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1024737798117G/2020-11105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机构 | 仙居县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文号 | - |
关于印发《仙居县促进对台交流合作29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
|||||
|
|||||
仙居县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仙居县发展和改革局 仙居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仙居县促进对台交流合作29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仙政台〔2020〕1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级机关各单位: 现将《仙居县促进对台交流合作29条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仙居县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仙居县发展和改革局 仙居县财政局 2020年10月14日
仙居县促进对台交流合作29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论述,进一步深化仙居与台湾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加快浙江台州仙居台湾农民创业园(以下简称台创园)建设,根据国台办、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和《浙江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及《关于进一步深化台州与台湾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 平台建设方面(县台创园开发中心、县财政局负责) 平台建设指的是台创园建设,为鼓励符合条件的台胞投资项目和台资企业入园,特制定以下条款。 1.凡进入台创园规划范围内的台胞投资项目,其水、电、路等企业外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原则上由园区负责投入。 2.以承包、租赁等方式投资的农业种植项目,土地使用年限根据产业发展需要而定。其土地承包金或租金以市场价格为基准下浮20%。 3.鼓励台资企业从事新品种引进、试种,开展规模经营。在台创园规划范围内对从事新品种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万元以上,且符合产业准入条件的台资企业,免5年土地承包金或租金。 4.由园区负责建设一期普通钢结构大棚,对符合产业准入条件的台资企业,免3年租费,其余年份根据产业发展情况优惠出租。鼓励企业自行建设钢结构大棚,对台资企业园区一次性予以补助建设成本的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亩(已获上级补助的除外)。 5.在台创园内的台资企业,从事种植和养殖生产的,用电、用水分别按农业生产用电标准、经营性用水标准下浮30%收费。 6.符合条件的台资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政策。支持台资农业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品牌农业企业,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标志使用权。产品运输在省内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 7.设立两岸青创中心,对吸引台资企业、台湾青年(仙居注册商事主体)入驻的,按照每家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8.对入驻青创中心的台湾青年,自入驻之日起3年内给予租金补助,每年按照创业用房租金50%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年最高限补10万元。 9.为台胞在台创园创业提供场地、仓库、门面等必要场所支持。台胞投资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连续纳税申报6个月以上的给予租金补贴:对个体工商户,给予30平方米以内80%的租金补贴(年补贴额最高3万元);对小微企业,给予100平方米以内80%的租金补贴(年补贴额最高6万元),上述补贴累计不超过3年。 10.入园企业与台创园开发中心签订投资合同后,台创园开发中心安排一站式服务,为台胞、台商提供商务、法务、政务等业务咨询受理和一站式的“零跑”或代办服务。 二、投资合作方面 11.支持台商台企在现代农业、医疗器械、医养健康、文化创意、高端民宿、电子商务服务,以及其他符合产业导向的产业领域进行投资创业,对重点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台商台企在仙居投资发展民宿产业,或合资(合作)设立医疗、养老等机构以及其他政府鼓励性项目的,同等享受本地补助待遇。(县级有关单位负责) 12.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台资项目,在项目用地方面予以重点支持,用地价格可参照当地同类项目最低地价标准。(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13.台资企业在仙居新设立地区总部或销售总部、研发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市县关于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相关规定的奖励补助政策。(县发改局负责) 14.金融部门建立和完善台资企业信用评级和授信制度,及时纳入征信体系范畴,为台商台企提供金融信贷服务和开卡开户便利,方便在仙居使用电子支付服务。(县政府金融工作中心、人民银行仙居支行负责) 15.在仙居入驻的台资企业投产后,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年内,分别按照其对县财政所得贡献度100%、85%、60%的标准予以奖励。(县税务局、县财政局负责) 16.支持台湾同胞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设立公共法律服务站,及时为台湾同胞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维权指引和纠纷解决等服务。(县司法局负责) 三、就业创业方面 17.台湾相关人才在仙居就业创业符合条件的,可按同层次人才享受相应激励政策。对持有台湾地区有关机构颁发的执业证书的台湾专业技术人员,经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允许其按有关规定和证书许可范围开展相应业务。(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负责) 18.对毕业3年内在仙居就业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台湾大学生,符合条件的,可在毕业起3年内按规定给予每月600元的就业补贴;对毕业5年内在养老、家政服务行业、民宿行业以及农业龙头企业等政府鼓励的领域就业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台湾大学生,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最长3年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以上两项就业补贴不得同时享受。(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负责) 19.对集中组织来仙居见习、实习的台湾大学生按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协调接收单位妥善安排学生的食、宿、行,并根据相关政策和个人意愿办理人身意外保险、综合商业保险或经批准参加的工伤保险。(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负责) 20.在仙居工作的台湾同胞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和巾帼建功标兵等荣誉称号评选。(县总工会、县妇联、县台办负责) 四、文化旅游交流方面 21.支持台湾文化艺术界团队来仙居开展文化交流活动,为其提供展览、演出平台,鼓励台湾同胞、台湾高校和民间组织参与仙居县有关文化工程项目、文化活动和学术研究并给予一定经费补助。(县台办、县文广旅体局、县文联负责) 22.对组织台湾游客来仙居旅游的旅行社,可享受《仙居县关于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的相关奖励补助政策。组织10人以上的团队来仙居景区游览,可享受非周末景区门票6折,周末景区门票8折优惠。(县旅游集团负责) 五、生活待遇和其他方面 23.对在仙居县内工作、生活的台胞,可凭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胞证)同等享受仙居县居民公共文化服务、免费乘坐县内公交车等政策待遇,可每月1次免费畅游县域范围内国有4A级以上景区。(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广旅体局、县旅游集团负责) 24.在仙居工作的35—64周岁(含)女性台胞每五年可以享受一次免费“两癌”检查和优生两免检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 25.台商及台商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家的子女,可按企业所在地就近安排到本县所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就读,享受本县学生同等待遇。台胞子女在仙居参加中、高考,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加分政策。(县教育局、县台办负责) 26.在仙居工作、生活且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胞证)的台胞及其随行家属可提供仙居市民卡办理服务,在贷款购房、看病住院和酒店住宿等方面,同等享受仙居市民待遇。(县人力社保局、人民银行仙居支行、县卫生健康局、县台办负责) 27.在仙居就业的台湾同胞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可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提取公积金。(县公积金中心负责) 28.设立联系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576-87771485),为在仙居的台湾同胞提供信息和政策咨询等服务。(县台办负责) 29.本政策兑现由县台办、县发改局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台创园开发中心等各相关单位负责具体落实,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除上述措施外,台资企业、台湾同胞可根据有关规定,享受省、市、县扶持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经营发展的有关待遇,可同等享受各类扶持资金和各项优惠政策,同类别扶持和奖励政策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计算原则享受,涉及已实施的各项优惠政策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信息来源: 仙居县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