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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1024737798117G/2020-10401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0-01-09

仙居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1-09 访问次数:

 

仙居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仙政复决字〔201950

申请人王某甲。

被申请人仙居县公安局。

申请人王某甲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公安局于2019821日作出的仙公(城派)行罚决字[2019]51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10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20191213日,本机关决定延长复议期限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某甲称:一、被申请人认定“王某甲在2019512日晚上22时左右,赶至仙居G+酒吧门口,后王某甲用拳头殴打王某丙”事实错误,证据不足。1、金某甲系申请人母亲。金某甲向王某乙催讨债务,当时申请人没有在场,是得知母亲金某甲被多人殴打后赶至G+酒吧现场。申请人到现场时,发现母亲已经躺倒在十字路口,后被对方抬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仙居支公司门口。对方又冲了十几个人过来继续殴打母亲金某甲。因为对方人数众多,申请人为了保护母亲,先用手拦住王某乙,后对方另一批人又将母亲按倒在地上以拳打脚踢方式残暴殴打。申请人情急之下用拳头推了另一主使人一下,结果对方转身将申请人打倒在地,其持续殴打申请人多时,导致申请人头、颈部受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根据当时的状况,一是对方人数众多,并正在实施侵害行为;二是申请人是为了保护母亲免受不法侵害,该行为已符合正当防卫基础条件。2、事后,申请人才知道当时自己推的人是王某丙,用拳头推到的部位是后背部。而王某丙的伤情是在头部,并非申请人造成。申请人认为,王某丙的伤情显著轻微,从另一方面也可以证明申请人所实施的防卫在必要限度内。3、现场有多个监控,监控视频可以证实当时的情况,要求被申请人出示当晚的监控视频资料。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被申请人应当适用《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规定,认定申请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

综上,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错误,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仙公(城派)行罚决字[2019]51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仙居县公安局答复称: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201951221时许,王某丁和妻子金某甲在仙居安洲街道G+酒吧门口向兄弟王某乙讨债时,金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发生口角并发展至先后与王某丙、王某乙互殴,致金某甲倒地后,吴某甲踢打金某甲一脚。之后,王某丁、申请人、杨某甲将金某甲抬至附近仙居财产保险公司门口台阶上,官某甲殴打金某甲一拳,当王某丙与金某甲互殴时,申请人就用拳头殴打王某丙,王某丙也用拳头殴打申请人,王某丁用拳头殴打吴某甲。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本人陈述和申辩,同案行为人王某丙、王某丁、金某甲、王某乙、官某甲、吴某甲陈述和申辩,证人杨某甲、陈某甲证言,鉴定结论,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受伤照片,户籍信息证明,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证据确凿、充分。

二、本案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量罚适当。申请人等人殴打他人一案,被申请人于2019512日接金某甲报案,次日受案并依法开展调查取证,于2019821日根据所查实的案件事实,在履行告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仙公(城派)行罚决字[2019]51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殴打他人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四日处罚,次日将申请人交付仙居县拘留所执行,同案违法行为人王某乙、王某丙、吴某甲、官某甲、金某甲、王某丁也依法进行了处罚。本案处罚程序是合法的、量罚是适当的。申请人提出的正当防卫行为与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19821日作出的仙公(城派)行罚决字[2019]51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处罚程序合法,量罚适当,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某甲系王某丁、金某甲之子。王某乙、王某丁、王某丙系兄弟。2019512日晚上,申请人父母王某丁和金某甲因债务纠纷在G+酒吧门口与王某丙、王某乙等人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后申请人来到案发现场,在王某丙与金某甲发生冲突时,申请人用拳头殴打王某丙,王某丙也用拳头殴打申请人。冲突造成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身体损伤。当晚,被申请人接到金某甲报警电话后出警到场。2019513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案并展开调查取证。2019528日,浙江省仙居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受理被申请人要求对王某甲、金某甲伤情进行鉴定的委托。2019718日,浙江省仙居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分别作出仙公司鉴〔2019168号、仙公司鉴〔2019169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申请人和金某甲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后被申请人委托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再次鉴定金某甲伤情,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730日受理该委托。2019819日,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台公司鉴[2019]359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也为金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201982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申请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拒绝在告知笔录上签字。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仙公(城派)行罚决字[2019]51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王某甲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字。20191015日,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仙公(城派)行罚决字[2019]51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申请人、王某丙、王某乙、王某丁、金某甲、吴某甲、陈某甲、杨某甲等人的询问笔录,申请人、王某丙的《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受伤照片,视频监控,仙公司鉴〔2019168号《鉴定书》、仙公司鉴〔2019169号《鉴定书》、台公司鉴[2019]359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被申请人仙居县公安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有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关于申请人是否有殴打他人行为的问题。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本人的询问笔录,王某丙、王某丁、王某乙、金某甲、吴某甲、陈某甲等人的询问笔录,申请人和王某丙的受伤照片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申请人与王某丙互相殴打的事实,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用拳头殴打王某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结合申请人行为致王某丙的伤害后果显著轻微的情节,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正确,结果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问题。本机关认为,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母亲金某甲与王某丙因债务纠纷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申请人完全可以通过拉架、劝解等合法方式予以制止,但申请人不但不制止反而参与进去,用拳头殴打王某丙,该行为不但不能平息冲突,反而容易激化矛盾、加剧冲突。因此,申请人在其母与王某丙发生冲突时用拳头殴打王某丙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不适用《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的规定。

被申请人在受理本案后进行调查取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了事先告知,并在法定办案期限内作出了决定,履行了送达等相关程序,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仙居县公安局作出的仙公(城派)行罚决字[2019]51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仙居县公安局于2019821日作出的仙公(城派)行罚决字[2019]51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年一月九日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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