 ②安置地点。此次宅基地安置地点为:福应街道石牛自然村东北侧安置区。 ③安置结算。安置区报批面积超村庄原建设用地面积部分的报批费用,由周宅村集体统一支付;未超村庄原建设用地面积部分的报批费用,由县政府负责。村庄原建设用地范围土地征收时,仅按征地区片综合价支付征地补偿费。 宅基地安置结算、择基办法、统一建造方式,由周宅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周宅村宅基地安置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2)搭配安置。 ①安置面积确定。被征收人选择搭配安置的,先按宅基地占地面积户型限额标准确认安置面积;选择宅基地安置后,剩余可安置的宅基地指标面积,按“1:3”换算成公寓式住宅安置面积。被征收合法宅基地面积超安置面积的部分,实行货币安置。 ②安置结算。 公寓式住宅安置部分和宅基地安置部分结算,参照公寓式住宅和纯宅基地安置结算方式,分别进行结算。 (三)行政、事业单位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行政、事业单位非住宅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货币补偿,其建设用地由县政府无偿收回。 (四)村集体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村集体非住宅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货币补偿,并由村集体纳入《周宅村宅基地安置分配方案》进行安置。 (五)征收工业用地房屋。 工业用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按照《仙居县工业用地二次开发管理办法》(仙政发〔2020〕9号)执行。 (六)此次征收不安排过渡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 六、房屋征收其他补偿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此次房屋征收,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36个月。征收人对被征收人按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支付4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人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未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二)搬迁费。 搬迁费标准
七、货币奖励 (一)被征收房屋在规定时间内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公布评估结果并经被征收人确认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70元/平方米的评估确认奖励。 (二)被征收人按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70元/平方米的按时签订协议奖励。 (三)被征收人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并交钥匙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70元/平方米的腾空奖励。 (四)被征收人按时结算并付清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的结算奖励。 (五)住宅房屋全部选择公寓式住宅安置的,被征收人按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交钥匙的,对按5200元/平方米结算部分,给予1600元/平方米的奖励(安置指标回购部分除外)。 (六)住宅房屋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按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交钥匙的,按“安置面积×8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奖励(该部分不计入18%奖励基数)。 八、支付方式 (一)选择货币安置的,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生效后,由征收人预付30%的协议价款,余额待房屋腾空并经征收人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 (二)选择“房票”安置的,按“房票”具体规定操作。 (三)选择公寓式住宅安置的,腾房后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和安置指标回购款,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其他补偿金额作为安置房结算款进行预结算,具体金额在安置房交付前的规定时间内结清。 (四)选择宅基地安置的,按照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支付。 九、房屋征收签约与搬迁期限 (一)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双方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房屋所有权即发生转移,交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拆除。被征收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不得自行拆除门窗、楼板、玻璃、水电等设施、构件,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否则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三)征收范围内的违法(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实行依法强制拆除。 (四)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五)安置房选择。为鼓励提前搬迁,被征收人先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腾空房屋的优先选择安置房,具体择房办法另行制定。 (六)签约与搬迁期限另行发布。 十、其他 (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正式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依法途径解决。 (二)违反法律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本区块房屋征收部门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收实施单位为仙居县人民政府福应街道办事处。
附图:周宅村房屋拟征收范围图
附件2 福应街道断桥下宅村徐家岙区块房屋征收 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和提升农村居住条件和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仙政发〔2016〕16号)、《仙居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仙政发〔2018〕14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区块实际,特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房屋基本情况 东至佳一电器有限公司,南至永安溪,西至污水处理厂(二期),北至开发区内河(详见征收范围图)。 本区块征收范围总用地面积约9338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面积约16329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约29568.43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约84324.63平方米,其中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约84324.63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确定 (一)征收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1.已取得合法手续的(合法手续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相关部门批准建房批文或证件)。 2.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 3.2013年10月1日之前建造但存在土地、建设违法行为,后经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处置到位的。 4.其他经房屋征收确权工作组认定为合法的。 (二)断桥下宅村徐家岙区块房屋征收确权工作组由福应街道会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组成。房屋产权存在疑议或纠纷的,实施单位应在征收前就被征收房屋产权等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不影响征收实施,待房屋产权明晰并经房屋征收确权工作组确认后,按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安置。 (三)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建筑面积,以持有的产权证登记或相关凭证结合实地丈量予以确认,用途按照产权登记或相关凭证载明内容为准。对面积、用途存在疑议的,以房屋产权确认工作组确认结果为准。 三、被征收人家庭人口数及立户标准 (一)被征收人家庭人口数。以征收公告发布时,该户在册常住农业人口为标准。此外,下列人员可计算家庭人口数: 1.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入学时户口从本户迁出的;现役义务兵、士官户口从本户迁出的;本户正在服刑等户口被注销的人员。 2.原村原户有户籍记载的非农户口人员,或夫妻一方为非农户口且未曾享受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货币分房等房改政策的人员。 3.持有独生子女证的农业户口,独生子女未婚可按两人计算;夫妻双方符合生育政策、依法可生育的子女数,允许计入家庭人口数;多代合户的,只能算一代。 (二)被征收人审批安置房立户标准: 1.对于多子女家庭,儿子达到法定婚龄的、女儿超过35周岁且无婚史的、女儿已婚招婿且其农业户口的女婿户口迁入本村的,经村(居)委员会同意,可申请单独立户,父母须与一个子女合户。 2.离婚五年以上或离婚后虽未满五年但一方再婚的,经村(居)委会同意,可申请单独立户。 3.多子女家庭非农户口子女已婚,其配偶为农业户口的,经村(居)委会同意,可以农业户口的配偶为户主申请单独立户。 4.经村(居)委会同意,多子女家庭中允许计入家庭人口的非农子女,可与家庭农业户口的父母合户(父母不得拆分)。 5.四世同堂的,经村(居)委会同意,可申请分为两户。 6.家庭成员全部为非农户口的,按一户计算。 四、宅基地及公寓式住宅户型限额标准 (一)宅基地占地面积户型限额标准:小户(1至2人)不超过48平方米,中户(3至4人)不超过96平方米,大户(5至6人)不超过120平方米,特大户(7人及以上)不超过144平方米。符合分家条件的,原则上按户型限额标准进行分家析产。 (二)公寓式住宅建筑面积户型限额标准:小户(1至2人)不超过180平方米,中户(3至4人)不超过360平方米,大户(5至6人)不超过450平方米,特大户(7人及以上)不超过540平方米。 (三)被征收人家庭成员全部为非农户口的,按一户安置;根据实际征收面积结合安置区宅基地开间面积或公寓式住宅套型面积,就近核算安置面积。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96平方米;选择公寓式住宅安置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60平方米;征收面积超安置面积部分实行货币安置。被征收宅基地面积小于24平方米的,不实行宅基地安置;被征收建筑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实行货币安置。 (四)被征收人(含其家庭成员)原有报批房屋、继承或受赠房屋、村内调剂使用房屋,按限额批建的宅基地、拆迁安置房屋、未审批建造的房屋均计入该户宅基地限额面积。 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 (一)本区块征收个人住宅,对被征收人补偿包括: 1.土地所有权征收补偿:按征地片区综合价,补偿给土地所有权人。 2.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货币安置、公寓式住宅安置、“房票”安置和宅基地安置。 3.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补偿。 4.房屋征收其他补偿。 (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方式及标准: 1.货币安置。 被征收人宅基地使用权补偿选择货币安置的,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标准为4310元/平方米(已扣除征地区片综合价)。 2.公寓式住宅安置。 (1)安置面积确定。公寓式住宅安置面积、地下车位面积,均包含公摊面积。被征收人选择公寓式住宅安置的,以户为单位,以下三种形式可择其一: ①按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数所对应的户型限额标准,计算安置面积。 ②根据被征收合法宅基地的占地面积,符合户型限额标准的部分,按3.75倍计算安置面积;超过户型限额标准的部分,按2倍计算安置面积。 ③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1:1”计算安置面积。 (2)安置地点及安置房性质。此次公寓式住宅安置地点为:仙居县二中北侧安置区;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被征收人所安置的房屋,均纳入该户宅基地限额面积。 (3)安置房户型标准。此次公寓式住宅安置设“150平方米、120平方米、90平方米、60平方米”四种户型。被征收人择房后,剩余安置面积大于等于30平方米的,因户型不可分割原因,可就近选择安置户型;剩余安置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实行货币安置。 (4)安置房结算标准。此次用于安置的公寓式住宅,市场评估价拟定9000元/平方米(最终以公告基准日市场评估价为准)。 选择公寓式住宅安置的:未超安置面积的部分,按5200元/平方米结算,其中在户型限额标准内且未超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2600元/平方米结算;超安置面积的部分,按9000元/平方米结算。地下车位按2000元/平方米结算。 (5)公寓式安置指标回购标准。因存在生活、装修困难等原因,被征收人自愿放弃部分公寓式住宅安置指标的(户型限额标准三分之一以内),经村委会和福应街道同意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进行指标回购。鉴于安置房建设需一定期限,选择合同签订时立即结算的,按(7200元-5200元)/平方米回购;选择安置房交付时结算的,按(9000元-5200元)/平方米回购。 3.“房票”安置。 (1)安置面积确定。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参照公寓式住宅安置确定安置面积。 (2)“房票”金额计算。 “房票”金额计算标准为:“房票”安置补偿款+“房票”安置补偿款18%奖励。其中,“房票”安置补偿款计算标准为:安置面积×(9000元-5200元)/平方米+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征收的其他补偿费+货币奖励。 选择“房票”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30个月计算。 4.宅基地安置。 (1)纯宅基地安置。 ①安置面积确定。被征收人全部选择宅基地安置的,按宅基地占地面积户型限额标准确认安置面积。被征收合法宅基地面积超安置面积的部分,实行货币安置。 ②安置地点。此次宅基地安置地点为:仙居县第五小学北侧安置区。 ③安置结算。安置区报批面积超村庄原建设用地面积部分的报批费用,由断桥下宅村集体统一支付;未超村庄原建设用地面积部分的报批费用,由县政府负责。村庄原建设用地范围土地征收时,仅按征地区片综合价支付征地补偿费。 宅基地安置结算、择基办法、统一建造方式,由断桥下宅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断桥下宅村徐家岙区块宅基地安置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2)搭配安置。 ①安置面积确定。被征收人选择搭配安置的,先按宅基地占地面积户型限额标准确认安置面积;选择宅基地安置后,剩余可安置的宅基地指标面积,按“1:3”换算成公寓式住宅安置面积。被征收合法宅基地面积超安置面积的部分,实行货币安置。 ②安置结算。 公寓式住宅安置部分和宅基地安置部分结算,参照公寓式住宅和纯宅基地安置结算方式,分别进行结算。 (三)行政、事业单位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行政、事业单位非住宅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货币补偿,其建设用地由县政府无偿收回。 (四)村集体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村集体非住宅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货币补偿,并由村集体纳入《断桥下宅村徐家岙区块宅基地安置分配方案》进行安置。 (五)征收工业用地房屋。 工业用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按照《仙居县工业用地二次开发管理办法》(仙政发〔2020〕9号)执行。 (六)此次征收不安排过渡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 六、房屋征收其他补偿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此次房屋征收,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36个月。征收人对被征收人按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支付4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人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未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二)搬迁费。 搬迁费标准
七、货币奖励 (一)被征收房屋在规定时间内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公布评估结果并经被征收人确认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70元/平方米的评估确认奖励。 (二)被征收人按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70元/平方米的按时签订协议奖励。 (三)被征收人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并交钥匙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70元/平方米的腾空奖励。 (四)被征收人按时结算并付清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的结算奖励。 (五)住宅房屋全部选择公寓式住宅安置的,被征收人按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交钥匙的,对按5200元/平方米结算部分,给予1600元/平方米的奖励(安置指标回购部分除外)。 (六)住宅房屋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按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交钥匙的,按“安置面积×8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奖励(该部分不计入18%奖励基数)。 八、支付方式 (一)选择货币安置的,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生效后,由征收人预付30%的协议价款,余额待房屋腾空并经征收人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 (二)选择“房票”安置的,按“房票”具体规定操作。 (三)选择公寓式住宅安置的,腾房后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和安置指标回购款,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其他补偿金额作为安置房结算款进行预结算,具体金额在安置房交付前的规定时间内结清。 (四)选择宅基地安置的,按照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支付。 九、房屋征收签约与搬迁期限 (一)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双方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房屋所有权即发生转移,交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拆除。被征收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不得自行拆除门窗、楼板、玻璃、水电等设施、构件,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否则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三)征收范围内的违法(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实行依法强制拆除。 (四)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五)安置房选择。为鼓励提前搬迁,被征收人先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腾空房屋的优先选择安置房,具体择房办法另行制定。 (六)签约与搬迁期限另行发布。 十、其他 (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正式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依法途径解决。 (二)违反法律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本区块房屋征收部门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收实施单位为仙居县人民政府福应街道办事处。
附图:断桥下宅村徐家岙区块房屋拟征收范围图
附图
信息来源: 仙居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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