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10247405400961/2018-8283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日期 | 2018-01-25 | 发布机构 | 县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关于印发仙居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
|||||
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仙政办发〔2015〕50号
关于印发仙居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仙居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第三次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仙居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提高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救助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二)救助制度与其它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三)坚持救助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分类施救的原则。 第三条 组织领导 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协调医疗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保险等工作关系;研究医疗救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不断完善医疗救助办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县助医办),履行日常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医疗救助工作,将其纳入社会保障的重要工作内容,落实责任,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整合社会救助资源,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健康发展。 第四条 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和分工 (一)县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承办审批、救助资金发放等事务,加强即时结报系统的管理,做好宣传工作,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县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落实,并做好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之间在政策和工作上的衔接,协助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推进“一站式”即时结报平台建设和数据信息互联互通,指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做好医疗救助费用的审核工作,负责提供参保救助对象报销后的结算材料。 (四)县卫生局加快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监督各医疗机构对医疗救助对象实行优惠和减免。 (五)县审计局要适时对医疗救助的政策执行、资金运行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 (六)县慈善总会等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优势,大力筹措救助资金,支持医疗救助工作。 (七)各乡镇(街道)负责医疗救助的受理、初审、申报等工作,并协助做好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一)户籍属本县的城乡居民参加本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对象: 一类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二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国前“三老人员”(建国前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 三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困难重度残疾人; 四类对象:特困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因患大病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因病致贫人员)。 (二)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人员。 第六条 医疗救助范围: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各项保险报销、单位(村)报销及经济补偿后的个人自负部分。 第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 (二)违法犯罪、故意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蓄意违章;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责任事故、工伤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四)变性、镶牙、整容等医疗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属于医疗救助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八条 (一)住院救助标准。医疗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当年1月1日—12月31日)内,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各项保险报销、单位(村)报销及经济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以下规定给予分类分档救助。 1.一类对象给予全额救助; 2.二类对象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 3.三类对象按照60%的比例给予救助; 4.四类对象个人自负1万元以上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 5.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人员,视具体情况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 (二)特殊病种救助 1.恶性肿瘤放疗和化疗、尿毒症透析、组织或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失代偿期肝硬化、血友病、肺结核病辅助治疗、重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确诊为苯丙酮尿症的10岁以内患儿根据医生处方在指定地点购买无苯丙氨酸奶粉的费用,共计11种特殊病种门诊,参照住院救助政策分类分档救助执行。 2.尿毒症及组织或器官移植病人,门诊费用可申请按比例救助或申请定期救助。按比例救助参照住院救助政策分类分档执行。定期救助的标准为每人每月自负部分超800元,按800元救助,不足800元按实救助。按比例救助与定期救助不得同时进行。 第九条 每个救助对象全年累计医疗救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 第十条 救助对象申报的医疗费用(包括用药目录、治疗项目、医疗设施目录、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等事项),按《仙居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或《仙居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 救助方式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的方式 (一)“一站式”救助。救助对象已经进入医疗救助即时结报平台的,可在指定医院即时结报救助,救助费用由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机构定期向民政部门结算。 (二)传统救助。救助对象无法直接享受“一站式”即时结报的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属地申报的原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仙居县医疗救助申请表》,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医疗费结算单据原件及费用清单,原件在其他单位的提供复印件; 3.医疗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 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凭证,其他补偿(报销)、补助凭证等资料; 5.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报告单(因病致贫人员提供) 6.县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家庭困难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的程序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救助对象采取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并对申请医疗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调查核对后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二)县民政局初审、抽查、核对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发回乡镇、街道由其进行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通过金融机构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退回乡镇、街道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的资金由财政投入和社会筹集相结合,县财政按人均不低于省定标准列入年度预算。积极鼓励社会团体、个人及单位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动员社会各界为医疗救助捐赠资金。 第十四条 加快建立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的有效衔接机制,畅通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的渠道,支持慈善组织、专业社会工作机构等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补助及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服务。 第十五条 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结报,严禁挪用和虚报。县审计局不定期进行审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要如数追回救助金,并视情节轻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负责医疗救助管理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资金,擅自提高救助标准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由县卫生、人社、民政等行政部门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警告、通报;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仙居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仙政发〔2011〕137号)、《关于调整仙居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有关政策的通知》(仙政发〔2013〕51号)中的医疗救助政策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5日印发
信息来源: 仙居县民政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