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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1024737798117G/2020-10402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0-01-21

仙居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1-21 访问次数:

 

仙居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仙政复决字〔201951

申请人赵某甲。

被申请人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赵某甲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未依法履行查处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于20191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20191230日,本机关决定延长复议期限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赵某甲称:赵某乙户只有家庭成员4人,其在别处已有违章建筑楼房五间,原有房屋已严重超过了上级规定的可享受限定占地面积。但赵某乙仍不满足,自2011年以来,赵某乙未经周围住户同意,也未办理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位于申请人居住房屋东侧地方拆除了一层半和二层旧房四间,并扩建超高建筑坐北朝南二层楼房四间,占地面积达140平方米,至目前房屋仍在建造。其违建的房屋严重影响了申请人户房屋的通风和采光。此违章建筑事件发生后,申请人从第一时间起,连续向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和控告,要求拆除其违章建筑,但被申请人推卸责任,拒绝履行法定职责,至今仍未对赵某乙户的违章建筑作出行政处罚,也未拆除赵某乙户违章建筑。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赵某乙户未经审批也未征得周围住户同意而从事违法建房活动,其行为明显属顶风违法建造行为,被申请人有法定义务作出行政处罚并拆除其违章建筑,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决定限期被申请人对赵某乙户二层四间楼房的违章建筑作出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答复称:一、本案属于邻里私人恩怨。申请人与赵某乙户房屋位于黄坦树村,双方房屋间隔1米左右,彼此因建房问题闹过多次矛盾,积怨已久。多年来互相举报(信访),要求拆除对方在黄坦树村内未经审批所建造的房屋、钢棚,举报(信访)所涉及房屋宗数较多。被申请人一直以来与南峰街道在协调解决两户人家信访、举报问题。2019610日,张某甲户经南峰街道调处、帮助,反映的信访问题已经解决,愿意就所有信访事项息访罢诉,不再上访。2019711日,应某甲(申请人儿媳)签下息访承诺书。二、本案涉案房屋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两户人家的违法建筑均为2013年以前建设,被申请人致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相关规划认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复函:黄坦树村没有经县政府批准的村庄规划,涉案房屋没有办理规划相关许可手续,建造房屋其行为属违法,无依据认定是否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鉴于属历史遗留问题,建议综合处置。同时县政府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违法建设案件处置工作机制的通知》(仙政办发〔201877号)第四点中也明确说明了“2013101日前违法建设的农村住宅,参照县政府出台的历史遗留违法违规住宅问题清理处置政策执行。”

综上,被申请人并非不履行法定职责,而是涉案房屋存在特殊情况,为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根据相应的政策综合处置。因此,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91日,申请人赵某甲以《紧急报告》形式向被申请人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交书面材料,控告南峰街道黄坦树社区下屋8号(原黄坦树村中心路187号)房屋存在违法建设情况,并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对该违法建筑予以拆除。被申请人收到该报告后未作答复和处理。2019111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关于强烈要求上级领导责成仙居县职能部门立即制止本村张某甲顶风加层违章建筑,对已建成的违章建筑立即予以强制拆除的紧急报告》、仙土访答字[2016]125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和《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城镇违法建设具有依法作出处理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控告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受理后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六十日内无法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是否受理的决定以及处理结果应当告知举报人或者控告人”的规定,申请人赵某甲以《紧急报告》形式向被申请人控告违法建设行为并提出履职申请,被申请人虽然认为涉案房屋存在特殊情况,需要根据相应政策综合处置,但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是否受理的决定及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但被申请人在收到《紧急报告》后未按法定程序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属未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赵某甲的履职申请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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