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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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仙居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提高仙居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导向,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若干意见。 第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主要领导任组长、县级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部经济布局规划,制定总部经济发展政策,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经办),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具体负责总部经济发展的日常统筹与协调工作。 县财政(地税)、经信、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科技、人力社保、水利、商务、旅游、环保、工商、国税、国资、工商联、神仙居度假区管委会、旧城改建指挥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区开发管委会等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为总部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二条 加快总部经济项目建设。建筑业企业总部项目由县建设规划局负责牵头;总部楼宇项目由仙居新区开发管委会负责牵头;总部经济园区选址由县建设规划局与总经办负责牵头,用地规模控制在500亩左右,基本业态为:建成中小企业和外地大公司(集团)区域总部集聚区、金融服务和科技研发区、产业房产与旅游房产发展的样板区块。总部经济项目土地实行挂牌出让,用地性质为服务业用地,主要用于行政管理、办公、研发、营销、财务管理及其它配套等。 第三条 县内上市企业给予20亩土地作为总部大楼用地。建筑业龙头总部企业允许单独选址建设。其他总部企业按总部楼宇项目政策执行,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第四条 对新建总部大楼项目的企业进行奖励。经认定为总部的企业,按照自用办公用地性质,采取独立选址以挂牌方式出让建设总部大楼的,自经营年度起7年内,以年度全县税收平均增长幅度为基数,超过增长幅度部分的地方财政贡献额,分年度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该项目企业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总额。 第五条 实行新引进总部企业落户注册补助。在我县注册设立的总部企业,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的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自经营年度起5年内,从该企业实现地方财政贡献额中分年度支付,每年不超过20%。 第六条 实行新引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对总部企业租用的自用办公用房,自经营年度起,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其总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从缴纳房产税年度起3年内,按该房产实际入库房产税的30%给予补助。补助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 设立新引进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根据总部企业税收贡献额,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自经营年度起,按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前2年给予8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有特殊贡献的新兴业态企业,在认定条件和独立政策上可以按“一事一议”原则,已实行“一事一议”的总部企业,不重复享受上述政策。 第八条 支持本地现有龙头骨干企业将总部设在仙居,实行税收回归贡献奖励政策,认定为总部的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税收回归第一年以实现的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50%奖励,以后年度以该企业上年度所实现地方财政贡献额为基数,按其实现地方财政贡献额比上一年度增长超过10%以上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第九条 鼓励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留在本地缴纳。对总部企业的副总经理以上高层次管理和技术人才,按当年在本地缴纳的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 第十条 鼓励在外个人回本地缴纳税收。对上市公司个人股东在我县证券机构开户解禁转让限售股的,按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20%比例进行奖励;对成品药生产企业人员在外营销业务所发生的费用回本县开票缴纳营业税的,按开具发票的金额3%比例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建筑企业向外拓展市场。对本地建筑企业县外业务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奖励:企业年入库企业所得税超过3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地方财政贡献额15%奖励;企业年入库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至800万元的部分,按地方财政贡献额20%奖励;企业年入库企业所得税超过8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地方财政贡献额25%奖励;企业年入库企业所得税超过1000万元至1500万元的部分,按地方财政贡献额30%奖励;企业年入库企业所得税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按地方财政贡献额35%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跨县(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县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省重点流通企业、在我县设立总部的大型服务业企业和商贸连锁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上述企业的行政办公用房,如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 第十三条 以上按地方财政贡献额计奖的各项奖励政策兑现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实现的地方财政贡献总额,但前三年可合并计奖。地方财政贡献额指企业年度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第十四条 本《意见》未尽事宜由县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县总经办负责解释。以前所发文件涉及总部经济内容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 县招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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