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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1024737798117G/2017-10385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仙居县 发布日期: 2017-03-16

仙居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仙居杨梅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3-16 10:15 访问次数:

征集内容:

为了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合法性、可操作性,现将《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仙居杨梅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3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供电大楼13楼)。

联系电话:87816863,传真:87816862,电子邮箱:xjyfxz@163.com。 

 

 

附件:《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仙居杨梅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仙居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3月16日


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仙居杨梅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了不断提高仙居杨梅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县杨梅产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农业投入品。在杨梅上不得使用国家禁用或限用的39种农药,违反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果农必须严格按照我县制定的杨梅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在杨梅采摘前30天,禁止在树冠上喷施任何农药,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将组织人员对杨梅质量安全进行全面检测,对于杨梅生产、经营者经抽样检测不合格的,由农业、市场监督等有关执法部门严格根据相关法律、行规处罚。

二、依法加强对“仙居杨梅”品牌的保护,切实营造人人保护“仙居杨梅”品牌的良好氛围。非本县区域范围生产的杨梅不得以“仙居杨梅”标识销售。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单位,不得超范围收购。经检查生产档案、收购档案、包装标识不规范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取缔质量标志和证明商标使用。

三、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对生产、销售、使用高毒剧毒农药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根据举报案值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举报人1000—5000元奖励,多人对同一单位或个人进行举报的,以先举报者为准。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谎报或借机报复。有关部门将对举报者严格保密,保护举报者的利益。举报电话:87773815(县林业局)、12316(县农业局)、12315(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乡镇(街道)及相关杨梅重点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村规民约,组织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违反禁令喷施农药、不主动配合检测等其他违反本通告的种植单位和个人,实行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征集调查结果:

作者: 仙居县管理员2

信息来源: 县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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