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1024737798117G/2017-10385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仙居县 | 发布日期: | 2017-05-27 |
文号: |
仙居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台州市朱溪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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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内容:
为了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合法性、可操作性,现将《台州市朱溪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6月12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供电大楼13楼)。 联系电话:87816863,传真:87816862,电子邮箱:xjyfxz@163.com。
附件:《台州市朱溪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仙居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
台州市朱溪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朱溪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台州市朱溪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报批稿)》、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审核的《台州市朱溪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稿)》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朱溪水库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移民实物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条 本工程移民安置应遵循的原则: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二)以人为本,通过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妥善安置移民的生产、生活,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确保移民“搬得出、安得下,逐步能致富”。 (三)贯彻开发性移民安置方针,以农业安置为主,结合其它安置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多方法安置移民。 (四)坚持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二章 实物补偿
第四条 以2011年6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台州市朱溪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以下简称《省通告》)发布之日为移民实物调查基准日(以下简称“基准日)。 第五条 实物补偿范围:水库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的土地、房屋、地面青苗及附着物等。 实物补偿以《关于确认台州市朱溪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结果的函》(仙政函[2014]第2号)所确认的实物为依据,基准日后新增的各类实物原则上不予补偿。 实物如有遗漏确需复核的,应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台州市朱溪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有关事项的批复》(浙政函[2011]第23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实物补偿以复核结果为准。 第六条 建立以户为单位的《移民安置补偿登记卡》。移民安置人口、实物补偿、移民生活用地等情况以《移民安置补偿登记卡》为准;移民生产用地的安排以移民户籍迁入安置地为条件。 第七条 补偿补助标准 (一)征收各类土地补偿按照《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仙政发〔2014〕110号)的标准执行。各区片一类地综合价为:一级区片每亩5.5万元,二级区片每亩4.9万元,三级区片每亩4.3万元,四级区片每亩3.7万元;二类地为一级区片每亩2.8万元,二级区片每亩2.5万元,三级区片每亩2.2万元,四级区片每亩1.9万元。 (二)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1.耕地:施工期影响补偿费600斤稻谷/亩·年(按当年县地方储备粮收购价计),临时用地施工完成后由业主负责复垦。土地恢复期为3年,3年按补偿标准分别补50%、30%、20%。 2.林地补偿:300斤稻谷/亩·年。 (三)地面青苗、苗木及林(果)木补偿标准(见附件1),《省通告》发布之后抢种的多年生植物不予补偿。 特殊品种的花卉苗木、水产、禽畜及其相关设施经专业部门评估后补偿。 (四)房屋及装修由房产评估机构参照仙居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屋重置价基准和室内装修基准(见附件2、3)结合房屋结构、成新、室内装修等评估补偿。对于房屋装修,移民户自愿申请不予评估的,其住房按每平方米80元予以补偿,附属用房按每平方米40元予以补偿,简易房屋不予补偿;要求评估的,按实际评估予以补偿。违反《省通告》规定的建筑及装修,原则上不予补偿。 (五)附属物补偿标准(见附件4) (六)坟墓迁移补偿办法(见附件5)。 (七)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专项设施等安置补偿办法(见附件6)。 第八条 移民补偿补助款以权属人为单位结算,并根据移民搬迁、安置实施进度,分期分批或一次性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截留或挪用。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移民生产恢复和安置。 (二)集体房屋和附属建筑物、集体所有的林(果)木、青苗、农村小型专项及集体设施等集体财产补偿费,用于集体公用设施恢复和移民安置的需要。 (三)移民个人房屋、附属建筑物及装修、个人所有的林(果)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全额兑付给该实物权属人,用于移民个人生产、生活的恢复。 第九条 实物权属有争议的,按先处理后补偿的原则,待权属确认后予以补偿。移民户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隐瞒转让、继承、分割、抵押等事实而产生的纠纷,由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 移民安置
第十条 移民安置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结合非农业安置进行。移民安置点为下各镇集镇区。 第十一条 农村移民安置方式 农村移民安置以定点有土安置为主,结合自谋职业安置、自谋出路安置、养老保险安置、集中供养安置、投亲靠友安置、人户一致安置等方式进行。同时按人均7224元设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专项用于保障移民安置后的集体经济和移民利益,其使用必须经村两委集体决策,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一)定点有土安置。是指农村移民在政府统一划定的安置地,由政府统一安排生活生产用地并在安置地落实户口的安置方式。移民生产用地按耕地0.35亩/人进行配置。 (二)自谋职业安置。是指农村移民在政府统一划定的安置地,由政府统一安排生活用地,移民自主从事第二、第三等非农产业,自愿放弃生产用地实行货币一次性补偿的安置方式。 自谋职业安置的移民,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人自签订移民安置补偿协议前已在企业稳定就业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二周年的; 2.本人具有一定职业技能或已从事第二、第三等非农产业,并具有相关证照的; 3.家庭主要成员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国有企业无固定期限合同制职工或类似用工性质的,需提供书面承诺和单位证明; 4.家庭主要成员从事第二、第三等非农产业的,需提供书面承诺和工商营业执照; 5.其他符合自谋职业安置条件的。 提交的工商营业执照必须是在本办法公布前核发,并提供缴纳税收的票据;连续换照经营的,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连续换照证明原件,证明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所有临时证照或事实已停业的企业的证明,不能作为有效证明材料。 (三)自谋出路安置。是指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不要生产生活用地,自行安排生活出路的安置方式。 选择自谋出路安置的移民,在安置地转为城镇户口。 选择自谋出路安置的移民户,必须在库区外拥有建筑面积为48平方米以上(包括48平方米)的自有房屋(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合法凭证),同时具备自谋职业安置的相同条件。 养老保险安置。是指农村移民自愿不需要配置生产用地,按照仙居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参加养老保险的安置方式。 (五)集中供养安置。是指农村移民中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无经济生活来源的老人,由政府负责落实到敬老院进行集中供养的安置方式。 (六)投亲靠友安置。是指农村移民户投靠在政府统一划定的移民安置地外的亲友,在亲友所在地解决生产生活出路的安置方式。 投亲靠友安置的移民户,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所投靠的亲友具有供移民生活居住的条件证明; 2.所投靠的亲友作出书面承诺; 3.接收地村民委员会出具同意接收并享受同等村民待遇的证明; 4.接收地村民委员会出具落实生产用地、宅基地或购买闲置房的证明。 跨县安置的还须提交接收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 (七)人户一致安置。是指农村移民根据国家户籍管理制度关于人户一致、经常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在常住地落户的安置方式。 人户一致安置的对象为已婚嫁或入赘到移民区外,户口应迁出而未迁出的农村居民。 人户一致安置原则上由安置所在地乡镇(街道)、村负责落实。 第十二条 农村移民选择投亲靠友安置的,应提出申请,由仙居县朱溪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农村移民的安置方式由移民以户为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选择其中一种,向村提出申请,并经朱溪镇人民政府审核,报仙居县朱溪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审批后,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四条 移民区各类人员身份确认及相关规定 (一)农村移民 1.户籍和住房,或户籍和生产资料均在搬迁范围内的常住农村户口人员。 2.按政策规定嫁入和新生的人口; 3.其他特殊情况应确认为农村移民的人口。 (二)下列人员享受农村移民待遇 1.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中士及以下士官(必须提供士兵证); 2.服刑人员(须提供司法机关出具的证明); 3.在校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均须提供学生证或其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 (三)可参照享受部分移民政策人员 1.移民区内的农村户口男子娶城镇户口的女子,如果该女子未享受单位及政府的房改房、经济房政策的,则该女子可随移民家庭成员合并计算人数但只享受生活用地,不配置生产用地。 2.原户籍在移民村,现转为城镇居民且在移民村拥有独立产权或继承房屋的人员,以户为单位可随移民村按小户标准安排生活用地(已享受单位及政府的房改房、经济房政策的除外),不配置生产用地。父母不能单独列户,其中儿子2人及以上全部为有独立产权房屋人员且父母或其中1人在世的,父母要与其中的一个儿子合户,该有独立产权房屋人员可参照移民的一个人口标准安排生活用地,其他儿子按小户安排生活用地。 3.其他特殊人员。 (四)不作为移民的其他人员 1.户籍挂靠人员; 2.违反《省通告》规定迁入的人员和户籍虚假登记的人员; 3.违法生育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 4.其他特殊情况不应确认为移民的人员。 以上移民人口及可参照享受部分移民政策人员由其所在村按户登记造册,并上墙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朱溪镇人民政府审核、仙居县朱溪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确认,再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对于只征地不搬迁的人口,其淹没土地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第十六条 移民搬迁安置中实施规费减免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移民享受贷款优惠政策(具体政策另定)。 第十八条 实行特困移民户建房补助,特困移民户须符合相应资格条件(见附件7)。
第四章 宅基地安排
第十九条 宅基地安排 (一)移民集中安置的居民点按照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标准建设。 (二)移民集中安置居民点的场地平整、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由仙居县朱溪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按照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下各镇集镇总体规划要求统一组织建设。 (三)移民集中安置居民点由仙居县朱溪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统一规划,移民住房由移民按规划设计和宅基地分配方案以幢为单位建造。 (四)移民宅基分配标准及方式 宅基地以户为单位安排,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积标准为:1-2人为小户,安排宅基地不超过48平方米;3-4人为中户,安排宅基地不超过96平方米;5-6人为大户,安排宅基地不超过120平方米;7人及7人以上的户可以放宽到140㎡。 原则以家庭人口数0.5间/人进行分配,具体宅基地分配方案由各村组织制定实施。 第二十条 移民户在《移民安置补偿登记卡》发放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独生子女是移民的,在原有移民人口的基础上增加一人合并计算安排宅基地。 第五章 安置补助及奖励
第二十一条 移民搬迁补助费,包括车船运输费、途中食宿费、物资损失补助、物资装卸、搬迁保险费、误工补贴费等,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15元/㎡进行一次性补助;临时住房补贴按4800元/人进行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二条 农村移民过渡期生产生活补助费每人7215元。 第二十三条 建房补助:按移民人口每人补助3500元,按库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0元。 第二十四条 自谋职业安置的移民每人补助费16000元。 第二十五条 集中供养安置的移民每人补助费16000元。 第二十六条 投亲靠友安置的移民每人补助27000元, 落实到接受地村。 第二十七条 自谋出路安置的移民户每人补助27000 元。 第二十八条 人户一致安置的安置费每人27000元,落实到接收地村。 第二十九条 祖籍不在移民村有房无户的人员,其淹没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等实物采取一次性补偿外,对其淹没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20元的一次性搬迁补助。 第三十条 移民奖励 移民户按期签订移民安置补偿协议的,每人奖励10000元;按期完成房屋腾空及实物处理且自找过渡房的,每人奖励5000元;按要求需提前完成房屋腾空及实物处理的,将另行奖励(奖励办法另定);按期启动建房的每人奖励3000元;按期完成建房的每人奖励3000元;按期搬迁入住的每人奖励4000元。上述各项工作的具体时间节点,仙居县朱溪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将提前发布。 第三十一条 以上补助及奖励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相关手续的方可兑现;逾期办结的,将取消有关补助、奖励及优惠政策。移民在搬迁过程中的人身保险由仙居县朱溪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统一办理。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仙居县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领导、组织、管理和实施。具体组织制定移民安置工作实施办法、年度工作计划和移民资金使用计划;指导、监督相关乡镇(街道)做好各项情况公示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和指导、监督相关乡镇(街道)做好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小区和专业项目改复建工程;负责做好补偿补助费的分配与支付,监督有关乡镇对各类补偿补助及奖励费的使用。具体由仙居县朱溪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朱溪镇人民政府负责库区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和补偿安置各环节的组织动员工作;负责水库淹没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各类土地征收、征用及地上附着物清理;组织发放各类补偿补助费;组织、协调移民村及时做好移民生产、生活用地的分配;负责与移民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组织移民实施搬迁;及时协调、解决矛盾纠纷,保障移民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第三十四条 下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移民的安置工作。按时完成移民生活、生产用地的征收、调剂及地上附着物清理;配合朱溪镇做好移民搬迁;协助做好移民生产、生活用地的分配;配合做好移民小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各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矛盾纠纷,保障移民安置小区无障碍施工。 第三十五条 双庙、上张、南峰及其他有关乡镇(街道)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县级机关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制定并落实服务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优惠政策和具体措施,完成相关的工作任务。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抽调的人员必须到位,集中时间配合库区和安置区做好移民工作。 第三十七条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涉及的村需建立领导机构,具体负责落实本村的相关工作,及时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 移民宅基地和生产用地到户分配方案由村提出,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审核,报仙居县朱溪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移民必须服从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移民安置补偿协议,按时完成建房并搬迁入住。已经安置并得到补偿的,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故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将申请仙居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加强移民档案管理,建立移民信息库,确保各类移民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分户建卡、设帐、结算。 第四十二条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资金的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和使用情况,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三条 涉及移民安置的个人各项补偿补助费,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四条 仙居县朱溪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和涉及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乡镇(街道)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截留、挪用、挤占移民资金等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工作责任
第四十五条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涉及的有关乡镇(街道)、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工作实施过程中无正当理由延误工期,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无理取闹、滋事破坏、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视不同情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在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渎职行为,以及利用职权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影响工作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朱溪水库工程青苗、苗木及林、果木补偿标准 附件2:朱溪水库工程房屋重置价评估参照基准 附件3:朱溪水库工程房屋室内装修补偿评估参照基准 附件4:朱溪水库工程附属建筑物补偿标准 附件5:朱溪水库工程坟墓迁移补偿办法 附件6:朱溪水库工程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 户、专项设施安置补偿办法 附件7:朱溪水库工程特困移民户确认及建房补助标准
附件1 朱溪水库工程青苗、苗木及林、果木补偿 标 准
(一) 青苗补偿
注:特殊大棚、特殊品种蔬菜由农业部门评估确定 (二)苗木基地
注:上表中补偿标准包括搬迁及搬迁过程中的损失补偿。 (三)果树、树木补偿标准(元/亩)
附件2 朱溪水库工程房屋重置价评估参照基准
仙居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成新率参照基准
附件3 朱溪水库工程房屋室内装修补偿评估参照基准
(一)门窗类
(二)装饰类
(三)设备类
(四)其它类
说明:1.面积按项目名称实际内容面积计算,按实丈量。 2.如评定的房屋分项项目已包括以上项目,则不属装修补偿。 3.属于房屋结构改造项目,评定时应扣减原来结构项目价格。 4.装修补偿金额,按项目价格×工程数量×年折旧率计算。 5.备注中按市场价格确定指在评定时,按目前市场材料价格为依据,加安装等费用。 6.装饰材料品种繁多,特殊材料、构件按市场实际价格,参照装修定额计算。 7.本项目名称的价格系根据2012年的市场价格情况测定,在实际评估中根据市场价格情况适当上下浮动。 8.装修折旧超过80%,应根据不同装修材料,确定补偿残值,残值补偿应控制在20%以内。 9.征收范围公布后,未经批准的改造结构部分及装修,一律不予补偿。 10.房屋室内装修补偿基准及评定中的年折旧率针对的是征收住宅房屋。征收临街营业房屋及其它经营性房屋的装修按年折旧率25%执行。
附表4 朱溪水库工程附属建筑物补偿标准 单位:元
附件5 朱溪水库工程坟墓迁移补偿办法 为确保朱溪水库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水库淹没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内的坟墓均必须迁出库外,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和仙居县殡葬改革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程坟墓迁移办法: 一、坟墓原则上迁移至库区外指定的公墓,凡不愿迁入指定公墓安放的,由迁移户自行购置其它公墓区墓穴安放。 二、迁移的坟墓按大坟1700元/座、四面石板坟1000元/穴、其它坟墓按600元/穴补助,1999年12月15日(包括12月15日)后建造的空穴寿坟不予补助。 共有坟墓按穴计补,共有人应当事先商定迁移申报人,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迁移的原则,补助经费发放给申报人。 三、坟墓迁移户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迁移完毕,逾期未迁的按无主坟墓处理。 四、坟墓迁移补助费按照先迁移后补助的原则发放,自主迁移至公墓的,凭相关证明发给补助费。各村坟墓的迁移补助以户为单位上墙公示。
附件6 朱溪水库工程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专项设施安置补偿办法
为了做好朱溪水库工程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专项设施的安置补偿工作,确保水库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台州市朱溪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报批稿)》、浙江省水库移民办公室审核的《台州市朱溪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稿)》,特制定本办法。 一、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格认定条件 1.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本办法公布前在实际经营的; 未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虽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但实际已停业六个月以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持有临时证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列入安置补偿范围。 (二)补偿补助 1.企业的补偿补助包括房屋及附属物、不可搬迁设备、停产损失、搬迁运输和复建审批等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后给权属人一次性货币补偿。 2.个体工商户的补偿补助包括房屋及附属物、不可搬迁设备、停产损失和搬迁运输等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后给权属人一次性货币补偿。 3.机关事业单位的补偿补助包括房屋及附属物、搬迁运输等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后给权属单位一次性货币补偿。 4.企业、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用地补偿:根据土地使用权性质,经评估后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利用住宅生产经营的,按住宅用地处理,不予再次补偿。 (三)安置方式 1.机关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确定搬迁安置,从业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2.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安置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专项设施 (一)安置原则 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补偿,凡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所增加的投资由权属人自行承担。 (二)补偿补助 小型水电站等专项设施由专业部门评估后一次性货币补偿。 (三)安置方式 1.小型水电站处置后报废。 2.交通、电力、通讯、广电等专项设施根据审定的改复建方案处理。 3.不可移动文物,或采用整体异地搬迁的方式,随各村搬迁至移民安置区,或采取部分构建征集保护。 三、房屋或其他资产的权属有争议的,按先处理后补偿的原则,待确认后予以补偿。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在签订安置协议时隐瞒转让、继承、分割、抵押等事实而产生的纠纷,由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补偿补助资金拨付。搬迁安置补偿补助资金分二次拨付,即按时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后拨付安置补偿补助总额的50%,按期搬离库区后拨付全部余额。 五、安置实施。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专项设施的安置工作由相关责任单位按照与仙居县朱溪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签订的责任书要求组织实施。其他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安置工作。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7 朱溪水库工程特困移民户确认及建房补助标 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有关规定,为保障特困移民户的基本住房,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工程特困移民户资格条件及建房补助标准如下: 一、特困移民户建房补助对象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按时签订移民安置补偿协议、按时启动建房。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批准有证); (二)因灾、因祸、因病、因残等原因,致使无力建起一层安置房的。 二、特困移民户建房补助标准为房产评估机构测算的安置房一层(砖混结构)建筑成本参考价减去特困移民户补偿补助奖励款总和的余额。 三、特困移民户建房补助对象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水平年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村审查同意,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朱溪镇人民政府审核,由仙居县朱溪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审批。 四、建房补助资金在朱溪水库移民安置规划的贫困移民建房补助款中列支。
征集调查结果:
作者: 仙居县管理员2 信息来源: 县政府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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