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1024ZF010000/2019-10311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9-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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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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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仙政复决字〔2019〕13号 申请人郑某甲。 申请人郑某乙。 被申请人仙居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第三人仙居县某教协会。 委托代理人赵某甲。 第三人:释某知(刘某甲)。 委托代理人赵某甲。 申请人郑某甲、郑某乙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的仙民宗〔2018〕16号《关于同意〈关于礼请释某知为仙居县正觉寺寺务管理小组组长的请示〉的批复》,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2019年3月29日,本机关决定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郑某甲、郑某乙称:1、寺务管理小组组长变更是重大寺务,必须经寺务管理小组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原寺务管理小组组长郑某乙未组织召开寺务管理小组成员会议,未征得其他管理小组成员同意,辞去寺务管理小组组长职务,请第三人释某知法师接管正觉寺,属个人意愿和行为。被申请人据此作出批复同意调整释某知为正觉寺寺务管理小组组长,负有审批失职的责任。2、某教协会提供的审批表中有村级盖章同意一栏,违背宗教法规,审批程序违法,而被申请人应当予以更正而未更正,负有审批失职的责任。3、人选自身有政治污点。申请人等人在不断维权过程中,获知第三人释某知法师有政治污点,其不应该继续担任正觉寺负责人,而被申请人继续维持变更登记,违背了宗教法规中对僧人的政治和道德要求,负有审核失职的责任。4、被申请人在审批过程中违反《宗教事务条例》、《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等相关规定,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尽职审核职责。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仙民宗〔2018〕16号《关于同意〈关于礼请释某知为仙居县正觉寺寺务管理小组组长的请示〉的批复》。 被申请人仙居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答复称:1、正觉寺寺务管理小组组长的变更是由正觉寺提出,经下陈村、南峰街道办事处同意,并经第三人仙居县某教协会批准。被申请人是依法予以备案登记,备案登记行为非行政许可行为。被申请人对僧人的政治和道德要求没有审查的法定职责,更不存在负有审核失职责任。2、2018年7月23日,申请人郑某乙书面报告“决定请释某知高僧大德来寺院主持正觉寺……”,现又反悔,缺乏诚信。第三人释某知为正觉寺寺务管理小组组长不是被申请人批准的,被申请人也无法定职权批准正觉寺寺务管理小组组长人选。3、申请人郑某甲其户籍在宁波市海曙区,其提供的“正觉寺终身常务理事”的职务聘书,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同意,也未在被申请人处依法备案登记。故不能确认正觉寺寺务管理小组组长的变更与申请人郑某甲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正觉寺寺务管理小组组长的变更是由正觉寺提出并经相关部门同意的,被申请人是依法予以备案登记。第三人释某知法师担任正觉寺寺务管理小组组长,非被申请人批准,被申请人亦无权撤销。故申请人郑某甲、郑某乙的复议请求依法不应支持,请求予以驳回。 第三人仙居县某教协会称:1、申请人郑某乙看管正觉寺多年,一直未组建寺务管理小组,正觉寺一切大小事务均是申请人郑某乙一人做主、个人说了算。此次礼请第三人释某知来接管正觉寺也是申请人郑某乙做主的。第三人仙居县某教协会根据正觉寺历史特殊因缘,从实际情况考虑,认可和尊重了申请人郑某乙的意见,是合情合理的。事实上,正觉寺礼请第三人释某知不存在民主推选、民主表决和集体讨论,申请人提及的李高云、赵桂仙等人也未在第三人仙居县某教协会处登记和报请备案。2、寺院的和谐与发展离不开当地乡镇政府和所在村广大村民的理解与支持。正觉寺所在周边的山林山地都属于下陈村管理范围,取得下陈村干部和群众的支持是寺院管理和建设题中之议。下陈村在礼请第三人释某知接管正觉寺的请示件上盖章同意,体现了下陈村对寺院的关心与支持,没有违背宗教法规。3、根据仙佛(2014)18号《关于规范佛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备案工作的通知》,对寺院负责人任职报请上级备案前,都要上报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政审。第三人释某知在任职前已经报请审查,没有问题。4、申请人郑某甲在正觉寺留宿,一直没有在佛协登记,也没有上报县民宗局备案,不具备复议申请人资格。5、申请人郑某乙曾先后三次到黄岩区万福寺礼请第三人释某知(刘某甲)到正觉寺担任住持,并提出书面辞职。2018年8月2日在“迎请释某知法师住持正觉寺暨交接仪式”上,申请人郑某乙当众表态坚决支持第三人释某知法师接管寺院,并移交公章。之后申请人郑某乙又移交了财务印鉴,帮助银行账户变更法人等。申请人郑某乙现又反悔,缺乏诚信。6、佛教活动场所组织成员调整备案的程序是:首先由寺院向佛协提出申请,佛协审查把关协调后,再向县民宗局报请备案(详见仙佛(2014)18号《关于规范佛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备案工作的通知》)。该备案程序是《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具体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更具操作性。这也体现了第三人仙居县某教协会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其桥梁和纽带作用。所以,被申请人在收到第三人仙居县某教协会请示后,经审核予以备案,与《宗教事务条例》一致,并无不妥。 综上,第三人仙居县某教协会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对第三人释某知担任正觉寺寺务管理小组组长准予备案的行为。 第三人释某知称:1、第三人释某知担任正觉寺住持系申请人郑某乙诚心邀请。2018年5-6月间,申请人郑某乙经人介绍,曾三次到黄岩区万福寺请求第三人释某知到正觉寺担任住持。第一次,第三人释某知以寺院建设任务重、工作忙为由婉拒;第二次第三人释某知答应先去正觉寺了解一下,在护法人员陪同下考察了正觉寺,并了解到正觉寺属于禅宗祖庭,不忍其就此破败,所以在申请人郑某乙第三次邀请后答应了。2、在依程序办理任职手续和银行账户变更法人过程中,申请人郑某乙都积极主动配合。获知第三人释某知同意后,申请人郑某乙分别与下陈村、南峰街道、第三人仙居县某教协会和被申请人仙居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汇报沟通,并书面提出辞职,请求第三人释某知住持正觉寺。后申请人郑某乙以正觉寺名义报请第三人仙居县某教协会。在以寺院名义报请第三人仙居县某教协会、下陈村、南峰街道等单位同意盖章、佛协会长签发过程中,申请人郑某乙均亲力亲为。2018年8月2日在“迎请释某知法师住持正觉寺暨交接仪式”上,申请人郑某乙表态坚决支持并移交公章,之后又移交了财务印鉴,帮助银行账户变更法人等。3、被申请人对第三人释某知担任正觉寺寺务管理小组组长准予备案行为合规合法。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被申请人是登记管理机关,有责任有权利对寺院管理组织负责人作出是否同意备案。根据《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第一条,在教内第三人仙居县某教协会是寺院的领导,第三人仙居县某教协会也有责任对寺院管理组织成员进行了解、审查和把关。所以,从任职备案程序看,符合台州市各县市区佛教界公认的共通做法,于法于规都是妥当的。因此,请求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事项作出正确决定。 经审理查明:仙居县正觉寺是经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申请人郑某乙系正觉寺原负责人。申请人郑某甲户籍所在地为宁波市海曙区朝阳新村41号203室。2016年,申请人郑某甲来到仙居县正觉寺,2018年8月28日在仙居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办理流动人口登记,该次登记预计于2019年8月28日到期。2018年7月23日,申请人郑某乙向第三人仙居县某教协会递交报告,报告内容为“……因我年龄关系,决定请释某知高僧大德来寺院主持。请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同日,仙居县正觉寺向第三人仙居县某教协会提交《关于调整正觉寺寺务管理小组组长的请示》,请示内容为“……原寺务管理小组组长郑某乙居士,因年龄关系,主动提出不再担任寺院负责人,诚心礼请释某知法师担任正觉寺寺务管理小组组长,住持寺院……”2018年7月24日,第三人仙居县某教协会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仙佛〔2018〕16号《关于礼请释某知为正觉寺寺务管理小组组长的请示》。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仙民宗〔2018〕16号《关于同意〈关于礼请释某知为仙居县正觉寺寺务管理小组组长的请示〉的批复》,同意调整第三人释某知为仙居县正觉寺寺务管理小组组长,并予以备案。2018年7月26日,第三人仙居县某教协会作出仙佛〔2018〕17号《关于礼请释某知为正觉寺寺务管理小组组长的通知》。2019年1月29日,申请人郑某甲、郑某乙不服该批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第三人仙居县某教协会是依法登记的宗教团体。申请人郑某甲不是仙居县正觉寺寺务管理组织成员,且也未作为管理组织成员进行依法备案。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仙民宗〔2018〕16号《关于同意〈关于礼请释某知为仙居县正觉寺寺务管理小组组长的请示〉的批复》,申请人提供的流动人口登记表,被申请人提供的仙居县正觉寺《关于调整正觉寺寺务管理小组组长的请示》、申请人郑某乙《关于礼请释某知法师住持寺院的书面报告》、仙佛〔2018〕16号《关于礼请释某知为正觉寺寺务管理小组组长的请示》、宗场证字(浙)F100080043号《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三人仙居县某教协会提供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仙佛〔2018〕17号《关于礼请释某知为正觉寺寺务管理小组组长的通知》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仙居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系本县宗教事务部门,对本县宗教事务具有行政管理职责。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郑某甲并非本案利害关系人,本机关认为,本案被申请人仙居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是对第三人仙居县某教协会作出批复,同意第三人释某知担任正觉寺寺务管理小组组长,并予以备案,而申请人郑某甲并非该批复的作出对象,也不是仙居县正觉寺寺务管理组织成员,且申请人郑某甲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该批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该批复行为与申请人郑某甲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并未侵犯申请人郑某甲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郑某甲不具有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申请人郑某乙于2018年7月23日向第三人仙居县某教协会递交报告请求办理第三人释某知来主持正觉寺的相关手续,并于2018年8月2日完成了交接仪式,并向第三人释某知移交了正觉寺相关印章。据此可知,申请人郑某乙在2018年8月就已知道被申请人作出的批复的内容。此外,申请人郑某乙称其在2018年年底前都同意该批复的内容。而申请人郑某乙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郑某甲、郑某乙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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