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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约定送达地址 保障当事人诉权


发布日期:2016-10-17 16:40 访问次数:

 

    “终于不用再等漫长的六十天公告期了,诉前约定送达地址的做法对于我们银行来说也是极好的!”近日,小吕在县法院立案大厅办理立案时,高兴地说道。小吕是银行的一名工作人员,因为银行与一些客户的金融借款纠纷,经常到法院办理相关诉讼。

 

  201510月,白塔镇的王某夫妇以房屋作为抵押,与小吕所在的银行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贷75万元,还款日期为20161025日。201511月,银行向王某夫妇发放了贷款。然而借款后,王某夫妇仅付清了20151220日前的借款利息,经多次催讨,至今尚未支付借款本金75万元及20151221日以后的利息。因此,2016727日,银行将王某夫妇起诉至法院。

 

  由于联系不上被告,加上送达地址有误,法院直接将双方签订合同时预先填写的送达地址确定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201685日,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王某夫妇归还本息,案件自立案到判决仅用了10天。作为该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小吕称,以往的金融借款纠纷诉讼中,最令她头疼的就是,对方当事人避而不见,而其送达地址不明确,法院的诉讼文书最终只能选择公告送达。由于公告送达时间冗长,对法院及银行的工作效率都造成了影响。

 

  8月份以来,为解决民商事案件送达难问题,县法院创新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对于金融机构与客户签订合同时预先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直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据了解,根据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中有关送达工作的规定,除了上述金融类案件的有关情况外,对于其他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就约定送达地址的,县法院也直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诉前约定送达地址有利于保障当事人诉权,降低公告送达诉讼成本,也进一步提高了民事诉讼的质量和效率。作为一项新制度,在适用和推广上需要法院和当事人的共同努力。”立案庭庭长王泽说。

信息来源: 仙居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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