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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农家乐(民宿)扶持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6-12-01 08:15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家乐(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农家乐(民宿)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上级加快推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家乐(民宿)是指依托当地农村自然生态、田园景观、民俗风情、村居民舍和农(林、牧、渔)特色产业,以农户家庭经营方式为主(包含其他主体租赁农民住宅或村闲置集体用房、农林场房等)开办的,以吃农家饭、住农家屋、游田园景、享休闲乐为主要特征,能为游客提供品味农家菜肴、体验农耕文化、亲近农家生活、感受乡村风情等乡野生活体验的休闲旅游项目。农家乐(民宿)特色村是指开办农家乐(民宿)的经营户达到行政村总户数5%(且至少10户)以上的村庄。

第三条  农家乐(民宿)经营与监管,应当遵循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安全经营的原则。农家乐(民宿)发展要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产业融合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旅游惠民的统一,政府逐步加大对农家乐(民宿)周边公共安全设施的投入。

第四条  展农家乐(民宿)等级评定工作,努力提升我县农家乐(民宿)整体形象及服务品质,合力打造“仙居人家”系列农家乐(民宿)品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仙居县辖区内农家乐(民宿)的设立、经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申办审批

第六条  申办农家乐(民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风景旅游、历史文化村落、林地保护利用、乡村旅游等规划;

(二)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人文特色、村庄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且具有鲜明的文化主题特色,结构安全牢固;

(三)有合法有效的土地和房屋使用证明或者由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经营用房的安全和合法意见证明,应有至少5间(单栋原则上不超过15间)可供出租的客房,客房净面积(不含洗手间)原则上不少于10平方米,房屋不超过4层;

(四)功能布局基本合理,具有必要的停车场所、服务总台、公共交流和餐饮等基本功能区域;

(五)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按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有条件区域统一纳入污水管网;

(六)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建筑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七)符合消防、公安、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基本要求;

(八)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第七条  坚持惠民、便民原则,及时为业主办理相关手续。

(一)业主提出申请,签署村委会意见后,提交当地乡镇街道;

(二)当地乡镇街道实地踏勘,对经营用房的合法性、选址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和其它申办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提交县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县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单位进行初查,将符合农家乐(民宿)基本条件要求的申报单位函告县消防、公安、卫生、市场监管、旅游等部门,并组织以上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核查,核查后签署审批意见;

(四)经审批同意的申报单位凭联审联签单及其它证明材料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县公安机关在审批《特种行业许可证》时,前置条件以联审联签单上签署的消防意见为准,经营用房的安全和合法证明以当地乡镇街道的认定意见为依据,县公安机关不再审核。

第八条  取得农家乐(民宿)经营资格并开业满一年后,业主向县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县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仙居人家农家乐(民宿)等级认定专评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农家乐(民宿)等级评定,评分达180-220分、221-260分、261分以上的,县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分别授予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仙居人家称号。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  农家乐(民宿)奖励分为农家乐(民宿)项目创建奖、农家乐(民宿)品质奖、农家乐(民宿)特色村奖、农家乐特色乡镇奖和农家乐(民宿)管理营销经费补助。 (具体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条  对农家乐(民宿)项目的设立、经营,各部门在做好服务的基础上,尽力予以政策支持。

(一)农家乐(民宿)项目在符合《仙居县农家乐(民宿)管理办法》中有关消防、治安条件的,消防、公安按仙居县农家乐(民宿)联签联审表审批。为扶持壮大我县村级集体经济和促进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对于利用村集体公房及农林场房开办农家乐(民宿)及乡村精品酒店、乡村客栈的,可以不办理房屋用途变更而直接由县建设规划局、县消防大队依法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二)经县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确定的农家乐(民宿)村培育项目,村庄规模可以放宽到人均用地90m2

(三)金融部门可将农家乐(民宿)项目所有权、经营权作为抵押物予以信贷支持,并尽可能给予利率优惠。

(四)旅游部门应将农家乐(民宿)产业列为形象宣传、市场推广的一项重要内容,并逐步打造仙居人家系列农家乐(民宿)品牌。

(五)经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仙居人家的,授予相应星级仙居人家奖牌,并纳入仙居人家网络宣传、服务平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由县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家乐(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县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农家乐(民宿)的联合审批、联合执法和日常管理指导监督。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监督管理和服务政策措施。

第十二条  行业指导与品牌提升。县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行业指导,指导农家乐(民宿)建立健全管理、服务机制,强化从业人员培训,对获得星级仙居人家的农家乐(民宿)每二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未能通过的予以降级或摘牌。建立仙居人家网络宣传、订房等服务公共平台,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提升品牌知名度、美誉度。

第十三条  加强行业自律。农家乐(民宿)发展规模较大的村或镇要推动成立农家乐(民宿)协会等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农家乐(民宿)行业组织的设立应由县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依法登记。

第十四条  建立农家乐(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当地乡镇街道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处置并报县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部门的,由县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联合执法。对监管缺失或履职不到位的,由县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县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五条  农家乐(民宿)经营者对游客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农家乐(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乡镇街道和县相关部门。县相关部门和当地乡镇街道要不断完善农家乐(民宿)集聚区的应急保障机制,配备通讯、医疗、供电等应急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发生洪涝台等重大自然灾害时,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农家乐(民宿)经营者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服从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他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农家乐(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客人进行登记;

(二)未及时向公安部门发送入住旅客信息的;

    (三)以纠缠等方式强行拉客或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四)销售掺杂、掺假产品,或商品、服务未明码标价的;

    (五)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

(六)非法经营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

(七)经营法律法规禁止个人经营物品的;

(八)污染环境、乱搭乱建的;

(九)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

(十)不服从当地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管理的;

(十一)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单位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将处理结果通报给县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  发生游客重大责任投诉事件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存在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十九条  农家乐(民宿)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有关规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县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整改、降低星级、撤销星级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仙居县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县招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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