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10247405400961/2019-900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日期 | 2019-03-19 | 发布机构 | 县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关于做好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对象集中核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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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对象集中核查 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358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浙民助〔2015〕214号)和《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试行)》(浙民助〔2018〕146号)等文件精神要求,按照“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将不符合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对象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实施救助,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社会和谐稳定。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县低保、低保边缘对象集中核查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2019年3月底在册的低保、低保边缘对象,集中核查工作以乡镇(街道)为主,县民政局抽调人员组成城乡低保、低保边缘核查工作小组根据乡镇(街道)的核查结果进村入户抽查。 二、核查内容和方法 通过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查清查实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收入及财产状况,是否存在“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现象。重点核查下列对象:一是人员亡故的;二是家庭成员出嫁、户籍迁出的;三是享受离退休金及各类养老金待遇的;四是经商的个体工商业主及企业法人或股东的;五是子女大中专毕业已就业、家庭成员重新就业、子女在行政事业单位等具有赡养能力的;六是拥有汽车、拖拉机、船舶等非生活必需品的;七是在享受低保、低保边缘待遇期间购置商品房和不是为保证基本居住而装修的,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家庭成员名下有两套住房的;八是享受其他生活补助,收入超过低保、低保边缘标准的。根据核查后家庭经济状况,决定是否续保、退保或变更,以及是否存在应保未保情况。 供养义务人家庭有高于我县12倍低保年标准的生活用机动车辆(车辆价值标准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等情况的,被供养人家庭不能纳入低保、低保边缘保障范围。具体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试行)》(浙民助〔2018〕146号)文件执行,有必要核对的供养义务人需授权委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三、时间安排 本次集中核查工作从3月22日开始到4月30日结束。乡镇(街道)要在4月30日前完成本辖区内低保、低保边缘对象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工作,并对核查结果进行汇总。将不再符合低保、低保边缘条件的对象及时上报动态调整,将增加、调整、注销的低保、低保边缘对象通过仙居县社会救助平台上报县民政局,同时提交在册低保对象核查及建议纳入低保汇总表(见附件1)、仙居县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及村(社区)干部近亲属备案表(见附件2)、在册低保边缘家庭核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仙居县城乡低保边缘经办人员及村(社区)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边缘备案表(见附件4)。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民政办要把此次低保、低保边缘核查工作作为当前民政工作的重点来抓,成立集中核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并分阶段抓好落实,入户核查率确保百分百。 2.加强动态管理,做到有退有进。建立低保和低保边缘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特别是通过系统中注销变更提醒的对象,及时办理注销或变更。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A类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原则上实行按季核查。乡镇(街道)要积极发挥能动性,建立主动发现、及时救助机制,发现有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确保不漏保。 3.强化社会监督,做到公平公正。核查工作要做实做细,确保不走过场。核查工作结束后,各乡镇(街道)要将所有符合低保对象通过乡镇(街道)、村(社区)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社区)村务公开栏等场所进行公示,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可通过电子屏等进行公示。要进一步完善低保对象公示和长期公布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继续抓好低保、低保边缘经办人员及村(社区)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低保边缘备案制度。对违背政策规定“人情保”、“关系保”、“错保”、选举拉票来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低保边缘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将有关信息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4.严肃工作纪律,做到公正廉洁。核查工作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不准接受被调查对象的吃请、不准收受被调查对象的钱物、不准违反操作规程办理低保、低保边缘、不准搞“人情保、关系保”、不准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调查材料。不能将低保、低保边缘作为解决其他社会问题的手段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安抚措施,更不能作为个人谋取私利的一种手段。对不再符合条件的低保、低保边缘对象,要做好书面告知、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5.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本次集中核查工作,组织乡镇(街道)核查相关人员、村(社区)民政联络员学习《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35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利用好政府便民服务窗口、村(社区)公示栏等公众场所,因地制宜开展政策宣传,可通过广播、进村入户讲解、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将救助政策送村入户,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2.仙居县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汇总表; 3.在册低保边缘家庭核查情况汇总表; 4.仙居县城乡低保边缘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边缘家庭备案汇总表。
仙居县民政局 2019年3月19日
附件1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在册低保对象核查及建议纳入低保汇总表
村干部签字: 村委会(盖章) 乡镇/街道驻村干部签字: 民政助理员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乡镇/街道(盖章) 核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一、是否残疾/疾病:残疾的填写**残疾*级,疾病:**疾病; 二、就业状况栏填写:1、在家务农;2、学生的填上学校名称及年级;3、打工的填上某厂或公司等; 三、备注:1、未享受低保建议纳入低保对象填写“建议纳入低保”;2、其他情况说明。 附件2 仙居县城乡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和村(社区)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汇总表 单位: 乡镇(街道) 姓 名 身份证号 备案人姓名 单位及职务 近亲属 关系 备案结果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注:1.本表可按申请对象和复核对象分开汇总。 2.备案结果填写“同意享受”、“退回申请”、“继续享受”、“停止享受”等情况。 3.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附件3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在册低保边缘家庭情况核查汇总表 序号 户主姓名 身份证号 在保人数 家庭情况说明(包含在保家庭成员) 核查结果(续保、停保或变更) 备 注 是否残疾/疾病 就业状况 是否领取除农村基础养老保险以外的退休金 低保边缘期间是否建(买卖)房、是否有两处以上住房 是否有汽车、拖拉机等非生活必需品 有无工商登记 是否有人员亡故 1 2 3 4 5 6 村干部签字: 村委会(盖章) 乡镇/街道驻村干部签字: 民政助理员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乡镇/街道(盖章) 核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一、是否残疾/疾病:残疾的填写**残疾*级,疾病:**疾病; 二、就业状况栏填写:1、在家务农;2、学生的填上学校名称及年级;3、打工的填上某厂或公司等; 三、备注:其他情况说明。 附件4 仙居县城乡低保边缘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干部近亲属 享受低保边缘备案汇总表 单位: 乡镇(街道) 姓 名 身份证号 享受社会救助类型 备案人姓名 单位及职务 近亲属 关系 备案结果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注:1.本表可按申请对象和复核对象分开汇总。 2.备案结果填写“同意享受”、“退回申请”、“继续享受”、“停止享受”等情况。 3.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信息来源: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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