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仙 居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1024民初418号 周杰雄 仙居南峰街道黄湖村124号 周贵伟 仙居南峰街道黄湖村66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4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周杰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计算至2019年1月17日为10015.98元,之后利息、滞纳金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上述透支利息、滞纳金,以月利率2%为限;二、被告周贵伟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周杰雄、周贵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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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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