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10240026811889/2020-1051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机构 | 仙居县 |
组配分类 | 政务信息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转载】台州市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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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防控原则 2 应急指挥系统 2.1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 2.2指挥部办公室 2.3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2.4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机构 2.5有关成员单位的职责 3 强制免疫 4 疫情监测与预警 4.1监测 4.2预警 5 疫情报告 5.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5.2报告形式 5.3报告程序和时限 5.4报告内容 6 疫情认定 6.1疫情调查和临床诊断 6.2实验室确诊 6.3最终认定 7 疫情确认前临时控制措施 7.1发出暂时控制决定书 7.2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7.3采样 7.4消毒 8 应急响应 8.1响应原则 8.2各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8.3应急响应的终止 9 应急处置 9.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9.2启动应急预案 9.3封锁 9.4对疫点采取的措施 9.5对疫区采取的措施 9.6对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9.7封锁解除 10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扑疫程序 10.1疫情认定前控制程序 10.2扑疫程序 10.3安全防护 10.4疫情扑灭后恢复生产 11 善后处理 11.1后期评估 11.2奖励 11.3灾害补偿 11.4社会救助 12 应急保障 12.1交通与通信保障 12.2应急队伍保障 12.3资金保障 12.4物资保障 12.5治安保障 12.6宣传教育 13 附则 13.1名词术语解释 13.2责任追究 13.3预案管理与更新 13.4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确保养殖业持续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3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传播速度、涉及范围等因素,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动物疫情(Ι级)、重大动物疫情(Ⅱ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四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突然发生或传入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处置工作。Ⅱ级以上重大动物疫情按照省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5防控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防控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互相合作,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做到群防群控。 (3)依法防治,果断处置。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依法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 2 应急指挥系统 2.1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部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农业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办、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林业局、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委宣传部等单位组成。市指挥部负责领导、部署全市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指挥、协调、监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2.2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市指挥部的日常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协调工作。 2.3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市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由兽医官员以及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风险评估等有关专家组成。负责提出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技术方案,指导和评估应急处置工作。 2.4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相应的指挥部和办公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防治动物疫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5有关成员单位的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当按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有序、有力、有效地落实防控措施。 (1)市农业局:负责制订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技术方案,督促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建立疫情测报网,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工作;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疫情迅速作出全面评估;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和解除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指导和监督疫区(点)内病畜和同群畜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2)市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和病人救治等工作。 (3)市财政局:保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所需的疫苗、扑杀、监测、消毒处理等经费,负责安排紧急防疫资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4)市公安局: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以及在疫区设立临时检疫消毒站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相关的突发事件,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5)市应急办:协助启动各类相关的应急预案,通知市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待命;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置紧急重大事务,协调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事件调查评估等工作。 (6)市工商局:加强市场监管,打击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行为,关闭疫区范围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负责做好市场上畜产品的安全检测工作。 (7)市发改委:负责有关动物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和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安排;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8)市经信委:负责诊治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调配。 (9)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医药及防护用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对辖区内餐饮服务业的肉类食品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10)市商务局:负责做好牲畜定点屠宰,搞好定点屠宰场的防疫消毒工作,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加强市场监测和储备畜产品的管理,适时组织畜产品调控,维护市场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的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11)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察,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农业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监测及相关防治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有效采取隔离控制措施。 (12)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情的传入和传出,及时向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市畜牧兽医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通报有关国外疫情。 (13)市交通运输局:协助疫区当地人民政府做好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配合做好疫区封锁工作;负责协调运输单位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和防疫物资。 (14)市环保局:协助做好无害化处理场地的选择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工作。 (15)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辖区内畜产品生产企业的肉类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16)市民政局: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负责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管理和分配工作。 (17)市监察局:负责查处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18)市委宣传部:把握舆论宣传导向,确保社会稳定。 3 强制免疫 (1)县(市、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组织本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3)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4 疫情监测与预警 4.1监测 市畜牧兽医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省畜牧兽医局的监测计划和要求,组织、指导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实施动物疫情的巡查监测,并将监测信息逐级上报省畜牧兽医局。 4.2预警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发展的趋势,依据国家有关动物疫情信息管理规定,及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级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预警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5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5.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相关科研院校,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执行任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科研院校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动物产品的人员。 5.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各动物疫病监测站(点)、动物疫病监测实验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5.3报告程序和时限 发现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涉及陆生野生动物的可疑疫情时必须同时向当地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报告后,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分析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省或市畜牧兽医局派人协助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立即报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畜牧兽医局;如是人畜共患病,并告知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5.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品种,动物来源、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实验室检测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初步调查情况(属输入性疫情的要报告调入时间、调出地、调出时间、检疫证、检疫员、运输线路等),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联系方式等。 6 疫情认定 6.1疫情调查和临床诊断 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指派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疫源追踪、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诊断;根据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特征和剖检变化进行诊断,符合重大动物疫临床表现的可诊断为疑似病例,并形成重大动物疫病临床诊断意见书。 6.2实验室确诊 对于疑似病例或临床表现不够典型的病例,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畜牧兽医局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机构确诊。同时送集病料样品至国家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 6.3最终认定 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级动物疫病监督机构实验室或国家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的最终确诊结果,认定重大动物疫情。 7 疫情确认前临时控制措施 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在疫情报告期间,对发病的场所发出动物及其产品暂时控制决定书,控制发病场内发病动物及一切物品移出;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8 应急响应 8.1响应原则 (1)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响应。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2)周边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响应。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立即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8.2各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8.2.1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启动本预案,由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具体扑疫工作由疫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疫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指挥部要根据市指挥部的部署立即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8.2.2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疫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县(市、区)指挥部依据政府发布的封锁令,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8.3应急响应的终止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可以宣布终止。 (1)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由市农业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省农业厅报告。 (2)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由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市农业局和省农业厅报告。 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9 应急处置 9.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当地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9.2启动应急预案 9.2. 1市农业局向市政府报告疫情发生的情况,包括发生的地点、范围、畜种、数量、发生的速度等。 9.2. 2市政府立即召开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疫区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动员部署会,宣布启动应急预案,下达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任务。 9.2.3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当地农业、工商、卫生、公安、交通等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组建各种应急小分队(封锁与秩序维护、动物扑杀、无害化处理与消毒、强制免疫、市场监管、监督检查与疫情评估、物资供应后勤保障、信息通报、人员健康监控等小分队),准备投入扑疫岗位。 9.3封锁 9.3.1封锁令发布。疫情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当地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并下达扑杀决定书。当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的,报请台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9.3.2封锁的实施。封锁令发布后,立即对疫区进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9.4对疫点采取的措施 a. 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b. 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c. 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d. 对发病前14天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追踪,并作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9.5对疫区采取的措施 a. 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b. 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c. 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d. 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9.6对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a. 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b. 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9.7封锁解除 9.7.1封锁解除的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且疫情监测为阴性。当地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指导下,完成相关场所和物品终末消毒;受威胁区按规定完成免疫。 9.7.2封锁解除的程序。经市畜牧兽医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验收合格,当地兽医行政部门申请,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封锁解除后,应急响应终止。 10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扑疫程序 10.1疫情认定前控制程序 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疫情报告,指派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疫源追踪、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诊断,认定为疑似病例的,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畜牧兽医局,并立即对相关场所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10.2扑疫程序 10.2.1发出预警。接到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认定通知后,市农业局马上发出橙色预警。 10.2.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划定。 10.2.3启动应急预案。市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10.2.4 发布封锁令和下达扑杀决定书。当地政府发布和下达。 10.2.5封锁疫区。由当地政府组织公安、农业等有关部门实施。 10.2.6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等处置措施。由当地政府组建的扑疫人员实施。 10.2.7监测疫情。当地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 10.2.8解除封锁。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 10.3安全防护 (1)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严重威胁人体健康的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必须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确保参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 (2)疫区人员的安全防护。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时,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对职业人员和密切接触人员的疫情监测。指定专门医院对病人实行救治,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10.4疫情扑灭后恢复生产 曾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疫点、疫区,在解除封锁满6个月后,才可重新养禽。其他动物疫病发病场(户),一个潜伏期以上未再发生新的病例时,可以进行试养(国家规定的除外);饲养后必须采取以免疫为主的综合防疫措施 11 善后处理 11.1后期评估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11.2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处置重大动物疫情行动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申报追认为烈士。 11.3灾害补偿 按照各类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规定进行补偿。 11.4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当地民政主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管理和分配工作。 12 应急保障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12.1交通与通信保障 县级以上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应具备机动指挥和监测能力,配备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的扑疫指挥车、疫情监测车,并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保障;运输部门优先安排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的调运,疫情监测车、扑疫指挥车纳入特种车辆管理。 12.2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应急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 12.3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重大动物疫病紧急防疫资金和物资储备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妥善安排,确保应急需要。 12.4物资保障 建立市、县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12.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视情抽调武警部队)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12.6宣传教育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手册、图片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动物防疫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应对重大动物疫情。 13 附则 13.1名词术语解释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且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根据性质、危害程度、传播速度、涉及范围等因素,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动物疫情(Ι级)、重大动物疫情(Ⅱ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四级。 疫点: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在饲养过程中,散养畜禽以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畜群放牧地为疫点,养殖场以患病畜禽所在场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以运载患病畜禽的运具为疫点;在市场销售的,以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过程中,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区域。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疫区范围为疫点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受威胁区: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1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受威胁区范围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30公里的区域。 13.2责任追究 对执行本预案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3.3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要定期评审。随着国家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以及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县(市、区)的预案。 13.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临床诊断意见书 2. 动物及其产品暂时控制决定书 3. 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诊断报告 4. 动物疫情报告 5. 关于对重大动物疫情疫区实施封锁的紧急报告 6. 人民政府封锁令 7. 动物及其产品扑杀无害化处理决定书 8. 关于 县(市、区) (病名)疫区封锁解除条件的验收意见 9. 关于建议解除我县(市、区)(病名)疫区封锁的报告 10. 人民政府关于解除我县(市、区) (病名)疫区封锁的通告 11. Ⅲ级疫情应急反应简明示意图
信息来源: 仙居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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