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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1024737798117G/2016-10383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仙居县 发布日期: 2016-09-20

仙居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仙居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9-20 14:04 访问次数:

征集内容:

为了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合法性、可操作性,现将《仙居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10月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供电大楼13楼)。

联系电话:87816863,传真:87816862,电子邮箱:xjyfxz@163.com。 

 

 

附件:《仙居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仙居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9月20日


 

仙居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台安监管〔2012〕104号)等法律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是指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查处的、全县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四条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

(一)工矿商贸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二)发生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要提供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通讯联系方式等。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要尽可能提供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后果等情况,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并协助调查。

第六条 举报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属安监系统、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查情况属实且本县安监系统事先未掌握的、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举报人可获得奖励。

对于因同一举报事项已获得上级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七条 举报奖励范围及额度:

(一)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1000元;

(二)举报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奖励1000元至5000元;

(三)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按10元/箱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万元;

(四)举报瞒报和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根据事故级别不同分别给予奖励: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特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 违法行为举报事项需给予奖励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违法行为查处终结后10日内通知举报人。受到奖励的举报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指定地点,凭身份证明或相关有效证件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领取的,须出具相关证明。

第九条 领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金,需由案件经办人员填写《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金申请表》(详见附件),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按财务审批管理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审批,举报人签名领取。

第十条 多人多次就同一事项分别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奖金发给单位。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金:

(一)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

(三)匿名举报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四)国家机关、村(居、社区)工作人员在自己负责管理的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五)全县安监系统干部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发现并报告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干扰正常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情节轻重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透露。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仙居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仙居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仙政办发〔2007〕30号)同时废止。

 

附件:仙居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金申请表


附件

仙居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金申请表

 

案件名称


当事人


地址


举报人


身份证号码


案情简介


举报奖励依据及金额

         承办人:                           

承办机构

意见

             负责人:                       

审批意见

              审批人:                      

签 收

       签收人:                      

 

征集调查结果:

作者: 仙居县管理员2

信息来源: 县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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