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加快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推动县域“绿色化”发展改革试点工作,探索生态工业发展新模式,加快推进供给侧改革,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实现县域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统筹协调,加大财政支持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县党政“一把手”抓工业机制,由仙居县“工业强县”建设领导小组及其破难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做好各部门协调工作,对工业企业发展过程中需明确的一般性事项进行研究,作出决定。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通力合作,形成推进工业经济发展的强大合力。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县政府原则上每年安排5000万元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工业及信息产业发展。若政策兑现所需资金超出预算,超出部分另行追加。各主导行业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二、提升传统产业,壮大工业经济 (三)加快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扶持发展医药化工、工艺礼品、橡胶塑料、机械装备和农副产品加工行业,借助多种现代科技手段,推动传统产业向智慧产业转型;培育发展医疗器械、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通过招商引资、引进风投和兼并重组等形式,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十三五”末期,形成以现代医药、文化创意、橡胶塑料、高端装备、医疗器械和新材料为主导的生态特色产业,完善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加大主导行业上下游企业发展力度,延伸主导行业产业链条,做精做深企业品牌和标准,提高企业主导产品附加值。 (四)深化要素改革,促进提质增效。深入实施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和工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改革,进一步优化工业企业综合效益评级,更加突出“亩产论英雄”、单位资源产出效益理念和导向,贯彻落实差别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水电价、差别排污和差别用能等制度,完善县级资源要素交易平台,通过正向激励与反向倒逼相结合,促使工业企业经济提质增效。 三、实施“三名工程”,培育“三名”梯队 (五)着力培育“名企”梯队。贯彻实施“三名工程”,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且当年度工业企业综合效益评级为A级的,对企业经营者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和150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50万元。鼓励企业做大增值税。当年凡在我县缴纳增值税税额达200万元(含)以上的,且同比增幅达12%~20%(含)的,按其当年缴纳增值税增量部分给予10%奖励;同比增幅达20%~30%(含)的,按其当年缴纳增值税增量部分给予15%奖励;同比增幅达30%以上的,按其当年缴纳增值税增量部分给予20%奖励。对当年度入库税收达5000万以上的企业,授予“仙居县重大税收贡献奖企业”荣誉称号;对当年度入库税收达2000万以上的工业企业,授予“仙居县税收入库贡献奖企业”荣誉称号。 (六)着力培育“名品”梯队。大力推进“质量强县”工作。设立仙居县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每家奖励30万元,每两年评选一次,获奖企业数每次不超过2家。上级政府质量奖按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全国质量标杆企业的奖励100万元。鼓励企业诚信经营。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对当年新获得省知名商号、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对新增国家级、省级区域产业品牌(基地)的企业或协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鼓励企业制造“专特优精”产品。对当年新获得“中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中国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浙江制造精品”、“浙江制造”品牌认证企业奖励20万元,“浙江制造”品牌认证企业每新增一个认证产品奖励10万元。鼓励企业参与国际上有影响力的工业设计大赛,对新获得国际工业设计大赛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七)着力培育“名家”梯队。开展仙居县十大优秀企业家评选活动,在每年经济工作会议上对十大优秀企业家进行表彰,对连续三年获得优秀企业家称号的,授予“仙居县功勋企业家”终身荣誉称号。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资金,用于开展企业培训、企业家沙龙、考察学习等各类活动。 四、实施“腾笼换鸟”,拓展发展空间 (八)鼓励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继续采用差别化电价水价等经济手段,并通过产业政策审查、行业监督管理等途径,引导企业主动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低小散”块状行业整治以及重污染高能耗行业转型升级,对列入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给予支持,年耗能100吨标准煤以上的医药、化工、冶炼、建材、铸造等整体关停企业,在工商注销并设备拆除后按100元/吨标准煤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九)鼓励企业腾退工业用地。符合城区工业用地“退二进三”政策且适合政府收储的,给予原企业土地使用权补偿、建筑物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搬迁安置停产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另行制定。鼓励土地权利人退出土地,将存有空闲工业厂房的土地交由政府收储或者进入市场流转,积极盘活利用。工业用地已竣工投产,土地出让合同中无限制性约定,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经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进行分割转让。 五、强化技术改造,鼓励有效投资 (十)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加大对企业有效投资的财政扶持力度,重点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传统优势产业改造提升项目和重大工业投资项目。鼓励企业加大设备投入,提高自动化、智能化装备水平,扶持标准按项目审计的直接投资额(包括设备购置与安装、技术转让、专利和软件购买以及研发费用等)的8%补助。 (十一)鼓励企业进行“机器换人”。对实施“机器换人”项目的企业,优先列入政策扶持对象,在享受仙居县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的基础上,经专家认定、审计验收后,再给予“机器换人”专项投资奖励5%。对于企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在享受仙居县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的基础上,再按照设备购置款的10%给予财政奖励。本项奖励为独立的鼓励企业加强设备投资的政策,奖励资金由省财政资金和县财政资金按1:2比例构成。鼓励在我县注册设立第三方研发和服务机构,为我县“机器换人”企业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咨询。 (十二)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通过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高新技术产品鉴定验收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省级认定的优秀工业新产品的,按省级补助标准的50%再予以奖励。对列入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按国家级、省级补助标准的50%再予以奖励;对列入市级首台套产品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企业通过技术创新项目、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鉴定验收的,省级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级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实施“空间换地”,节约集约用地 (十三)鼓励企业进行“零地”技改。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且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和用途、满足消防、环保安全和建筑结构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在已全部建成投产的工业项目用地上,通过新建厂房或厂房加层,实施“零地”技改。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军事、航空等要求的前提下,企业厂区范围内,容积率、厂房高度不再设定上限指标限制,绿化率不再设定下限指标限制。项目建成通过竣工验收的,免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原容积率控制指标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项目报批过程中涉及到的县级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零地”技改项目建成投产后,其新增的设备投资同等享受县级技改补助。 七、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十四)鼓励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对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新投产企业,在投产后两年内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销售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存量企业首次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且列入浙江省小微企业培育监测平台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销售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当年被评为浙江省“小升规”创业之星的,再奖励3万元。 (十五)鼓励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园。以“专业化、企业化、产业化、国际化”为发展方向,加快建设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园和企业创业基地等一批创新载体。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新型孵化基地建设,推广“孵化+创投”等孵化模式,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对孵化基地每成功培育1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基地10万元的奖励。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政府以补贴券等方式,对创业者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法律税务等服务支持。 (十六)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面向工业企业的检验检测、设计研发、信息咨询、商务拓展、数据统计、共性技术处理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按项目审计报告直接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经行政认定获得国家级、省级公共服务平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加快“两化”融合,发展智慧产业 (十七)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推动企业实施ERP、SCM、CRM等为重点的信息化管理体系,推进大数据在制造业中跨领域、跨平台应用。对企业的“两化”融合项目按实际投资额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工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列入工信部、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并通过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确认为国家、省级“两化”融合试点或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鼓励软件产业发展,对经省新认定的软件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十八)推进工业化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强化工业设计和研发,加快应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先进手段,优化制造环节,拓宽市场,推动传统产业向智慧产业转型。对当年度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示范项目,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市级智能制造示范项目(企业或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 九、推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企业 (十九)倡导绿色生产,致力节能降耗。鼓励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审核,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对当年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按节能量给予2000元/万千瓦时奖励。对当年新通过省级、市级、县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对新评为省级绿色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能源计量示范单位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创建成功的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或示范企业奖励50万元、省级循环经济试点或示范企业奖励15万元。 十、转变发展方式,提升管理水平 (二十)鼓励企业开展管理创新活动。引导工业企业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管理创新试点或示范企业(精细化管理、卓越绩效管理、信息化管理等)认定的奖励3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省级管理创新试点或示范企业(精细化管理、卓越绩效管理、信息化管理等)、企业管理创新奖认定的奖励2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省级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的奖励20万元。对企业与中介机构合作引入现代管理体系,启动时在县经信局备案并接受跟踪管理,管理咨询合同费用支出在20万元以上的(以审计报告为准),一次性给予项目投入30%的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 (二十一)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建设。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具有国际竞争力、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单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浙江制造”标准起草工作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浙江制造”标准起草工作且单位排名前5位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5万元、10 万、5 万元、5万元、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标准化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十二)鼓励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作用,鼓励企业更多地从间接融资转向直接融资,积极引导行业骨干企业提升资本运营理念,借助境内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引导创业型、创新型、科技型、成长型工业企业通过新三板、引进战略投资和股权交易中心实现直接融资。鼓励企业开展兼并重组。支持企业通过扩股、转让、重组等形式引进战略投资者。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间的强强联合及行业龙头企业对中小微企业以及落后企业、经营困难企业的兼并重组,鼓励高成长性企业对资源闲置企业进行兼并重组。中小微企业因实施兼并重组而导致成本增加的,在完成重组资产产权过户或工商变更登记后,按重组所涉资产增值额(以审计报告为计算依据)的2%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具体参照《关于推进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工作的若干意见》(仙政发〔2016〕20号)执行。 十一、加强要素保障,助航转型升级 (二十三)切实减轻工业企业负担。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减负精神,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减负政策,全面清理规范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及各类中介机构服务收费,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社保缴费比例和要素资源成本。完善项目审批制度,全面实行核准目录外投资项目不再审批,企业独立选址项目、核准目录内投资项目高效审批,审批时间压缩至45天以内。 (二十四)确保工业用地有效供给。加强用地保障,每年在数量和结构上确保工业用地的科学合理供应。完善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对本土企业和招商引资企业一视同仁。具体参照《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工业用地配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6〕15号)执行。 (二十五)推动设立工业产业发展基金。由县财政出资设立工业产业发展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合作,助力创业创新和产业升级。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六)健全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加强银企合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按照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新增量0.5%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单个银行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工业企业提供担保年度月均余额的0.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述条款内容若已享受省级补助,则按照省级最高补助标准补差额。 (二十七)加强企业专业人才服务。根据绿色化发展要求,充分发挥高层次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引领作用,统筹推进各类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尤其注重优秀企业家培育。通过利用高等院校、国内外培训机构、省市中小企业创业辅导机构等社会资源,在多领域开展多层次的企业人才培训,为企业人才提供专业化培训服务。鼓励个人在仙居投资创业,上市公司、县重点企业、重点工业项目以及年度实际缴纳税收达到规定水平的投资人、副总、外地籍中级技术职称人才和外地籍全日制本科毕业子女入学享受城区居民同等待遇;园区内中小微企业副总及外地籍中级技术职称人才子女安排当地中心校就学。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八)支持行业协会发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推行政府购买协会及其他中介服务制度。完善制造业行业协会职能,鼓励行业协会开展各类活动,充分发挥其服务、监督、协调等作用,服务工业经济发展。对发挥作用较好的制造业行业协会每年给予10-20万元补助。 (二十九)激励部门、乡镇街道支持工业发展。对涉工部门、乡镇街道实行生态工业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考核优秀的部门、乡镇街道给予奖励。鼓励村级组织支持重点工业平台和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对工业平台和工业功能区建设所涉及的行政村,根据各村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村企和谐等方面的支持配合情况,每年评比出若干个支持工业发展先进村,奖励村班子5万元。 十二、附则 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实行申报制度。每年由企业提出申请,由县“工业强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及有关单位进行考核,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兑现。涉及荣誉的由县委、县政府对获奖企业及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 以上政策中涉及入库税收的,以县国税局和地税局报表为准,不包括稽查查处税收。企业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就高奖励一项,不重复计奖。企业奖励总额不能超过该企业当年度上缴税金的25%(鼓励类项目包括技术改造<“机器换人”>、“小升规”奖励、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奖励等不受此项约束)。符合“鼓励企业做大增值税”条款的,奖励未达到一万元以上的不予兑现,该条款执行时间为2017~2018年两个年度。企业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或产品质量事故的,取消一切荣誉、奖励。企业当年度工业企业综合效益评级为C级、D级的,取消奖励资格。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有单项产业政策的,按政策从高但不重复奖励。
信息来源: 县招商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