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背景 为加快全县土地征收项目实施,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补偿标准。 二、 目的 为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相关政策不衔接、工作机制不健全、资金渠道不通畅、管理服务不规范等问题,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三、 主要内容 (一)迁移范围 全县项目征地红线内需搬迁的坟墓。 (二)迁移地点 坟墓原则上迁移至指定公墓。确因特殊原因不愿迁入已建指定公墓进行安放的,坟墓管理人可选择其它合法墓地,征地项目单位给予一定经济补助。 (三)迁移补偿标准和奖励 征地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需要确定迁移期限,逾期未完成的将依法处理。迁移补偿由坟墓搬迁补偿和墓地补助组成: 1.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①立有坟碑的大坟:1500元/椁,大坟坟碑:1500元/座。 ②四面石板坟:1200元/椁。 ③小椁四面石板坟:1000元/椁。 ④骨头火化:500元/具。 迁移坟墓在征地项目实施单位确定期限内完成迁移的,另外奖励1000元/椁。 2.墓地补助标准 ①坟墓管理人选择项目征地实施单位提供的指定公墓进行安放的,公墓墓地(含统一按规定标准墓体)免费使用(维护管理费用按公墓管理单位要求另行收取),不再给予补助。 ②坟墓管理人因特殊原因不在指定公墓安放并另寻其它合法墓地进行安放的,给予3500元/椁补助,以迁移后实际新建造数计算。 ③一穴多椁的,坟墓管理人如选择多椁合穴安放,按2000元/椁标准给予奖励。 (四)补偿办理 征地项目实施单位坟墓迁移公告发出10日内,相关权利人到所在村(社区)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迁移补偿协议。共管坟墓按穴计补,共管业主应当事先商定迁移补偿申报人,按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签订补偿协议,领取补偿并履行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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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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