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1024ZF010000/2019-10913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日期 | 2019-07-25 | 发布机构 | 中共仙居县委办公室、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文件 | 文号 | - |
有效性 | 有效 |
中共仙居县委办公室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居县历史遗留非法住宅处置意见(试行)》《仙居县农村村民“一户多宅”分类处置指导意见》《仙居县下山移民搬迁安置和宅基地退出补偿实施意见》《仙居县“一户多宅”及历史遗留非法住宅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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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级机关各单位: 《仙居县历史遗留非法住宅处置意见(试行)》《仙居县农村村民“一户多宅”分类处置指导意见》《仙居县下山移民搬迁安置和宅基地退出补偿实施意见》《仙居县“一户多宅”及历史遗留非法住宅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仙居县历史遗留非法住宅处置意见(试行)》 2.《仙居县农村村民“一户多宅”分类处置指导意见》 3.《仙居县下山移民搬迁安置和宅基地退出补偿 实施意见》 4.《仙居县“一户多宅”及历史遗留非法住宅综合 整治实施方案》
中共仙居县委办公室 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5日
附件1 仙居县历史遗留非法住宅处置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土地市场,全面清理历史遗留非法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仙居实际,特制定本处置意见。 一、整治范围 全县范围内历史遗留的非法住宅,但下列情形不纳入本次整治范围: 1.近期列入征地拆迁、土地收储等区域的住宅; 2.房地产公司违规开发的住宅; 3.挂牌出让未成交的原独立式住宅清理地块上违法建造的住宅; 4.立地式房屋擅自改建套式出售的住宅; 5.工业用地非法改变用途建造的住宅; 6.村集体以立改套等项目审批且非法转让的住宅; 7.房屋主体建筑建至一层以下(不含一层)的住宅; 8.其他不宜纳入的住宅。 二、整治对象 (一)非法占用土地建造的住宅。指占用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且房屋主体建筑建至一层以上(含一层)的住宅。 (二)超批准建筑面积(超容积率)非法建造的住宅。 (三)非法转让的住宅。指转让国有划拨土地的住宅(含个人、国有企事业单位住宅用地等)、转让合法集体土地的住宅。 三、整治方式 (一)予以拆除处置的情形 1.2013年10月1日后发生的不符合建房条件违法建造的住宅; 2.农村村民在非县城建成区违法占地形成的“一户多宅”; 3.非农居民在非县城建成区违法占地建造的住宅(拆旧建新的除外); 4.非法擅自占用国有土地建造的住宅; 5.非法建造围墙形成的庭院(经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街道认定符合“美丽庭院”建设要求的除外); 6.其他应当拆除的住宅。 (二)予以补办处置的情形 符合补办条件的非法住宅按下列标准处置到位后,按建筑现状核发不动产权证;符合补办条件但逾期未申请办理的,由乡镇(街道)组织力量予以拆除。 1.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造的住宅。 (1)非县城建成区 ①农村村民建房符合宅基地户用地限额标准的,补办集体土地使用手续: 四层建筑以下(含四层,下同)的,对违法行为按建筑面积处以10元/平方米处罚。 四层建筑以上部分的,对违法行为按建筑面积处以10元/平方米处罚;违法建筑物由违建人按建筑面积以100元/平方米回购。 ②农村村民建房超出宅基地户用地限额标准部分的,允许依法调剂给其他缺房户,无法调剂的应予以拆除;确因房屋结构、安全等原因无法拆除的,报县综合整治办公室确认后,超出部分(按建筑层数从高计算,下同)允许补办集体土地使用手续: 四层建筑以下的,违法行为按建筑面积处以30元/平方米罚款;违法建筑物由违建人按建筑面积以200元/平方米回购。 四层建筑以上部分的,违法行为按建筑面积处以30元/平方米罚款;违法建筑物由违建人按建筑面积以300元/平方米回购。 ③乡镇(街道)及职能部门已处罚或由乡镇(街道)出卖地基建造的住宅,允许补办集体土地使用手续: 四层建筑以下的,符合宅基地户用地限额标准的予以认可;超出宅基地户用地限额标准部分的,违法建筑物由违建人按建筑面积以50元/平方米回购。 四层建筑以上部分的,符合宅基地户用地限额标准的,违法建筑物由违建人按建筑面积以50元/平方米回购;超出宅基地户用地限额标准部分的,违法建筑由违建人按建筑面积以100元/平方米回购。 ④擅自强占村集体土地非法买卖建造的住宅,对卖出户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处置到位后,对买入户按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处理。 (2)县城建成区 ①本村村民建房符合宅基地户用地限额标准的,补办集体土地使用手续: 四层建筑以下的,对违法行为按建筑面积处以10元/平方米处罚。 四层建筑以上部分的,对违法行为按建筑面积处以10元/平方米处罚;违法建筑物由违建人按建筑面积以150元/平方米回购。 ②本村村民建房超出宅基地户用地限额标准部分的,补办国有土地出让手续(补办自然间存在集体和国有两种性质的,整间按国有性质办理),并纳入户宅基地管理: 四层建筑以下的,违法行为按建筑面积处以30元/平方米罚款;违法建筑物由违建人按建筑面积以300元/平方米回购;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缴纳。 四层建筑以上部分的,违法行为按建筑面积处以30元/平方米罚款;违法建筑物由违建人按建筑面积以400元/平方米回购;土地出让金按楼面地价缴纳。 ③非本村村民(包括非农居民)占用土地建造的住宅,补办国有土地出让手续。 占地96平方米(含96平方米)以内:四层建筑以下的,违法行为按建筑面积处以30元/平方米罚款,违法建筑物由违建人按建筑面积以400元/平方米回购;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缴纳。四层建筑以上部分的,违法行为按建筑面积处以30元/平方米罚款,违法建筑物由违建人按建筑面积以500元/平方米回购;土地出让金按楼面地价缴纳。 占地超出96平方米部分:四层建筑以下的,违法行为按建筑面积处以30元/平方米罚款,违法建筑物由违建人按建筑面积以500元/平方米回购;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缴纳。四层建筑以上部分的,违法行为按建筑面积处以30元/平方米罚款,违法建筑物由违建人按建筑面积以600元/平方米回购;土地出让金按楼面地价缴纳。 ④乡镇(街道)及职能部门已处罚或由乡镇(街道)出卖地基建造的住宅,补办国有土地出让手续: 四层建筑以下的,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缴纳; 四层建筑以上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按楼面地价缴纳。 ⑤擅自强占村集体土地非法买卖建造的住宅,对卖出户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处置到位后,对买入户按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处理。 2.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已经乡镇(街道)及职能部门处罚或由乡镇(街道)出卖地基建造的住宅。 (1)非县城建成区 ①农村村民建房符合宅基地户用地限额标准的,补办国有划拨手续,纳入宅基地管理: 四层建筑以下的,予以认可; 四层建筑以上部分的,违法建筑物由违建人按建筑面积以50元/平方米回购。 ②农村村民建房超出宅基地户用地限额标准部分的,补办国有土地出让手续: 四层建筑以下的,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缴纳; 四层建筑以上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按楼面地价缴纳。 (2)县城建成区 补办国有土地出让手续: 四层建筑以下的,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缴纳; 四层建筑以上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按楼面地价缴纳。 3.超批准建筑面积(提高容积率)非法建造的住宅。 (1)集体土地性质的:违法行为按建筑面积处以10元/平方米罚款;超建筑面积部分由违建人以100元/平方米回购。 (2)国有出让土地性质的:违法行为按建筑面积处以30元/平方米罚款;超建筑面积部分的建筑物由违建人以400元/平方米回购;土地出让金按楼面地价缴纳; (3)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原合法部分须办理国有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缴纳;超建筑面积部分违法行为按建筑面积处以30元/平方米罚款,超建筑面积部分的建筑物由违建人以400元/平方米回购,土地出让金按楼面地价缴纳。 4.非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住宅。 (1)个人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住宅,补办国有土地出让手续: 四层建筑以下的,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缴纳; 四层建筑以上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按楼面地价缴纳。 (2)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住宅用地以各种形式转让给个人建造的住宅,经原用地单位确认后补办国有土地出让手续: 四层建筑以下的,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缴纳; 四层建筑以上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按楼面地价缴纳。 5.非法转让合法集体土地上的住宅。 (1)县城建成区非本村村民(包括非农居民)转让合法集体土地上的住宅,须经原土地权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补办国有出让手续: 四层建筑以下的,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缴纳; 四层建筑以上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按楼面地价缴纳。 (2)非县城建成区村民所有、超出宅基地户用地限额标准且为合法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允许跨村转让,但须经土地权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补办集体土地使用手续,买入户住宅合计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宅基地户用地限额标准。 四、其他规定 (一)县城建成区范围以划定的图纸(详见附件2)确定,区块级别及临街地段地价以《关于公布仙居县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仙政发〔2012〕115号)确定。 (二)补办国有土地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为2081年9月30日。 (三)按国有土地出让程序办理的住宅:属临街地段、四层建筑以下的,土地出让金按该区域级别基准地价2倍收取;属临街地段、四层建筑以上部分的,按该区域楼面地价2倍收取。套式住宅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该区域楼面地价收取。 (四)政府主导的高山移民搬迁安置、重点工程拆迁安置、新农村整体改造等项目,宅基地户用地限额标准按项目实施时县政府统一规定执行。 (五)农村村民非法建房已立案并作出处罚决定,或法院已作出执行裁定但未执行到位的,由县综合整治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审查确认后,按本处置标准办理。 (六)已办理建设规划许可的住宅,未超建筑面积但超规划许可高度的,免予处罚。 (七)县城建成区非本村村民(包括非农居民)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合法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虽未发生转让但房屋所有权人要求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的,可在本次整治中一并办理。四层建筑以下的,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缴纳;四层建筑以上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按楼面地价缴纳。 (八)补办集体土地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不收取办证费用;补办国有土地性质的不动产权证,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九)本处置意见未尽事宜,由县综合整治办公室会同乡镇(街道)研究解决。
附件:1-1.仙居县基准地价及非法住宅处置楼面地价一览表 1-2.仙居县历史遗留非法住宅整治县城建成区范围图 附件1-1 仙居县城区基准地价一览表 单位:元/平方米
注:其他区域的基准地价详见《关于公布仙居县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仙政发〔2012〕115号)
仙居县非法住宅处置楼面地价一览表 单位:元/平方米
附件1-2 仙居县历史遗留非法住宅整治县城建成区范围图 附件2 仙居县农村村民“一户多宅”分类处置 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贯彻落实农村村民“一户一宅”要求,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仙居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农村村民“一户一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面积符合宅基地户用地限额标准(指建筑占地面积,不包含房前屋后的庭院;若庭院面积已载入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证的,计入户宅基地面积)。 农村村民一户虽然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但宅基地面积符合宅基地户用地限额标准的,视为“一户一宅”。 第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多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一处或多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超过宅基地户用地限额标准的。 第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宅基地面积是指县域范围内拥有宅基地面积和国有土地安置房面积的总和。 宅基地包含家庭成员原有报批房屋、继承或受赠房屋、村内调剂使用房屋,按限额批建的宅基地、拆迁安置房屋、未审批建造的房屋等。 第四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分户的原则: (一)对于多子女家庭,儿子达到法定婚龄的、女儿超过35周岁且无婚史的、女儿已婚招婿且其农业户口的女婿户口迁入本村的,经村(居)委员会同意,可申请单独立户,父母须与一个子女合户。 (二)离婚五年以上或离婚后虽未满五年但一方再婚的,经村(居)委会同意,可申请单独立户。 (三)多子女家庭非农户口子女已婚,其配偶为农业户口的,经村(居)委会同意,可以农业户口的配偶为户主申请单独立户。 (四)经村(居)委会同意,多子女家庭中允许计入家庭人口的非农子女,可与家庭农业户口的父母合户(父母不得拆分)。 (五)四世同堂的,经村(居)委会同意,可申请分为两户。 (六)家庭成员全部为非农户口的,按一户计算。 第五条 农村村民一户家庭人口数原则上为该户在册常住农业人口,但下列情形人员也可计算家庭人口数: (一)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入学时户口从本户迁出的;现役义务兵、士官户口从本户迁出的;本户正在服刑、劳动教养等户口被注销的人员。 (二)原村原户有户籍记载的非农户口人员,或夫妻一方为非农户口且未享受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货币分房等房改政策的人员。 (三)持有独生子女证的农业户口独生子女且未婚的可按两人计算;夫妻双方符合生育政策、依法可生育的子女数允许计入家庭人口数;多代合户的,只能算一代。 第六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户用地限额标准: (一)按占地面积的立地房标准为:小户(1-2人)不超过48平方米;中户(3-4人)不超过96平方米;大户(5-6人)不超过120平方米;特大户(7人及以上)不超过144平方米。 (二)按建筑面积的公寓式住宅标准为:小户(1-2人)不超过180平方米;中户(3-4人)不超过360平方米;大户(5-6人)不超过450平方米;特大户(7人及以上)不超过540平方米。 (三)全户为居民的宅基地标准为:按现有宅基地面积核算户型标准,每户最高不超过96平方米;按建筑面积的公寓式住宅的以实际建筑面积核算户型标准,每户最高不超过360平方米。 第七条 农村村民合法住宅的认定: (一)已取得合法手续的住宅(合法手续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相关部门批准建房的批文或证件); (二)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住宅; (三)2013年10月1日之前建造的住宅存在土地、建筑违法行为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处置到位的。 (四)其他可认定为合法的。 第八条 农村村民非法住宅的认定: (一)非法占地建住宅(含擅自拆建、少批多占等); (二)以拆旧建新方式审批宅基地,旧房应拆未拆、拆除未到位或拆后重建(修建)的住宅; (三)下山移民搬迁、地灾移民搬迁、土地综合整治、新农村建设等取得新宅基地后,旧房应拆未拆的住宅。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认定为违法的住宅。 第九条 农村村民合法住宅须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须建立农村村民合法“一户多宅”的宅基地退出机制,鼓励和引导村民自愿退出多余宅基地;宅基地退出的方式有村集体收回、村内调剂、跨村调剂等。 第十条 农村村民非法“一户一宅”的,按照《仙居县历史遗留非法住宅处置意见(试行)》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非法“一户多宅”的,由本户选择符合户用地限额标准的宅基地予以保留,应拆除部分由本户自行拆除后,保留部分按《仙居县历史遗留非法住宅处置意见(试行)》完善相关审批手续;本户未按规定自行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拆除全部非法住宅。下列情形予以分别处理: (一)违反第八条(二)、(三)项规定的,本户应当自行拆除旧住宅,不能拆除的,由村集体上报撤销原有批文或注销权证,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拆除。 (二)旧宅列入保护建筑或其他有一定保护价值,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文物保护等相关单位认定的,可不予拆除;但农户须对房屋进行腾空,腾空的房屋由村集体收回,产权登记在村集体名下。 (三)确因房屋结构、安全等原因暂时难以拆除的应拆房屋,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综合整治办公室认定后,可暂时保留;但农户须与村集体签订退宅协议、腾空房屋、撤销本户批文或注销权证,待条件成熟时由村集体拆除或调剂。 第十二条 多余宅基地(超出宅基地户用地限额标准)跨村调剂审批: (一)宅基地所有权不变,经宅基地所在村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迁入的,视为本村村民进行宅基地审批,享受本村村民宅基地待遇; (二)变更宅基地所有权,经两村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两村实行土地调换;两村属同一乡镇(街道)管辖的,报属地乡镇(街道)确认同意;两村跨乡镇(街道)管辖的,报县政府确认同意。 第十三条 买卖合法房屋以卖出户为基数进行统计,按照《仙居县历史遗留非法住宅处置意见(试行)》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因地制宜、宜建则建、宜绿则绿、宜垦则垦的原则,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有效推进农村村民“一户多宅”清理。 第十五条 原农村村民宅基地分户原则、人口计算标准、一户的用地限额标准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农村村民建房及分户的,以本指导意见为依据。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符合法定条件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分户建房,村(居)委会无正当理由不予上报的,村民可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村民代表会议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3 仙居县下山移民搬迁安置和宅基地退出 补偿实施意见
为切实做好全县下山移民搬迁安置和宅基地退出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安置对象 列入搬迁范围内的下列人员: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有合法宅基地退出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安置方式及地点 (一)安置方式:公寓式安置、货币安置、已调剂的宅基地安置。 (二)公寓式安置地点:高铁新城(官路镇行政区域范围)、横溪镇、白塔镇、下各镇。其中官路镇、广度乡、福应街道、安洲街道、南峰街道、上张乡、步路乡等地的下山移民,原则上安置在高铁新城;安岭乡、溪港乡、湫山乡、横溪镇、埠头镇等地的下山移民,原则上安置在横溪镇;皤滩乡、白塔镇、淡竹乡、田市镇等地的下山移民,原则上安置在白塔镇;朱溪镇、双庙乡、大战乡、下各镇等地的下山移民,原则上安置在下各镇。 全县各乡镇(街道)的下山移民,均可选择高铁新城;需另行选择安置地点的,制定具体安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三、安置标准 (一)公寓式安置:可选择按家庭人口数安置或按退出的宅基地面积安置。 1.选择按家庭人口数安置的,公寓式套房建筑面积户型限额标准为:小户(1至2人)不超过90平方米;中户(3至4人)不超过120平方米;大户(5至6人)不超过150平方米;特大户(7人以上)不超过180平方米。 2.选择按退出宅基地面积安置的,公寓式套房建筑面积户型限额标准为:48平方米<退出的宅基地面积≤96平方米的,公寓式套房户型标准不超过120平方米;96平方米<退出的宅基地面积≤120平方米的,公寓式套房户型标准不超过150平方米;退出宅基地面积>120平方米的,公寓式套房户型标准不超过180平方米。 3.三代合户的,如按家庭人口数选择公寓式安置,户型标准可增加30平方米,但安置总面积最大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二)货币安置:参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扣除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给土地使用权人。 (三)已调剂宅基地安置(即移民户在移民村范围外已有宅基地的,下同),参照《仙居县农村村民“一户多宅”分类处置指导意见》和《仙居县历史遗留非法住宅处置意见(试行)》相关规定处理。宅基地户用地限额标准为:小户(1至2人)不超过48平方米;中户(3至4人)不超过96平方米;大户(5至6人)不超过120平方米;特大户(7人以上)不超过144平方米。 移民户应纳入宅基地管理的房屋,其用地面积未达到户限额标准的,少于48平方米的采取货币安置;超过48平方米的,扣除已有宅基地对应的户用地限额标准上限人口数,剩余人口数可按公寓式住宅户型限额标准安置。 (四)户人口全部为非农业户口的: 1.退出宅基地面积小于48平方米,一律实行货币安置;大于48平方米,已调剂宅基地安置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96平方米; 2.公寓式住宅安置:48平方米<退出宅基地面积≤96平方米的,公寓式套房户型标准不超过90平方米;96平方米<退出宅基地面积≤120平方米的,公寓式套房户型标准不超过120平方米;退出宅基地面积>120平方米的,公寓式套房户型标准不超过150平方米。 (五)集体所有的房屋,实行货币安置。 (六)安置房原则上不得超户型标准安置,确因房型不可分割等原因超户型标准安置的,误差须控制在3%以内。 四、安置对象分户规定 (一)对于多子女家庭,儿子达到法定婚龄的、女儿超过35周岁且无婚史的、女儿已婚招婿且其农业户口的女婿户口迁入本村的,经村(居)委员会同意,可申请单独立户,父母须与一个子女合户。 (二)离婚五年以上或离婚后虽未满五年但一方再婚的,经村(居)委会同意,可申请单独立户。 (三)多子女家庭非农户口子女已婚,其配偶为农业户口的,经村(居)委会同意,可以农业户口的配偶为户主申请单独立户。 (四)经村(居)委会同意,多子女家庭中允许计入家庭人口的非农子女,可与家庭农业户口的父母合户(父母不得拆分)。 (五)四世同堂的,经村(居)委会同意,可申请分为两户。 (六)家庭成员全部为非农户口的,按一户计算。 五、家庭人口计算方法 农村村民一户家庭人口数原则上为该户在册常住农业人口,但下列情形人员也可计算家庭人口数: (一)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入学时户口从本户迁出的;现役义务兵、士官户口从本户迁出的;本户正在服刑、劳动教养等户口被注销的人员。 (二)原村原户有户籍记载的非农户口人员,或夫妻一方为非农户口且未享受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货币分房等房改政策的人员。 (三)持有独生子女证的农业户口独生子女且未婚的可按两人计算;夫妻双方符合生育政策、依法可生育的子女数允许计入家庭人口数;多代合户的,只能算一代。 六、房屋合法性认定原则 (一)已取得合法手续的(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相关部门批准建房批文或证件)。 (二)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 (三)2013年10月1日之前建造,存在土地、建设违法行为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处置到位的。 (四)其他可认定为合法的。 七、安置房价格结算 (一)安置房未超户型标准的,按建安成本价结算;超户型标准的,其超出部分按建安成本价两倍结算。 (二)安置房价格包括安置房楼层差和朝向差等,由县下山移民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测算,并报县政府核准后公布。 (三)统一安置的移民户,各项补助款结算后,统一存入政府指定专户,在安置房交房时,一次性找补结算。 八、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退出宅基地的地上附着物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列支。 (一)按退出的合法宅基地面积,每平方米补助标准为: 1.一层木(砖木)结构:200元; 2.一层砖混、二层木(砖木)结构:400元; 3.二层砖混结构、三层木(砖木)结构:600元; 4.三层及以上砖混结构:900元; 5.有合法手续倒塌空基:100元; 合法房屋因属危房被拆除,未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按原面积和结构进行补助。 (二)奖励。搬迁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拆除土地收回村集体协议》及腾空房屋的,按退出的合法宅基地地上物补助标准的20%予以奖励。 (三)已享受地灾或高山移民政策,属应拆未拆的房屋,不再进行补助。 九、建设用地复垦 移民村庄房屋拆除后,符合建设用地复垦条件的,由县里统一组织实施复垦,复垦指标由县统筹安排。对项目所在的乡镇(街道),按竣工验收认定的新增耕地面积,核定奖补金额。 十、其他规定 (一)安置小区应配套建设适当比例的廉租房(免租房),用于安置特殊困难家庭或低收入农户,廉租房(免租房)产权性质为国有。安置户如申请廉租房(免租房)的,须由本户提出申请,经村两委和乡镇(街道)审查同意后,报县下山移民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二)安置小区可适当建造裙房、配套建设集体经营用房及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归村集体所有。裙房按移民村安置的套房面积适当分配,可出租经营,其收益归村集体所有,用于解决小区物业等费用。集体经营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用于移民村发展来料加工产业、家庭工业、社区服务业等,建筑面积控制在安置小区建筑面积的1.5%以内。 (三)行政村(自然村)应召集全体村民会议,同意移民搬迁的人数或村庄规模达80%以上,可实行整村搬迁;未搬迁人数按户型标准核定后,允许保留房屋进行集中连片调剂安置,用于解决未搬迁户生产生活及农业设施管理等问题。 (四)被征地村因移民安置征地形成的村留用地,根据实际情况可由政府回购或联合开发,开发收益按村留用地规定执行。 (五)公寓式安置房以国有划拨方式供地,安置户凭安置手续直接办理安置房不动产登记;自批准之日起,五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并按楼面地价的10%补交土地出让金。 (六)符合高山移民补助政策的农户,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上报,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七)安置户须提供真实资料,如发现有隐瞒或欺骗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安置资格。 (八)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4 仙居县“一户多宅”及历史遗留非法住宅 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居民住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仙居县农村村民“一户多宅”分类处置指导意见》《仙居县历史遗留非法住宅处置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按照“堵疏结合”总原则,在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尊重历史、综合考量,兼顾民生、稳步推进”的基础上,集中力量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户多宅”及历史遗留非法住宅综合整治专项行动。争取2020年7月底前,全县历史遗留非法住宅整治处置到位率达100%,农房确权登记率达100%。 二、整治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9年8月1日—8月15日)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开辟专栏,集中开展宣传报道;制发仙居县“一户多宅”及历史遗留非法住宅综合整治通告,由乡镇街道分发张贴到各村(社区);组织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以及村(社区)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培训;及时召开各村(社区)党员干部及村民代表会议,争取群众百姓的广泛理解与支持。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9年8月15日—9月30日) 各乡镇街道以村为单位,对辖区内所有住宅(包括合法住宅和非法住宅)进行全面调查,按照“一户一档”、“一宗一档”要求,逐户逐间进行排查登记,调查内容包括住宅占地及建筑面积、建造程度、占用土地类别、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属缺房户以及家庭人口数等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在村(社区)内张榜公布,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整治实施阶段(2019年9月1日—2020年6月30日) 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对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置,对于合法住宅的,予以确权登记;对于非法住宅的,按要求予以拆除或补办手续;对应拆除或符合办理条件但拒绝申报办理的,由乡镇街道组织力量予以拆除。具体补办程序如下: 1.符合补办条件的对象向所在地村(社区)申报登记,由村委会(居委会)统一进行公示; 2.补办对象提供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质量报告或房屋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同时提交自愿执行的申请书; 3.村委会(居委会)进行审查认定; 4.乡镇街道审核确认并收缴各项费用,需采取改正措施的,改正到位并验收通过后予以确认; 5.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的,权利人持身份证、违法补办审批表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的,权利人持身份证、违法补办审批表、出让合同、出让金发票、契税凭证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7月1日—7月30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各乡镇街道“一户多宅”及历史遗留非法住宅综合整治专项行动进行督查验收,及时纠正存在问题,总结推广创新做法,形成长效管理体制。 三、强化保障 1.成立仙居县“一户多宅”及历史遗留非法住宅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县四套班子分管(联系)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指导、协调、督促全县综合整治工作开展。 2.领导小组下设综合整治办公室,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执法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县纪委县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国网仙居供电公司、福应街道、南峰街道、安洲街道、横溪镇、白塔镇、下各镇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综合整治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政策指导组和督查推进组,工作组人员由县委组织部从各成员单位抽调组成。办公室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为: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指导综合整治工作开展;做好《仙居县农村村民“一户多宅”分类处置指导意见》《仙居县历史遗留非法住宅处置意见(试行)》等政策解读和培训;督促乡镇街道开展土地出让金收缴、加强拆后土地综合利用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指导综合整治工作开展;将综合整治行动与美丽乡村建设、下山移民搬迁等有机结合,探索农村宅基地 “三权分置”实现形式;加强村集体经济建设,发展以民宿(农家乐)等为重点的乡村旅游,大力推进乡村振兴。 县综合执法局:将综合整治工作列入“三改一拆”专项考核,加强对乡镇街道的督查检查;指导依法查处非法住宅有关工作;组织力量对国有土地10间以上连片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积极配合对除上述情形以外建筑的强制拆除;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开展城乡规划类行政处罚事项的罚金收缴。 县纪委县监委:加强履职监督,对失职渎职、影响工作推进的单位或个人,严肃追究相应责任,倒逼工作落实。 县委组织部:加强人员力量整合,负责开展县综合整治办公室人员抽调工作;利用党员“先锋指数”和支部“堡垒指数”考评机制,引导党员干部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县委宣传部: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及时制订宣传计划;对相关法规政策、创新做法和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对阻挠整治开展、工作推进缓慢等现象进行及时曝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县公安局:做好社会治安维护工作,对综合整治行动中出现的暴力抗法或其他妨碍公务行为,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县司法局:负责相关文件、政策的合法性审查。 县财政局: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做好各类税费收缴工作。 县建设局:指导做好危房及建筑质量认定工作。 国网仙居供电公司:根据整治工作需要,做好对列入整治范围内的建筑采取停电措施。 3.各乡镇街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相应成立综合整治工作组,负责开展辖区范围内“一户多宅”及历史遗留非法住宅综合整治工作。各行政村要发挥村级主力作用,扎实做好宣传动员、基础排查等工作,将“一户一宅”纳入村规民约。 (二)加强资金保障 乡镇街道在本方案规定时间内完成历史遗留非法住宅排查和整治工作的,给予一定的基本工作经费和奖励工作经费,具体标准要求如下: 1.历史遗留非法住宅排查准确率没有达到98%的,不予安排工作经费;历史遗留非法住宅整治处置到位率和农房确权登记率没有达到90%的,不予安排工作经费。 2.历史遗留非法住宅整治处置到位率达100%、农房确权登记率达到100%的,给予乡镇街道基本工作经费:确权登记户数×200元/户;给予乡镇奖励工作经费:(违法行为处罚罚金+违法建筑物作价回购款)×30%;给予街道奖励工作经费:(违法行为处罚罚金+违法建筑物作价回购款)×20%。 3.历史遗留非法住宅整治处置到位率或农房确权登记率每下降1%(从100%起计,取其低者为基数),扣除奖励工作经费10%;每提前一个月全面完成整治工作,奖励工作经费比例上浮5%。 (三)加强督查考核 将“一户多宅”及历史遗留非法住宅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对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年度目标考核,对历史遗留非法住宅排查准确率低于98%的、历史遗留非法住宅整治处置到位率低于90%和农房确权登记率低于90%的,对属地乡镇街道视情予以约谈、问责;对瞒报漏报、恶意串通、抗拒执法、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信息来源: 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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