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权益保障
欠薪两年后投诉不受理——劳动监察部门提醒:维权切莫超时

发布日期:2015-10-29 访问次数:


欠薪两年后投诉不受理——劳动监察部门提醒:维权切莫超时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发现自己的劳动合法权益受损,是不是什么时候都可去劳动监察部门维权?

  河南小伙戴伟杰在2012919日受聘于杭州久盛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月薪2300元。小戴工作期间,该公司先前都在次月的16日将每月工资按时打到他的银行卡里。但从20138月起,该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开始拖欠工资。小戴见这种情况便于2013918日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己提出辞职,不再与公司续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拖欠的201371日至918日合计6150元的工资,公司承诺一个月内打到他的银行卡上,小戴表示同意的。

  之后,小戴外出打工,直到20159月份,才想起久盛公司并未兑现支付承诺,于是小戴找到该公司,可此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变更,原负责人也联系不上,对于之前的欠薪公司不予承认。1022日,小戴来到辖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支付清工资。

  监察员问明事情缘由后告知小戴,由于没有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之内投诉,已超过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小戴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权,可小戴既没有公司的欠薪凭条,也因时间久了未妥善保存相关的用工凭证,故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

  为此,劳动监察部门提醒,查处违法用工行为是有时效性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二年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上述规定的二年期限,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劳动者发现劳动权益受到损害时,必须在二年时效期内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