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营企业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可适当替换参保对象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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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总工会文件 台总工〔2015〕27号 关于民营企业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可适当替换参保对象的补充规定 各县(市、区)总工会,台州经济开发区总工会: 全市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居多,职工流动性大,队伍不稳定,为充分调动民营企业参加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积极性,经市总工会研究,特制定关于民营企业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可适当替换参保对象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替换条件 1、互助资金由参保企业统一出资交纳的; 2、参保企业办理替换须在交纳参保金半年之内进行; 3、被替换的职工必须是解除劳动合同,且在参保期内未享受过医疗互助补助的; 4、替换人员必须是新录用并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且不可带病替换参保。 第二条:替换比例 允许参保企业因职工离职须替换新职工的比例控制在参保人员总数的5%以内。 第三条:手续办理 企业在交纳参保金半年之内可集中办理一次参保对象的替换工作。企业工会要及时将替换人和被替换人的信息向参保地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申报,经职工服务中心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替换。 第四条:期限计算 替换人员的保障期限自办理替换之日起至单位互助期满止。 各县(市、区)总工会和台州经济开发区总工会要加强对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替换对象的监督管理,对于违规顶替、冒名顶替等弄虚作假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不得享受医疗费补助。 台州市总工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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