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开目录 > 应急管理 > 安全生产
索 引 号 113310247793773537/2020-9754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0-01-03 发布机构 县应急管理局
组配分类 安全生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公开


发布日期:2020-01-03 访问次数:

案例一:

仙居县连通工艺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行政处罚案

违法事实:

2019年6月13日,仙居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在仙居县连通工艺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对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问题,执法人员于当日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前完成整改。

以案说法:

当事人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仙居县连通工艺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仙居县佳腾工艺厂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行政处罚案

违法事实:

2019年6月25日,仙居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在仙居县佳腾工艺厂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问题,执法人员于当日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前完成整改。

以案说法:

当事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仙居县佳腾工艺厂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仙居县吉贵工艺品厂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行政处罚案

违法事实:

2019年3月28日,仙居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到仙居县吉贵工艺品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存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的标志等问题。我局于当日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前整改完毕。

以案说法:

仙居县吉贵工艺品厂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的规定,对仙居县吉贵工艺品厂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的罚款。



案例四:

仙居县华海工艺礼品厂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行政处罚案

违法事实:

2019年9月30日,仙居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在仙居县华海工艺礼品厂检查时,发现该厂存在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问题。我局于当日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前整改完毕。

以案说法:

仙居县华海工艺礼品厂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的规定,对仙居县华海工艺礼品厂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的罚款。


案例五:

仙居县春虹工艺礼品厂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行政处罚案

违法事实:

2019年9月23日,仙居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在仙居县春虹工艺礼品厂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问题。我局于当日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前整改完毕。

以案说法:

仙居县春虹工艺礼品厂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对仙居县春虹工艺礼品厂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的罚款。


案例六:

浙江丽荣木业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行政处罚案

违法事实:

2019年10月2日,仙居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在浙江丽荣木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问题。我局于当日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前整改完毕。

以案说法:

浙江丽荣木业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对浙江丽荣木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的罚款。

 

案例七:

仙居县宏腾铁件加工厂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行政处罚案

违法事实:

2019年10月12日,接举报,仙居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前往仙居县宏腾铁件加工厂检查时,发现该厂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问题。我局于当日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2019年10月26日前整改完毕。

以案说法:

仙居县宏腾铁件加工厂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对仙居县宏腾铁件加工厂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的罚款。


案例七:

浙江磐龙机电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行政处罚案

违法事实:

2019年10月16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浙江磐龙机电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问题。我局于当日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

以案说法:

浙江磐龙机电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对浙江磐龙机电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仙居县欣欣工艺礼品厂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行政处罚案

违法事实:

2019年9月23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仙居县欣欣工艺礼品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存在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问题。我局于当日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厂暂时停产停业。

以案说法:

仙居县欣欣工艺礼品厂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的规定,对仙居县欣欣工艺礼品厂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的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 县应急管理局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