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不得的“三期”权益为啥常常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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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不得的“三期”权益为啥常常被动
漠视法律、淡漠人性、女工自身任性等是核心原因
本报讯(记者章慧芬报道) “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是女性一生最幸福也是最辛苦的时期。国家因此立法保护“三期”女职工的权益,但这些被国家立法“动不得”的权益却常常被动了,特别是孕期权益。最近,浙江省劳动仲裁院副院长吴正,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仲裁院副院长傅世男,联合向本报提供3起案件,着重分析了“三期”纠纷产生的原因,并支招女职工该如何依法维权。 因孕被敲“饭碗”仲裁裁决无效 案例一:杭州西湖区一科技公司女员工小刘,2014年3月1日入职,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8月,小刘在公司组织的体检中发现怀孕,经医生诊断,建议休息一个月,出具了相应的建休证明。随即,小刘向公司提交了书面的请假申请及建休证明。公司经研究,认为小刘入职不满半年没为公司创造利润,怀孕后严重影响后续工作安排,决定不批准她请假,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小刘不服,向杭州市西湖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公司作出的解除决定。 傅世男分析: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等都作出了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特别是不能以“三期”内影响工作为由提出辞退。 本案中,公司辞退理由完全基于自身的主观意志,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予解除的情形,且事先也未与小刘协商沟通,其单方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的规定,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小刘的申诉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故裁决撤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傅世男说,不少用人单位对“三期”女职工不满,因为她们怀孕后要去医院检查,产假至少3~4个月,哺乳期的工作时间要缩短,工作效率较低。有些单位会想方设法调岗降薪,或者故意制造违纪情况等,以达到逼迫准妈妈们自己离职或“合法解雇”,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目的。其实,用人单位这样做不仅有损公司形象,也给公司带来诉讼牵累,实在得不偿失。 准妈妈维权不能“太任性” 案例二:杭州一公司的王小姐,在她怀孕6个半月时,公司经研究决定与她协商,为她调整工作岗位(非夜班劳动,且相对轻便),但她对此不满,既不请假,也不上班,无任何理由连续旷工近2个月。公司多次书面通知她上班,她依然我行我素。最终,公司以她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 吴正分析:作为“三期”内的女职工,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如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与她解除劳动合同。但上述规定,是指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在“三期”内严重影响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王小姐对公司的合理工作安排拒不接受,擅自单方无故旷工,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必须要在违纪事实、法律依据、合法程序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方能作出。即只有在形式上、内容上均合法,此决定才有效。 吴正说,此案告诉我们,法律、法规保护的是遵纪守法的准妈妈们,维权不能太任性,否则触犯了有关法律法规,都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不得安排准妈妈加班、夜班 案例三:华小姐系杭州西湖区一公司的办公室文员,2014年1月1日入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月工资2500元。2014年8月华小姐发现怀孕,并将怀孕情况向公司做了通报。9月15日,公司因业务量大增,决定大幅增加她的工作量,并要求她在正常工作时间外上夜班一个月。华小姐认为自己处于孕期,身体状况无法承担夜班的工作,拒绝了公司的夜班安排。公司遂做出处理决定,以“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为由,扣发她9月份半个月基本工资,并罚款500元。华小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傅世男分析:本案中,公司不顾华小姐的身体状况,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强行要求她上夜班加班,且据此扣发基本工资,其行为明显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第四条和第七条,应予纠正。最终,仲裁委裁决公司补发华小姐9月份被扣发的工资、返还罚款。 傅世男说,“三期”内女职工权益,相关法律法规有很多特别保护,比如工作强度。很多用人单位随意扣减“三期”女职工的工资,故意增加工作量,加大工作强度等方式,这是漠视人性,变相迫使女职工自行离职,明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仅抹黑企业形象,对内部管理亦起到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他建议用人单位在管理“三期”女职工上,要把握用工尺度,不能侵害她们的合法权利,同时要注重企业文化的建设,给予适当的人性化关怀与照顾,使之对企业产生归属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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