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1024ZF010000/2019-103126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9-09-23 |
文号: |
仙居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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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仙政复决字〔2019〕35号 申请人胡某乙。 被申请人仙居县白塔镇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胡某乙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白塔镇人民政府和被申请人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2019年9月11日,本机关决定延长复议期限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胡某乙称:位于白塔镇白塔下街新大街街北***号坐北朝南2间2层楼房属申请人胡某乙所有。该房在1979年经政府批准并于当年被建好,1992年申领了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4月30日,因邻居起火,申请人户房屋也全部被烧毁。灾后,申请人户可居住面积为零,租住在邻居爱某房屋。2018年9月20日,因小城镇验收,镇、村干部召集火烧户开会,允许火烧户原址重建。隔壁吴某洪户趁机拆旧房抢建新屋,还告状说火烧户没有审批。2019年5月18日,因吴某洪户告状,火烧户在浇二楼水泥时被镇执法中队叫停。2019年5月21日,因听说镇里今天要来拆屋,部分火烧户到县信访局信访。火烧户没有收到任何拆除违建房屋的通知。申请人认为,1、申请人户的二间房屋,有1979年政府批条,申请人持有1992年申领的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4月30日因火灾全部被烧毁。2018年经过镇政府、村两委同意决定在原位置建回。火灾后重建的房屋是申请人户唯一住房,符合审批条件的(有报批过,因隔壁邻居不签字,才没有批的)。2、两被申请人未履行任何法定手续,于2019年5月21日组织130多人,在户主不在场也没有通知申请人户的情况下,撬门入户,把申请人唯一住房中货物搬出外面,把房屋拆了。3、两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违反了仙政发(2017)32号文件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消防、建筑质量安全的,可暂缓作出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四)因危房拆除或自然灾害灭失,未经批准在原址或异地新建房屋,且房屋拆除后无房可住的;……”。申请人的两间房屋被拆了后无房居住,现今租住在下街村元某户的房屋。 综上所述,申请人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仙政发(2017)32号仙居县人民政府文件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法确定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仙居县白塔镇人民政府答复称:1、申请人建设的坐落在仙居县白塔镇白塔下街村新大街北***号坐北朝南二层楼房一间违法事实清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要重建、扩建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依法重新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不改变土地用途并在规定的占地面积范围内重建的,应当简化手续,及时批准。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2014年4月30日,因邻居起火,本户房屋,全部烧毁。2018年10月份在申请人原基上重新建造房屋,至2019年5月18日已建至二层。可见,涉案房屋是申请人未依法重新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自行建造的,其违法性是明确的。2、本案的执法主体是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主体是仙居县白塔镇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涉案违法建设的房屋坐落在仙居县白塔镇城镇规划区内,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的执法主体是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主体是被申请人仙居县白塔镇人民政府。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仙居县白塔镇人民政府认为,被申请人依法对涉案的违法建设的房屋实施拆除,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答复称:1、申请人涉案房屋在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重建。根据《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等毁损、灭失确需重建、改建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持房屋及土地权属证明、现状房屋及土地实测图纸(已毁损、灭失的房屋提供证明资料)、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原址重建、改建的申请。经审查确需重建、改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然而申请人无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在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情况强行重建,并非当事人所说的根据镇、村干部意见重建房屋。2、申请人涉案房屋不符合重建要求。申请人即使获得许可批准重建,那也是在符合白塔镇城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建筑到道路边线的距离需为3米,因此按照规定,申请人重建房屋要比原灭失的房屋退后1.4米才能符合规划。而申请人仍然在原址新建房屋,导致现房屋距离道路仅1.6米左右,严重不符合规划要求,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申请人的涉案房屋既无规划部门许可,又违反了白塔镇规划,属于严重影响规划的新增违法建筑,且在白塔镇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多次制止后,仍顶风抢建,影响极其恶劣。3、被申请人不是申请人违建房屋行政强制拆除的执行主体。一是此次拆除申请人房屋决定并非被申请人作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只是白塔镇人民政府单方面的新闻报道,并不能代表被申请人的意思表示,同时从报道中可以得知责令整改通知书是由白塔镇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下达。二是强制拆除行为执行主体并非被申请人。根据《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依法查处或者协助查处。同时依据《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两违”监管机制推进“三改一拆”行动的规定〉的通知》(仙县委办﹝2013﹞21号)文件规定:当事人在相关执法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的期限内不自行拆除、也不委托拆违实施单位代为拆除“两违”的,由乡镇(街道)组织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同时,《关于建立“五大体系”进一步全面依法推进“三改一拆”工作若干意见》(仙政发﹝2017﹞29号)文件也明确了,各乡镇作出拆除决定的,由乡镇组织实施,被申请人并未参与白塔镇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的拆除行动。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被申请人并非本次复议被申请人的适格主体。因此,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胡某乙户房屋位于仙居县白塔镇白塔下街村新大街北***号,在白塔镇城镇规划区内。2014年,该房屋前屋因火灾被焚毁。2018年,申请人在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原火烧基上重新建造房屋。后申请人户建至二层。2019年5月21日,被申请人仙居县白塔镇人民政府和被申请人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了申请人户的重建房屋。2019年7月18日,申请人不服该强制拆除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胡某乙提供的仙字第007840号房屋所有权证、现场照片,被申请人仙居县白塔镇人民政府提供的2019年5月7日现场制止照片,被申请人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的《白塔镇文明路东侧新大街北侧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被申请人仙居县白塔镇人民政府和被申请人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组织拆除涉案房屋前,既未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也未履行催告、公告等法定程序即予以强行拆除,该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鉴于强制拆除行为已实施完毕,故应确认为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仙居县白塔镇人民政府、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5月21日强制拆除申请人胡某乙户位于仙居县白塔镇白塔下街村新大街北***号重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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