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县农村建房中实行建筑工匠
班组负责制的通知(仙建规〔2018〕120 号)的政策解读
近日,仙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在全县农村建房中实行建筑工匠班组负责制的通知》(仙建规〔2018〕120 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了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政策内容,现对《通知》作如下解读。
一、《通知》出台背景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政令第367号)和《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修订)》(浙建〔2018〕22号)等规定建设低层农村住房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但住房建设包括了泥工、木工、钢筋工、水电工等很多工种,而一名农村建筑工匠往往只有一种或二种工匠技能,不具备农村住房建设所有技能要求,只有多个建筑工匠联合才能满足住房建设技能要求。
为《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修订)》落到实处,规范我县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确保农村建房规范有序推进,我局在多方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在全县农村建房中实行建筑工匠班组负责制的通知》,要求农村建筑工匠以班组的形式承建农村住房。
二、《通知》起草过程
2018年上半年,我局着手起草《关于在全县农村建房中实行建筑工匠班组负责制的通知》,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召集了县村镇总站,各乡镇街道分管和全县30余位农村建筑工匠代表征求意见,经反复修改后形成。于2018 年 7 月 26 日正式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通知》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农村建筑工匠承包低层农村住房(三层及三层以下不设地下窒的农村住房)建设的,适用本制度。
(二)工匠负责制形式:农村建筑工匠以班组的形式对所承建的低层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三)建筑工匠班组的建立:建筑工匠班组在农房建设需要时建立,根据不同农房建设结构和功能需要,由取得不同专业(工种)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组成。
(四)建筑工匠的管理:对农村建筑工匠实行诚信评价,具体信用评价办法由县农村建筑工匠行业协会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建筑工匠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本文件解读机关:仙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张才荣、吴姝雯 联系电话:0576-8781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