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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仙居县委办公室 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28 10:16 访问次数: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级机关各单位:

《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仙居县委办公室

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7日

 

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的

实施意见(试行)

 

为振兴实体经济,有效促进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创新转型,拓展小微企业发展空间,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园(以下简称“小微园”)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园、小微企业集聚点和标准厂房规范建设与管理的通知》(浙转升办〔2016〕22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地产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6〕11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按照市场化推进、规模化开发、标准化建设、功能化配套的要求,有效盘活存量土地,集约用好新增用地,建设一批规划布局科学、产业定位明确、建设规模合理、功能配套齐全的小微园。

二、开发模式

小微园投资建设可以采取国有投资公司建设或代建、存量企业集中连片开发、行业协会牵头开发、龙头企业闲置用地开发、地产开发商开发、村集体利用留用地开发等六种开发模式。项目开发单位应取得相应资质。按上述模式开发建设的小微园均可转让或出租。鼓励社会资本采取与上述主体合资、合作或者独资的方式开发小微园。鼓励村留用地异地集聚,做大做强小微园。

小微园开发建设的土地来源包括公开“招拍挂”取得、原有闲置工业用地和村留用地。

三、建设要求

(一)各小微园要明确1个符合区域发展方向的主导产业,根据产业特色招引成长型、科技型企业入驻,主导产业入驻企业数要达到70%以上。

(二)小微园建设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与周围景观风貌相协调的前提下,原则上容积率控制在2.0以上,绿地率不设下限。严禁在小微园项目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三)小微园应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核算,生产厂房与办公设施、生活服务设施要求分区域布局。

(四)小微园建设方案要明确园区选址、用地面积(原则上新建80亩以上,旧厂区改造50亩以上)主导产业选择、招商方案、投资模式、细化的分割方案和建设进度要求等,同时明确仓储物流、环保设施、研发平台、物业管理等公共配套设施。

(五)建设方案要充分体现小微园的设计风格、容积率、最高价格等,并按照安全生产、消防和主导产业特色进行设计建设。小微园建成后,生产厂房以出租方式运作的,租金原则要求低于同区域一般市场价格;生产厂房以转让方式运作的,转让价格原则要求保本微利,并需在建设方案中明确。

(六)建设方案经小微园所在乡镇街道或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报县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小创办”),经发改、经信、科技、环保、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消防等部门论证后,上报县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备案。

(七)小微园项目竣工后,根据批准使用的土地面积或者出让的土地面积、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材料等,予以办理房产登记,用地性质不得改变。

四、入园标准

(一)入园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仙居县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工业企业。

    2.入园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小微园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采用的设备、生产工艺、技术和能源消耗要达到或者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3.企业近三年销售额平均每年达到200万元以上或为本县规上企业配套加工且近三年销售额平均每年达到300万元以上。

4.拟投资项目申请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应超过10亩。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入园:

1.产值税收突出企业: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者纳税总额持续增长且平均增长率在10%以上的企业;同产业类型企业,以税收优先。

2.科技型小微企业:(1)企业近三年每年研发投入(R&D)占当年销售总额的占比平均在3%以上;(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项目企业。

3.优质企业:(1)行业龙头企业的关键配套企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企业或者孵化期满的企业;(2)实施重大技改项目企业、近三年“小升规”企业或股改企业;(3)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4)外商投资企业。

4.在我县已拥有工业厂房,且厂房被征收或者将被征收的企业或有意向向园区集聚,愿意通过回购、置换等方式入园的企业。

(三)入园企业租用或购置厂房,应向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审核后报县“小创办”批准后方可入园。

五、扶持政策

(一)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小微园项目特点,创新金融服务,参照商品房按揭方式给予购置厂房的入驻企业办理分期按揭贷款,首付一般不高于厂房总价的30%,余额贷款期限一般不少于10年。

(二)小微园的主体投资者可以根据园区招商需要,在项目完工后进行产权分割转让。

(三)小微园的生产厂房、办公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可以分割转让给小微企业使用,产权登记可以参照商品房模式。生产厂房在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由国土部门按基本单元办理房产登记,再按比例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最小分割单元原则控制在1000平方米以上。分割后为单体建筑的,以建筑占地面积作为用地面积;分割后为非单体建筑的,以其建筑面积占本幢总建筑面积比例计算用地面积。园区内道路、绿化、配电、消防等公共设施用地,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按厂房用地面积分摊给小微园内各产权人。

(四)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开发建设小微园的,免收差额土地出让金。各宗地出让终止期不一致而连片开发的,按其中出让终止期最长一宗重新确定出让年限,差额年限补交土地出让金。对利用多宗存量工业用地合并进行小微园开发的,多宗土地之间涉及边角地、夹心地的,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累计面积不超过项目合并总面积的10%且单幅地块不超过3亩的,可纳入周边土地一并开发按市场评估确认价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小微园企业办理各种证照应缴纳的各种规费,按国家现行政策最低标准收取,其中县级收取的部分给予全额减免。小微园项目免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入园的小型微利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七)县政府根据企业入园需求,每年安排一定的工业用地指标保障小微园建设。

(八)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小微园内兴办创业园、创业服务中心以及其他形式的综合孵化器或者各类专业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服务。经认定的孵化器,可以享受国家、省、市、县规定的相关政策。

、履约管理

(一)为加快小微园建设进度,确保项目业主承诺落实到位,小微园建设单位必须与所在乡镇街道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书》,对投资强度、建设期限、产出水平、履约保证金等指标进行约定。园区所在乡镇街道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工业项目投资协议书》报“小创办”备案。

(二)小微园建设进度要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予以明确,违反合同规定的要视情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主体投资者依据本优惠政策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如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变更土地用途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入驻小微园的企业,其厂房5年内不得转让,并在《小微园厂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确因经营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转让的,由建设单位优先收购,再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转让或者出租。

(五)租入企业不得自行转租,确需退出的,先由出租方收回后,再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出租。

(六)小微园建设方案及《工业项目投资协议书》未经备案的小微园项目不得享受本实施细则的扶持政策,并按规定缴纳市政配套费。

 

附件:仙居县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仙居县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领导小组名单

 

 长:颜海荣(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吴建军(县委常委、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组书记)

        徐跃平(县政府副县长)

 员:郑友进(县府办主任)

 伟(县府办副主任)

李小兵(县府办副主任)

郑福华(县发改局局长)

王德刚(县经信局局长)

赵卫杰(县科技局局长)

姚文浩(县财政局局长)

        吴勇卫(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徐荣伟(县环保局局长)

周致平(县建设规划局局长)

王志海(县水利局局长)

潘海滨(县农业局局长)

        应光明(县林业局局长)

        王光灿(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王牡丹(县商务局局长

          斌(县招商局局长

曹耀斌(县府办副主任、县政府办事大厅管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

曹中设(县法制办主任)

应再琪(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刚(县国税局局长

 楠(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戴永平(人民银行仙居支行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王德刚兼任办公室主任。相关乡镇街道或开发区管委会为区域内小微企业创业园行政管理机构。

 



信息来源: 中国·仙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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