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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1024737798117G/2017-10384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仙居县 发布日期: 2017-04-24

仙居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仙居县违法建筑采取改正措施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4-24 15:37 访问次数:

征集内容:

为了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合法性、可操作性,现将《仙居县违法建筑采取改正措施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3月2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供电大楼13楼)。

联系电话:87816863,传真:87816862,电子邮箱:xjyfxz@163.com。 

 

 

附件:《仙居县违法建筑采取改正措施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仙居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3月10日


仙居县违法建筑采取改正措施工作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无违建县”创建,进一步规范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采取改正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采取改正措施和暂缓拆除期间采取改正措施。

第三条 按照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坚持公平、尊重历史、分类处置、综合考量、兼顾民生、稳步推进原则,开展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第四条 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一律予以拆除:

(一)2013年10月1日后新建、扩建的;

(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属于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确定应拆的;

(五)农民建房非法“一户多宅”应拆的;

(六)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

(七)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八)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或者建筑物共有部分擅自新建、搭建的;

(九)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十)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地下管线、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影响设施建设或功能正常发挥的;

(十一)影响水源地、河道(水塘)等保护或危及防洪,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十二)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影响市容景观、影响公共利益或妨碍重点工程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十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规划许可期限应拆除的;

(十四)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

第五条 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补救措施:

(一)在城镇规划区、乡村规划区内,符合农民建房审批条件未批先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建筑质量符合要求的;

(二)在城镇规划区、乡村规划区内,农民建房少批多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符合房屋建筑质量要求,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

1.拆除可能影响整体建筑安全或相邻建筑安全;

2.超建一层以内;

3.超建筑面积不超过批准面积20%,且不超过30平方米;

4.无相邻纠纷。

(三)农业生产配套附属用房,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件的;

(四)道路、绿化、市政、教育、医疗卫生、旅游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已支付征地补偿费且无纠纷的;

(五)确属历史原因,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已经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尚未补办审批手续, 无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

(六)工业企业在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违法建设,符合消防要求、建筑质量安全,符合城乡建设规划或虽原不符合城乡建设规划但规划调整后符合的;

(七)工业企业符合“退二进三”或“零地技改”政策的;

(八)暂缓作出拆除行政处罚决定或暂缓强制执行的案件,在暂缓期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修编后符合规划,符合房屋建筑质量,且无纠纷的;

(九)其他可责令采取改正措施的。

第六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案件,县行政执法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对是否可以责令采取改正措施,如何采取改正措施,以书面形式报送县建设规划局,由县建设规划局作出认定。县建设规划局在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附相关证据回复县行政执法局。县建设规划局需要其他部门协同认定的,由县改拆办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规划局、县行政执法局、县消防大队及相关部门进行合议决定。

乡村规划区内的案件,由各乡镇(街道)作出认定,作出认定时应征求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城镇规划区、乡村规划区外的案件和暂缓拆除案件,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改拆办审查,由县改拆办组织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规划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合议决定。

涉及“退二进三”或“零地技改”的,由县经信局提出意见,报县改拆办审查,县改拆办组织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规划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合议决定。

认定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同时,应明确改正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认定意见和需要改正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报县改拆办审查备案,未经审查备案的不得实施。县改拆办和案件执法机关做好工作台账。

第七条 符合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情形的,各乡镇人(街道)应在所在的村、社区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公示期为7天。公示时应明确联系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群众有异议的,原审查机关在公示期满后进行复议。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县改拆办审查备案。

第八条 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规划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根据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及时依法编制或修改相关规划。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按照现行的规划执行。

规划编制或修改不针对具体案件,不得利用规划的编制或修改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一次性书面告知限期改正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限期改正的时间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60日,特殊情况可再延长30日(规划调整和土地农用地转用征收报批的时间除外)。

缓拆案件,经查符合上述规定的,参照执行。已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撤销案件或终止执行。

第十条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实施改正后,应及时申请组织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规划局、县行政执法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符合要求的,出具联合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当事人持联合验收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向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和不动产权证书。条件符合,材料齐全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材料不齐的,一次性要求补齐。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认定和审批,否则依法予以撤销,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县改拆办、各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未按照法律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履行职责,或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集调查结果:

作者: 仙居县管理员2

信息来源: 县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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