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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1024097565672E/2019-11239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9-05-07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市场监管改进涉企执法方式六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5-07 访问次数:

 

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件

仙居县司法局

 

 

仙市监〔2019〕29

 

 

关于印发《市场监管改进涉企执法方式六条措施》的通知

 

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仙居县司法局下属各单位:

现将《市场监管改进涉企执法方式六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仙居司法局

 

                             

 

2019年4月24日

 

市场监管改进涉企执法方式六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两抓年”活动部署,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进“妈妈式”服务大落实, 努力营造最优营商环境,为打造“中国山水画城市”与“美丽中国样板区”奠定坚实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打造“无事不扰”的执法环境。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国家、省、市统一部署,举报投诉及重点领域安全外,一般的行政检查事项都要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对守法者无事不扰。

第二条  实施“首违不罚”的执法制度。

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外,经营者的首次违法行为符合“免罚清单”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经营者积极主动改正或消除违法状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条  慎用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最大限度的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杜绝简单粗暴。除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外,不得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条  优先运用行政指导手段。

执法监管过程中,应当优先运用提醒、指导、教育、约谈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经营、规范经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责令改正作为行政处罚前提条件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先行责令或督促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方可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条  践行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

按照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政府权利“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一般原则,给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一个“观察期”,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创业创新热情及其合法权益,为经济发展培育新的增长点。在市场准入、竞争执法等重在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市场秩序的领域,实行“包容审慎”的监管执法理念。

第六条  坚持行政处罚综合裁量。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始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立法目的和精神、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和价值目标出发,全面考量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具体情况,做到综合裁量。对经营者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酌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附件:市场监管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

 

市场监管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适用条件

相应处罚规定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的

引证内容合法有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

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

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记录,且尚未发现其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内容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

已超过广告审批有效期但逾期未超过三个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7

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七条第一款,发布药品广告未标明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8

违反《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六条第一款,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未标明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9

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一条,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标准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标准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无照经营持续时间未满三个月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该行为由非公司企业法人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1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合伙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损坏,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17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自变化事项发生后未再规定期限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申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18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自查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19

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20

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21

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2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

设备来源合法,出厂手续齐全,无需安装的厂机类设备,能够立即停止使用、申报检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2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的

有证据证实按时开展了维保作业,仅是维保记录内容不全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第八十八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5

违反《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产品应当有产品标准。不采用推荐性产品标准或者没有相应的推荐性产品标准的,产品生产者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禁止无标准生产。

  产品生产者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完整、正确地反映产品特征、特性指标和检验、试验方法;有相应的推荐性标准的,其主要技术项目的设置应当与推荐性标准一致。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或者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的;

(二)按照未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组织生产的;

(三)产品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识标准和标识标注规定的。

26

违反《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省有关部门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用于内部计量校准;但是,其最高计量标准应当经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计量校准机构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相关计量标准或者相关计量标准未经考核合格用于计量校准的;

27

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的

经医疗机构体检符合健康从业条件的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的,责令停止从事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8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0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

销售不知道是混淆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1

销售者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五十三条规定

3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条规定,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用产品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禁止销售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33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3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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