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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31024ZF010000/2020-10685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10-19

仙居县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10-19 访问次数:

 

仙居县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仙政复〔202060

申请人崔某甲

被申请人仙居县民政局

申请人崔某甲认为被申请人仙居县民政局发放给其的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未依照《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制发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作,于20208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0813日,本机关作出台仙政复202060号《行政复议案件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于当日寄申请人,申请人于2020年8月14日收到该补正通知书2020824日,本机关收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崔某甲称:一、被申请人仙居县民政局未依照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制发和管理办法规定制作老年人优待证,致申请人的老年人优待证在外地无法正常使用享受优惠优待待遇,显然侵害了申请人权益2020年7月3日申请人向仙居县人民政府提出投诉信,明确要求查处仙居县制发老年人优待证的部门,未按照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制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发申请人的老年人优待证事项予以查处,并按照相关标准制作换发申请人的老年人优待证。被申请人答复称老年人优待证卡片通过政采云平台统一采购,按照规定制作,但被申请人未明示具体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优待证。2020年7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民信复字〔2020〕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明确以民福〔2017206号《关于扩大老年优待凭证 加快老年优待证办理的通知》条规定强行以证件替代为由答复申请人,申请人不服。

二、被申请人的民信复字〔2020〕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违法将申请人的投诉信中的投诉事项以“信访件”形式答复申请人不当,且缺乏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负有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予以查处职责,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民信复字〔2020〕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严重违反《行政复议法条第(八)项、第(九)的规定。申请人享有因被申请人未依法颁发老年优待证,致使该证无法正常使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获得赔偿的权利申请人申请颁发老年人优待证事项,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办理。本案显然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民信复字〔2020〕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确认该实际答复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重新制作申请人的老年人优待证并赔偿申请人乘坐杭州市地铁沈圹桥站到闸弄口站票价4元人民币。

被申请人仙居县民政局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老年人优待证卡片的采购及老年人优待证的制作合法。首先,被申请人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浙江省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的要求,并通过“政采云”平台采购老年人优待证卡片。其次,老年人优待证原先由浙江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监制,现由浙江省民政厅监制,仙居县老年人优待证目前由被申请人的行政审批科负责办理,该科室始终如一地按照浙民养[2019]69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调整老年人优待证制作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制作标准的尺寸、规格、式样、花纹、图案等要求办理老年人优待证,所以,包括申请人在内所持的老年人优待证都没有安装电脑芯片,因此,该老年人优待证无法在电脑上刷卡显示持证老年人相关信息,只有通过老年人优待证表面所记载的相应信息进行正常使用。

二、被申请人依法、依规制作的老年人优待证并没有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首先,根据浙民福〔2017206号《关于扩大老年优待凭证 加快老年优待证办理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鉴于《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要求‘凡本省常住人口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和宗教信仰均属优待对象’,以及老年人要求减少自身携带证件的实际情况,决定将我省老年人享受老年优待政策的有效凭证从浙江省老年优待证扩大至身份证、优待证、户口本、市民卡、驾驶证等能够证明年龄等合法证件,凡是持有其中一项证件的,都可享受优待。”由此可见,申请人所持老年人优待证虽未安装芯片不能在电脑上刷卡显示其相关信息,但既不妨害其正常使用,又不损害其合法权益。其次,按照《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的标志。候车(船)室及城市公交车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老年人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凭优待证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含在市区内运行的民营公交车辆);对其他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电车等,各地根据实际给予收费优惠或减免;在实行公交城乡一体化的地区,老年人乘坐农村公共汽车的优惠政策,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自行规定。”可见,对于老年人是否享受优惠待遇乘坐地铁,该通知未涉及,如果真的能享受优惠待遇,应由当地政府及地铁营运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来定夺。

三、被申请人的民信复字2020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合法、有效。被申请人根据以上第一、二两项答复内容,遵循相关事实,且结合相应法律、法规及程序,针对被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民信复字〔2020〕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显然,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事实清楚、内容合法、程序合规。

四、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非系行政复议法的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民信复字〔2020〕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合法、有效,被申请人也没有必要为包括申请人在内的老年人重新制作老年人优待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杭州市地铁沈圹桥站至闸弄口站票价4元人民币无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4日,申请人崔某甲向仙居县人民政府邮寄《投诉信》,要求对仙居县制发老年人优待证的部门未按照《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制发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发给申请人老年人优待证的事项进行查处,并换发给申请人按照相关标准制发的老年人优待证。2020年7月5日,仙居县人民政府收发室签收该邮件。后该《投诉信》转至被申请人仙居县民政局处。2020年7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民信复字〔2020〕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答复申请人,并于2020年7月24日邮寄申请人。申请人不服,于2020年8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8月13日,本机关作出台仙政复〔2020〕60号《行政复议案件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于当日邮寄申请人,申请人于2020年8月14日收到该补正通知书。2020年8月24日,本机关收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崔某甲和被申请人仙居县民政局提供的民信复字2020〕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信》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老年人优待证封面,被申请人提供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送达回证》、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信》信封封面,台仙政复〔2020〕60号《行政复议案件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浙民养〔2019〕69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调整老年人优待证制作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仙居县民政局是负责仙居县辖区内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制作、登记、审核、发放和管理的职能部门。

关于申请人崔某甲请求撤销民信复字〔2020〕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确认该实际答复行政行为违法以及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制作申请人的老年人优待证的复议请求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问题。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根据浙民养〔2019〕69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调整老年人优待证制作工作的通知》中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制作标准的规定,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无需设置芯片,结合申请人提供的老年人优待证封面及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关于老年优待证的截图,被申请人仙居县民政局制发的老年人优待证符合制证标准。且根据浙民福〔2017〕206号《关于扩大老年优待凭证 加快老年优待证办理的通知》,浙江省老年人享受老年优待政策的有效凭证从老年人优待证扩大至身份证、优待证、户口本、市民卡、驾驶证等能够证明年龄的合法证件,本案中申请人的老年人优待证跟其身份证、户口本、市民卡等都是证明其年龄的合法证件,都是享受老年优待政策的有效凭证,该老年人优待证不影响申请人享受老年人优惠待遇,没有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此外,被申请人作出的民信复字2020〕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系对老年人优待证无芯片、扩大老年人优待有效凭证以及老年人优待证能否在杭州乘坐公交地铁使用的解释说明,亦没有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故申请人请求撤销民信复字〔2020〕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确认该实际答复行政行为违法以及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制作申请人的老年人优待证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赔偿的行政复议申请,即要求被申请人赔偿乘坐杭州市地铁沈圹桥站到闸弄口站票价4元人民币的申请。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制发给申请人的老年优待证并未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赔偿的复议申请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依法亦应予以驳回。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十九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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