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单位: 现将《仙居县人民政府行政调解权力义务清单》、《仙居县人民政府直属有关单位行政调解权力义务指导清单》、《乡镇(街道)政府行政调解权力义务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仙居县人民政府行政调解权力义务清单 序号 | 行政调解 职责名称 | 具体行政调解权力义务内容 | 类型 | 具体实施单位 | 1 | 征地补偿 安置争议 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相关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裁决。协调、裁决争议的具体程序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试行)》第四条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实行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 行政 法规 部门 规章 政府 规章 | 县政府 | 2 | 土地权属 争议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权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调解由受理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主持,双方当事人、证人参加,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调解主持单位进行调解。调解尽可能就地进行。 |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 规章 政府 规章 | 县政府 | 3 | 山林纠纷 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发生纠纷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在一个县范围内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商解决;跨市、县范围的,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纠纷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 法律 地方性 法规 部门 规章 | 县政府 | 4 | 水事纠纷 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九条?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五十一条 因抗旱发生的水事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法律 行政 法规 | 县政府 | 5 | 水土流失 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 法律 | 县政府 | 6 | 农业自然 资源开发 利用与保护管理方面的争议调解 | 《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在农业自然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三)协调在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方面的争议,并向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专业主管部门在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由人民政府或者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协调。 | 地方性 法规 | 县政府 | 7 | 矿区范围 争议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九条 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 法律 行政 法规 | 县政府 | 8 | 铁路用地 权属争议 调解 | 《浙江省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铁路用地单位与其他部门、单位发生土地权属争议,铁路分局用地管理机构应协助当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争议双方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政府 规章 | 县政府 | 9 | 国有资产 产权纠纷 调解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或与其他国有单位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 部门 规章 政府 规章 | 县政府 | 10 | 信访投诉 案件调解 | 《信访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 行政 法规 | 县政府 | 11 | 行政复议 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行政 法规 | 县政府 | 12 | 行政调解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二、行政调解的范围、主体和程序 (一)行政调解范围和主体。 1. 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调解。重点是城市建设、房屋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行政争议。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由主管该事项的行政机关负责调解。重点是交通损害事故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医疗卫生、土地(林地、海域)权属 争议、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劳动就业、渔业、生产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 | 规范性 文件 | 县政府 | 13 | 突发事件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法律 | 县政府 |
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行政调解权力义务指导清单 一、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公共行政调解权力义务指导清单 序号 | 行政调解 职责名称 | 具体行政调解权力义务内容 | 类型 | 具体实施单位 | 1 | 行政争议 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行政法规 | 有关单位 | 2 | 信访投诉 案件调解 | 《信访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 行政法规 | 有关单位 | 3 | 行政调解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二、行政调解的范围、主体和程序 (一)行政调解范围和主体。 1. 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调解。重点是城市建设、房屋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行政争议。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由主管该事项的行政机关负责调解。重点是交通损害事故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医疗卫生、土地(林地、海域)权属 争议、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劳动就业、渔业、生产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 | 政策性 文件 | 有关单位 | 4 | 突发事件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法律 | 有关单位 |
二、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具体行政调解权力义务指导清单 (一)发改局 序号 | 行政调解 职责名称 | 具体行政调解权力义务内容 | 类型 | 具体实施单位 | 1 | 旅游者 权益 争议调解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 | 行政 法规 | 发改局 等单位 | 2 | 价格争议调解 | 《浙江省价格条例》第三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争议调解机制,根据消费者、经营者和行业组织的申请,依法及时调解价格争议。 《价格认证中心管理办法》第七条 接受当事人委托,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认证。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价格纠纷调解。 | 地方性 法规 部门 规章 | 发改局 | 3 | 商业经济 纠纷调解 | 《商业经济纠纷调解试行办法》第二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主管商业经济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是指包括国营商业、粮食商业和供销社在内的,各种经济成分、各个部门和各个单位办的各类商业,即社会商业。 本办法所称各级商业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商品流通的行政部门和同级供销社。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经济纠纷,是指各类商业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 商业经济组织与非商业经济组织、个体经营者之间的经济纠纷,可参照本办法调解。 | 部门 规章 | 发改局 等单位 | 4 | 律师服务 收费争议 调解 |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部门 规章 | 发改局 等单位 | 5 | 价格投诉 调解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投诉实行调解制度,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浙江省价格投诉举报行政调解制度》第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价格投诉举报行政调解制度,其价格投诉举报中心承办具体工作。 《浙江省价格举报工作规定》第十一条 举报人、被举报人愿意协商解决的,可以由举报人、被举报人达成协商解决协议并予执行,同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协商解决的必要证据。 | 部门 规章 规范性 文件 | 发改局 | 6 | 农业自然 资源开发 利用与保护管理方面的争议调解 | 《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在农业自然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二)协调在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方面的争议,并向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专业主管部门在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由人民政府或者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协调。 | 地方性 法规 | 发改局 | 7 | 消费者 权益 争议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的申诉或者消费者协会转交的投诉,应当在收到申诉或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或者消费者协会。 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行政管理部门逾期不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或者对行政管理部门不受理的决定不服的,消费者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处理。确属经营者责任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负责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 法律 地方性 法规 | 发改局 等单位 |
(二)财政地税局 序号 | 行政调解 职责名称 | 具体行政调解权力义务内容 | 类型 | 具体实施单位 | 1 | 国有资产 产权纠纷 调解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或与其他国有单位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 部门 规章 政府 规章 | 财政局 | 2 | 税务行政 复议调解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八十六条 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一)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二)行政赔偿。(三)行政奖励。(四)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 部门 规章 | 地税局 |
(三)商务局 序号 | 行政调解 职责名称 | 具体行政调解权力义务内容 | 类型 | 具体实施单位 | 1 | 旅游者权益 争议调解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 | 行政 法规 | 商务局 | 2 | 商业经济 纠纷调解 | 《商业经济纠纷调解试行办法》第二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主管商业经济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是指包括国营商业、粮食商业和供销社在内的,各种经济成分、各个部门和各个单位办的各类商业,即社会商业。 本办法所称各级商业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商品流通的行政部门和同级供销社。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经济纠纷,是指各类商业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 商业经济组织与非商业经济组织、个体经营者之间的经济纠纷,可参照本办法调解。 | 部门 规章 | 商务局 |
(四)国土局 序号 | 行政调解 职责名称 | 具体行政调解权力义务内容 | 类型 | 具体实施单位 | 1 | 土地权属 争议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权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 调解由受理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主持,双方当事人、证人参加,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调解主持单位进行调解。调解尽可能就地进行。 | 法律 行政 法规 部门 规章 政府 规章 | 国土局 | 2 | 矿区范围 争议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九条 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 法律 行政 法规 | 国土局 | 3 | 征地补偿 安置争议 调解 |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相关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裁决。协调、裁决争议的具体程序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试行)》第四条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实行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 部门 规章 政府 规章 | 国土局 | 4 | 铁路用地 权属争议 调解 | 《浙江省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铁路用地单位与其他部门、单位发生土地权属争议,铁路分局用地管理机构应协助当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争议双方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政府 规章 | 国土局 |
(五)农林局 序号 | 行政调解 职责名称 | 具体行政调解权力义务内容 | 类型 | 具体实施单位 | 1 | 种子纠纷 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二条 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浙江省实施 发生种子质量纠纷时,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种子管理机构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调解。 | 法律 地方性法规 | 农林局 | 2 | 农业机械 事故责任 纠纷调解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第三十九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但当事人一方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行政 法规 部门 规章 | 农林局 | 3 | 农机作业 质量争议 调解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必须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农机作业质量标准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标准进行作业。当事人双方对作业质量存在异议时,可申请作业地的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 部门 规章 | 农林局 | 4 | 农业机械 产品三包 责任问题 纠纷调解 |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十条 农机用户因三包责任问题与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发生纠纷的,可以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农机用户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设立的投诉机构进行投诉,或者依法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反映情况,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可以调解解决。 | 部门 规章 | 农林局 | 5 | 联合收割机事故调解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农机监理机构调解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部门 规章 | 农林局 | 6 | 农业生产 事故调解 | 《浙江省农业生产事故处置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生产事故处置,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因种子、蚕种、食用菌种、种畜禽、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导致种养对象的生长、繁育、产量、产品品质以及耕地质量等受到不利影响,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登记受理、调查鉴定、事故调解、责任追究等活动。 第六条 农业生产事故处置工作一般分为:初步调查、技术鉴定、事故调解和责任追究四个环节。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可依职权开展农业生产事故情况调查,实施质量抽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协调各方当事人进行纠纷调解等活动。 | 规范性文件 | 农林局 | 7 | 山林纠纷 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发生纠纷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在一个县范围内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商解决;跨市、县范围的,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纠纷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林权争议由当事人共同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负责办理具体处理工作。 | 法律 地方性法规 部门 规章 | 农林局 | 8 | 种子质量 纠纷调解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发生种子质量纠纷时,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种子管理机构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调解。 | 政府 规章 | 农林局 |
(七)水利局 序号 | 行政调解 职责名称 | 具体行政调解权力义务内容 | 类型 | 具体实施单位 | 1 | 水事纠纷 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九条 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五十一条 因抗旱发生的水事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法律 行政 法规 | 水利局 | 2 | 水土流失 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 法律 | 水利局 | 3 | 水污染损害 赔偿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法律 | 水利局 | 4 | 渔业水域 污染事故 调解 |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机构申请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部门 规章 | 水利局 | 5 | 渔业船舶 水上安全 事故调解 |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条 因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各方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共同书面申请调解。 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不予受理。 | 部门 规章 | 水利局 |
(八)住建局 序号 | 行政调解 职责名称 | 具体行政调解权力义务内容 | 类型 | 具体实施单位 | 1 | 建设工程 合同纠纷 调解 |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建设工程合同争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20.2条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 地方性法规 部门 规章 | 住建局 | 2 | 房屋拆迁 纠纷调解 |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三)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注:仅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 | 规范性文件 | 住建局 | 3 | 建设工程 结算价款 争议调解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有争议的,可以向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不愿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 部门 规章 地方 规章 | 住建局 | 4 | 异产毗连 危险房屋 治理纠纷 调解 | 《建设部关于修改 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拒不承担责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处;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 部门 规章 | 住建局 | 5 | 住宅室内 装饰装修 工程纠纷 调解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 部门 规章 | 住建局 | 6 | 物业承接 查验争议 调解 |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第四十四条 物业承接查验中发生的争议,可以申请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调解。 | 部门 规章 | 住建局 | 7 | 物业服务 合同纠纷 调解 | 《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当事人一方对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行为有争议的,双方应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申请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 | 规范性文件 | 住建局 | 8 | 物业权益 纠纷调解 |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中发生权益争执的,可以要求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调解。 | 规范性文件 | 住建局 |
(九)交通运输局 序号 | 行政调解 职责名称 | 具体行政调解权力义务内容 | 类型 | 具体实施单位 | 1 | 建设工程 结算价款 争议调解 |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有争议的,可以向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不愿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 政府 规章 | 交通 运输局 | 2 | 施工合同 争议调解 |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执行施工合同中发生合同争端,应按照施工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如协调不成,可由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调解。调解不成时,可申请当地经济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机关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 政府 规章 | 交通 运输局 | 3 | 水上交通 事故调解 | 《浙江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负责处理该交通事故的港监机构申请调解,并按国家规定缴纳调解费。 《海事调解管理办法》第四条 海事调解工作原则上由负责调查事故的海事管理机构受理和主持。 | 政府 规章 规范性文件 | 地方 海事局 | 4 | 渡船交通 事故调解 | 《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因渡船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调解;不申请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政府 规章 | 地方 海事局 | 5 | 机动车 维修质量 纠纷调解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二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部门 规章 | 运管局 | 6 | 运输合同 或货运事故纠纷调解 |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九十条 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及有关方在履行运输合同或处理货运事故时,发生纠纷、争议,应及时协调解决或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依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部门 规章 | 交通 运输局 | 7 | 道路运输 服务质量 纠纷调解 |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运政机构对投诉案件进行调解,应制作《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调解书》(式样见附件2),一式3份。由投诉人、被投诉人双方(或其代表)签字,并经运政管理机构盖章确认后,分别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1份,运政机构存档1份。 | 规范性文件 | 运管局 |
(十)环保局 序号 | 行政调解 职责名称 | 具体行政调解权力义务内容 | 类型 | 具体实施单位 | 1 | 大气污染 损害赔偿 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法律 | 环保局 | 2 | 水污染 损害赔偿 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律 | 环保局 | 2 | 固体废物 污染损害 赔偿纠纷 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 法律 | 环保局 | 4 | 环境噪声 污染损害 赔偿纠纷 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法律 | 环保局 | 5 | 环境信访 调解 | 《环境信访办法》第十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协调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综合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反映的环境问题。 | 部门 规章 | 环保局 | 6 | 排污权 交易 争议调解 | 《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排污权交易出现争议的,相关单位可以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争议涉及排污权交易机构的,相关单位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规范性文件 | 环保局 |
(十一)民政局 序号 | 行政调解 职责名称 | 具体行政调解权力义务内容 | 类型 | 具体实施单位 | 1 | 离婚纠纷 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 法律 | 民政局 | 2 | 民政信访 案件调解 |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迅速解决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可以邀请相关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机构等参与信访工作。 | 部门 规章 | 民政局 | 3 | 行政区域 边界争议 调解 |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边界争议,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形图,报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的边界争议,由其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 行政 法规 | 民政局 | 4 | 家庭寄养 争议调解 |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四)协调解决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 部门 规章 | 民政局 |
(十二)人力社保局 序号 | 行政调解 职责名称 | 具体行政调解权力义务内容 | 类型 | 具体实施单位 | 1 | 人事争议 调解 |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部门 规章 | 人力 社保局 | 2 | 劳动争议 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同级工会、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代表组织协调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协调处理。争议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向争议双方书面说明延期理由。 《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九条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 法律 地方性法规 部门 规章 | 人力 社保局 | 3 |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行政复议 调解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三)其他适于调解的。 | 部门 规章 | 人力 社保局 | 4 | 社会保险 争议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八条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外国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 法律 部门 规章 | 人力 社保局 |
(十三)教育局 序号 | 行政调解 职责名称 | 具体行政调解权力义务内容 | 类型 | 具体实施单位 | 1 | 学生伤害 事故调解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 部门 规章 | 教育局 | 2 | 学生安全 事故调解 | 《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学生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政府设立的学生安全事故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生安全事故调解机构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及时、公正、客观地进行调解,并自收到调解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结束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解机构名称以及学生安全事故的原因、损害情况和调解确定的赔偿方式、数额等,由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机构印章。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学生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政府 规章 | 教育局 |
(十四)科技局 序号 | 行政调解 职责名称 | 具体行政调解权力义务内容 | 类型 | 具体实施单位 | 1 | 专利纠纷 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 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五)其他专利纠纷。 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专利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加盖其公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 法律 行政 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 科技局 |
(十五)文广出版局 序号 | 行政调解 职责名称 | 具体行政调解权力义务内容 | 类型 | 具体实施单位 | 1 | 著作权 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五条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 软件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著作权纠纷进行调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机关的申请,对有关案件中涉及著作权的问题出具意见。 | 法律 行政 法规 政府 规章 | 文广 出版局 |
(十六)体育局 序号 | 行政调解 职责名称 | 具体行政调解权力义务内容 | 类型 | 具体实施单位 | 1 | 竞技体育 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三条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法律 | 体育局 |
(十七)卫生计生局 序号 | 行政调解 职责名称 | 具体行政调解权力义务内容 | 类型 | 具体实施单位 | 1 | 医疗纠纷 调解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第二十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会申请调解;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 法规 地方性法 规 | 卫生 计生局 | 2 | 卫生信访 调解 |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卫生部第54号令)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卫生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相关社会团体和相关专业人员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信访请求。 | 部门 规章 | 卫生 计生局 |
(十八)旅游局 序号 | 行政调解 职责名称 | 具体行政调解权力义务内容 | 类型 | 具体实施单位 | 1 | 旅游者 权益 争议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 《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解决; (二)向旅游、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申诉或者投诉;(三)有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实行调解制度。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第二十四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积极安排当事双方进行调解,提出调解方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 旅游局 |
(十九)市场监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序号 | 行政调解职责名称 | 具体行政调解权力义务内容 | 类型 | 具体实施单位 | 1 | 侵犯商标 专用权的 赔偿数额 争议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法律 | 市场 监管局 | 2 | 广告侵权 损害赔偿 争议调解 | 《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户和消费者蒙受损失,或者有其他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害赔偿,受害人可以请求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行政法规 | 市场 监管局 | 3 | 侵犯商业 秘密的 损害 赔偿争议调解 |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权利人因损害赔偿问题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权利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 部门规章 | 市场 监管局 | 4 | 合同争议 调解 |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为内容的合同争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申请合同争议调解,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和合同副本。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六条 工商所的职责包括: (三)监督检查辖区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调解经济合同纠纷…… | 部门规章 | 市场 监管局 | 5 | 消费者 权益 争议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的申诉或者消费者协会转交的投诉,应当在收到申诉或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或者消费者协会。 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行政管理部门逾期不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或者对行政管理部门不受理的决定不服的,消费者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处理。确属经营者责任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负责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的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处理。 |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 规 部门规章 | 市场 监管局 | 6 | 特殊标志 侵权民事 赔偿争议 调解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现特殊标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被侵害时,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投诉的,应当依特殊标志所有人的请求,就侵权的民事赔偿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九条 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即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应当事人的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就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第十条 侵犯亚运会标志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亚运会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亚运会标志侵权案件投诉的,应亚运会标志权利人的请求,可以就侵权的民事赔偿主持调解。 | 行政法规 | 市场 监管局 | 7 | 农业用户 三包责任 问题纠纷 调解 |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十条 农机用户因三包责任问题与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发生纠纷的,可以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农机用户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设立的投诉机构进行投诉,或者依法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反映情况,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可以调解解决。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部门规章 | 市场 监管局 |
(二十)质监局 序号 | 行政调解 职责名称 | 具体行政调解权力义务内容 | 类型 | 具体实施单位 | 1 | 计量纠纷 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交易双方因计量器具准确度产生计量纠纷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向计量主管部门申请仲裁检定或者计量调解。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四)受理计量投诉,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四)受理计量纠纷投诉,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到:(四) 积极受理计量纠纷,负责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专业计量站设置专业计量监督员。 专业计量监督员在授权区域内执行规定的计量监督任务,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执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抄送专业计量站。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当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检定。 | 行政 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 规章 | 质监局 | 2 | 产品质量 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条 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没有合同的,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提请有关的质量监督机构调解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七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无需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根据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的请求,采用产品质量争议调解方式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产品质量争议的调解由被申诉人所在地的县、市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 | 法律 行政 法规 部门 规章 | 质监局 | 3 | 产品三包 责任问题 纠纷调解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二条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十条 农机用户因三包责任问题与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发生纠纷的,可以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农机用户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设立的投诉机构进行投诉,或者依法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反映情况,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可以调解解决。 | 部门 规章 | 质监局 |
(二十一)公安局 序号 | 行政调解 职责名称 | 具体行政调解权力义务内容 | 类型 | 具体实施单位 | 1 | 治安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三十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三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 法律 部门 规章 规范性文件 | 公安局 | 2 | 动物伤人 案件调解 | 《浙江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常见警情处置工作指导意见》第十条 动物伤人警情的处置 (二)处警和前期处置 5.现场调处:对当事人愿意现场调解的,可以依法进行调处;调解不成或不愿意调解的,告知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 规范性文件 | 公安局 |
(二十二)司法局 序号 | 行政调解 职责名称 | 具体行政调解权力义务内容 | 类型 | 具体实施单位 | 1 | 律师服务 收费争议 调解 |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部门 规章 | 司法局 | 2 | 律师行业 投诉案件 调解 | 《浙江省律师行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第二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案件经过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分别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投诉人: (六)被投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诉人造成经济损失,投诉人要求赔偿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先行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责令被投诉人按照《浙江省律师执业过错责任赔偿办法(试行)》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七)投诉案件属于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费争议,而该收费不涉及违法违规的,司法行政机关在做好解释的同时,可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或者建议投诉人向律师协会申请调解; | 规范性文件 | 司法局 |
(二十三)信访局 序号 | 行政调解 职责名称 | 具体行政调解权力义务内容 | 类型 | 具体实施单位 | 1 | 信访投诉 案件调解 | 《信访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 行政 法规 | 信访局 |
(二十四)供销社 序号 | 行政调解 职责名称 | 具体行政调解权力义务内容 | 类型 | 具体实施单位 | 1 | 商业经济 纠纷调解 | 《商业经济纠纷调解试行办法》第二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主管商业经济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是指包括国营商业、粮食商业和供销社在内的,各种经济成分、各个部门和各个单位办的各类商业,即社会商业。 本办法所称各级商业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商品流通的行政部门和同级供销社。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经济纠纷,是指各类商业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 商业经济组织与非商业经济组织、个体经营者之间的经济纠纷,可参照本办法调解。 | 部门 规章 | 供销社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调解权力义务清单 序号 | 行政调解 职责名称 | 具体行政调解权力义务内容 | 类型 | 具体实施单位 | 1 | 突发事件 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法律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2 | 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 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 法律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 | 土地权属 争议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权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 调解由受理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主持,双方当事人、证人参加,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调解主持单位进行调解。 调解尽可能就地进行。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法律 政府 规章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4 | 山林纠纷 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八条 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法律 部门 规章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5 | 劳动争议 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 法律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6 | 信访投诉 案件调解 | 《信访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 行政 法规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7 | 侵害妇女 在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中 的权益纠纷 调解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调解;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地方性法规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8 | 因订小亲引起的纠纷调解 | 《浙江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因订小亲引起的纠纷,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调解处理。 | 地方性法规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9 | 民间纠纷 调解 | 《民间纠纷调解处理办法》第三条 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民间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第十五条 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时,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 部门 规章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0 | 物业纠纷 调解 |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中发生权益争执的,可以要求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调解。 《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当事人一方对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行为有争议的,双方应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申请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 | 地方性法规 规范性文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1 | 行政调解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52号) 二、行政调解的范围、主体和程序 (一)行政调解范围和主体。 1. 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调解。重点是城市建设、房屋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行政争议。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由主管该事项的行政机关负责调解。重点是交通损害事故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医疗卫生、土地(林地、海域)权属 争议、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劳动就业、渔业、生产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 | 规范性文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信息来源:
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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