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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31024ZF010000/2018-10305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6-29

仙居县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18-06-29 访问次数:

仙居县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活动,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复议局设立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和审议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行政复议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人担任审理委员会副主任,各科室负责人担任审理委员会委员。

第三条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在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依法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二章 申  请

 

第四条  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对复议申请应当认真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行为;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事项和相应的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五)在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内提出;

(六)属于受理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七)未向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

(八)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申请行政复议,应要求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或者有第三人的,每增加一个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增加一份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机关批复成立该组织的文件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所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委托代理文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并载明委托代理权限。

前款第(二)、(三)项材料,如果由于客观原因,申请人不能自行提供的,可以向行政复议局书面说明情况,由行政复议局调取有关材料。

第六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二)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

(三)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签名、盖章和提出申请的时间。

提供证据的,还应当载明附件,并随附证据目录清单。

第七条  申请人以口头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局工作人员应当核对申请人身份,并当场制作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当面向申请人宣读,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身份情况和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全称、住所;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主要事实、理由;

(四)知道行政行为的时间;

(五)是否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或者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了行政复议。

第八条  行政复议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记录以口头方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包括因材料不全逾期未补正,都应当统一收文编号登记在册。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的确定,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至十五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至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条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应当填写《行政复议案件(不予)受理审批表》,并提出初审意见,报行政复议局负责人审批。同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局负责人批准,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局负责人审阅后报行政复议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行政复议局负责人应当及时指定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办理复议案件。

第十一条  在立案审查过程中,行政复议局案件承办人员可以开展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应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认为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又未当场告知补正的,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载明应当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三)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仙居县人民政府管辖的,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符合转送情形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理。

(四)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不予受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且不同意变更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做出答复并提交证据材料。《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并随附有关材料:

(一)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对所争议行政行为的主张和理由及其证据、依据;

(三)对申请人主张的行政复议申请及相关事实、理由的答复和举证;

(四)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的结果和评价;

(五)答复结论;

(六)答复的时间、被申请人的印章;

(七)附件:证据目录清单及该清单所列的证据材料;

(八)要求补充的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委托代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应当随附有效的委托代理文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并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随附有关材料应当一式两份,申请人、第三人是两人以上的,每增加一人应当多提交一份。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涉及利害关系人需要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第三人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期间,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应当制作《行政行为停止执行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四章  审理和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申请人、第三人或者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翻译人、鉴定人、勘验人与其审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回避。没有自行回避的,行政复议局应当责令其回避。

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的回避,由行政复议局负责人决定。行政复议局负责人的回避,由仙居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决定。

第十六条  经当事人申请或行政复议局认为需要组织听证会的,依照《仙居县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听证规则》办理。

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采取听证方式,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易案件可采取书面审理,以听证为常态,不听证为例外,书面审理的应经行政复议局负责人同意。

第十七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意见和证据材料,应当提供便利条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独立请求权的申请人,对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合并审理。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独立请求权的申请人,对同样的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九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对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

(一)合法性是指行政行为具备以下条件:

1. 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

2. 行政行为的权限合法;

3. 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

4. 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5. 行政行为的形式合法;

6. 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7. 适用法律正确。

(二)适当性是指在行政行为符合上述第(一)项条件的前提下,具备以下条件:

1. 该行为的目的、动机和对具体问题的处理符合立法规定;

2.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符合以下关于公平、合理、客观、适度的一般要求:

(1)相似的情形给予相似的处理;

(2)相关因素应当考虑,不相关因素不予考虑;

(3)对具体问题的处理符合客观情势;

(4)采取行政措施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5)符合信赖保护原则。

第二十条  认定事实应当在查清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准确地认定客观事实的法律性质。

第二十一条  确认客观事实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全面收集证据的基础上,认真审核证据。

第二十二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以下依据: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二)国务院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各部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检验或检测规范,以及经合法约定的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技术规范;

(四)有权机关对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解释。

在前款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对相同问题作出不同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处理。

前款适用原则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逐级请示上级行政复议机关。

第二十三条  重大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相互矛盾、争议较大等其他需要调查取证情形的,经行政复议局负责人同意,可以实地调查取证,核实证据;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局根据对所争议的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审查情况,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仙居县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并草拟《行政复议决定书》。

经听证的案件应当组织听证员进行合议,充分听取意见,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召集行政复议审理委员会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讨论记录应当附卷,注意保密。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局根据对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审查情况,认为应当维持的行政复议案件,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草拟《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局负责人审查,报行政复议局主要负责人签发。

案件承办人应当在行政复议局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制作正式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局根据对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审查情况,认为应当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或者重大、疑难、复杂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仙居县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并草拟《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局负责人审查,行政复议局主要负责人审阅同意后,报仙居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签发。

案件承办人应当在仙居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签发后制作正式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行政行为符合合法性、适当性条件的,一般应当作出维持决定。

行政行为实施的客观情势不适宜维持,或维持将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损害的,应当撤销、变更该行政行为,或者责成被申请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 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不合法的,应当作撤销或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处理。

第二十九条 行政行为主体合法,但因事实不清楚,或适用法律依据不当而被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因程序违法而被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除外。

第三十条  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或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决定,但不得超过60日。

第三十一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并视具体情况责令被申请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该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或者撤销该行政行为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行政行为将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其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对行政赔偿请求一并进行审理。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并造成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应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就行政赔偿事项进行调解。达成赔偿协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对赔偿协议予以确认;未达成赔偿协议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一并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第三十三条  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对于被申请人在行使法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作出的行政行为达成和解的,应当予以认可,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第三人是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二)被申请人、第三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三)行政复议案由;

(四)申请人、第三人主张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证据、依据;

(五)被申请人的主张和事实、理由及证据、依据;

(六)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及认定事实的理由和依据;

(七)行政复议决定的具体内容,以及作出该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的具体条款;

(八)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

(九)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十)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代理行政复议活动的,应当注明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但须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人员应予记录,并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中止审理的,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外,还应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申请人、第三人、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复议期间内。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或出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行政复议,并向申请人、第三人、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案件因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行政复议期限届满前填写《行政复议决定延期审批表》,报行政复议局负责人审批。批准后,向各方当事人发送《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局应当加强审限管理,案件承办人应当提高审理效率,一般案件应当在法定的审理期限内办结,不得超审限。审限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监 督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局应当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和解决行政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督促行政机关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相关的善后工作。对不及时落实并反馈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要求的,应当予以通报。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局应当及时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有案不立。行政复议局收到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受理,并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 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存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以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等规定情形的,行政复议局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送达方式,一般采用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立卷归档,一案一档,并按照《仙居县行政复议局案件档案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8年 8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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