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10247793773537/2019-9435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日期 | 2019-10-17 | 发布机构 | 县应急管理局 |
组配分类 | 安全生产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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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终结报告
仙居县冠钧涂料有限公司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行政处罚案,我局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调查,由盛XX、顾XX为主办,本案调查已终结,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案件调查情况 1、案件由来 2019年4月17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仙居县冠钧涂料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2019年4月17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仙居县冠钧涂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仓库内储存有二甲苯、醇酸树脂、丁酯、成品油漆等危险化学品,并在生产车间内发现有生产油漆的设备。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我局于当日下达了《查封决定书》(仙应急查[2019]1号),对该公司生产车间、仓库、成品仓库予以原地查封,并在查封前对该公司董事长黄xx制作了《询问笔录》。黄xx陈述仙居县冠钧涂料有限公司近期购进相关设备和原料生产油漆,截至被检查当日共销售了一单油漆,并提供了《买卖合同暨结算单》(NO.0019701),结算单显示所销售油漆为二度底和白面漆,金额分别为4300元、3000元。
2019年4月18日,执法人员对仙居县冠钧涂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二度底、白面漆进行抽样取证,并将样品送检至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经鉴定,二度底属于危险化学品、白面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2019年4月29日,执法人员向仙居县冠钧涂料有限公司送达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报告,并对该公司董事长黄XX、仙居县美臣家居饰品厂管理人员陈XX制作了《询问笔录》。黄XX陈述了仙居县冠钧涂料有限公司向仙居县美臣家居饰品厂销售二度底、白面漆的具体情况。陈XX与黄XX陈述一致。
仙居县冠钧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7*********,住所:仙居县下各镇***开发区,邮编:317300,法定代表人:黄XX(男,55岁,身份证号:332621********3496,家庭住址:浙江省临海市*********,联系电话:138676****)。 2、违法事实
经查,仙居县冠钧涂料有限公司于近期购进相关设备和原料生产油漆(二度底),经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鉴定,油漆(二度底)属于危险化学品。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截止2019年4月17日,该公司向仙居县美臣家居饰品厂销售油漆(二度底)共计人民币4300元。查清了仙居县冠钧涂料有限公司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事实。
证据一:黄XX身份证、陈XX身份证、仙居县冠钧涂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仙居县美臣家居饰品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与相关人员的身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4份、《查封决定书》1份、《查封物品处理决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事实; 证据三:《抽样取证凭证》1份、《化学品危险性分类鉴定申请表》2份、《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报告》2份,证明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油漆(二度底)系危险化学品; 证据四:《询问笔录》4份、《买卖合同暨结算单》1份,证明当事人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及当事人违法所得的事实。
4、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
5、裁量理由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故我们对其提出上述处罚建议。 承办人员: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调查终结报告
杨XX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行政处罚案,我局于2019年6月3日立案调查,由盛XX、顾XX为主办,本案调查已终结,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案件调查情况 1、案件由来 2019年6月3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仙居县下各镇前潘村上垟原活动室和仙居县下各镇前潘村上垟12号南面三间民房内检查时,发现杨XX涉嫌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2019年6月3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仙居县下各镇前潘村上垟原活动室和仙居县下各镇前潘村上垟12号南面三间民房内进行执法检查时,在检查地点发现有成品油漆等危险化学品以及生产油漆的相关设备、包装桶等。上述危险化学品及生产设备等物品系杨XX所有,杨XX无法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我局于当日下达了《查封决定书》(仙应急查[2019]2号),对仙居县下各镇前潘村上垟原活动室和仙居县下各镇前潘村上垟12号南面三间民房及其内部存放的物品予以原地查封。 2019年6月3日与6月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杨XX进行了2次询问,并分别制作了《询问笔录》。杨XX陈述他没有取得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相关证照,但分别于2018年3月左右生产了一批清漆,2019年1月底生产了一批白漆,两者都属于油漆。截至被查获当日,清漆因为质量问题没有卖出去,白漆共销售出去1单总计120公斤,杨XX表示这120公斤白漆是卖给鲍XX的,获取违法所得1220元。2019年6月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鲍XX制作了《询问笔录》,鲍XX陈述内容与杨XX一致。
2019年6月10日,执法人员对杨XX生产的清漆与白漆进行抽样取证,并将样品送往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进行化学品危险性鉴定。经鉴定,清漆与白漆都属于危险化学品。2019年6月24日,执法人员依法向杨XX送达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报告,杨XX对报告无异议。
杨xx,男,35岁,身份证号:332624********4612,当事人住址:浙江省仙居县下各镇前潘村*******,联系电话:1370654****。 2、违法事实
经查,杨xx于2018年3月左右生产了一批清漆,2019年1月底生产了一批白漆。经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鉴定,油漆(清漆)与油漆(白漆)属于危险化学品。杨xx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截止2019年6月3日,杨xx共销售了120公斤白漆总计获得违法所得1220元人民币。查清了杨xx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5份、《查封决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事实; 证据三:《抽样取证凭证》1份、《化学品危险性分类鉴定申请表》3份、《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报告》3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油漆(清漆)与油漆(白漆)属于危险化学品; 证据四:《询问笔录》4份,证明当事人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及当事人违法所得的事实。
4、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
5、裁量理由
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故我们对其提出上述处罚建议。
承办人员: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九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 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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