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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化与个性化:裁判文书分类改革的路径探索


发布日期:2014-12-04 08:50 访问次数:

格式化与个性化:裁判文书分类改革的路径探索

——以一审民事案件为例

仙居县人民法院   马颖文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作者简介:

马颖文,女,1990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1年6月毕业于温州大学,同年7月参加工作,2012年9月进入仙居法院,现为刑庭法官助理。

办公电话:0576-89380057

e-mail:286769727@qq.com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作者签名:              日期:

编号:

格式化与个性化:裁判文书分类改革的路径探索

——以一审民事案件为例

论文提要: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向社会大众展示司法活动、公正形象和工作成果的载体。长期以来,我国裁判文书有着固定格式,随着司法改革的进步,传统的“八股式”文书显现出越来越多的不足,使裁判文书成为法院为人诟病的重灾区。由此,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裁判文书的功能与结构,从其切入探索裁判文书的分类改革路径,繁简有别,“对症下药”,使裁判文书符合当事人追求的诉讼利益最大化。(全文共7262字)

以下正文:

司法机关的功能在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已不仅局限于解决纠纷,更多地转向追求司法活动预期受众的心理需求,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同度,实现法律在其心中的作用和价值。而现行传统的拟制“八股式”文书格式有的是司法的严肃和严谨,却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忽略了受众的心理需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服判息诉率和对法院的社会认可。

一、应然:从当事人需求审视裁判文书应具有的特点

民事司法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作为诉讼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和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其作为裁判文书最主要的受众的需求是其他诉讼参与人所不能比拟的。由此我们不得不从实用主义出发,得出裁判文书应具有的特点。

(一)司法结论明确。裁判文书是什么?法官在开庭中倾听当事人的陈述、质证、诉辩意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之后,综合形成自己的裁判意见,最终转化为语言载于裁判文书之中。说白了,裁判文书就是法官给予当事人之间诉讼争议的一个说法。因此,“裁判文书作为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宣言书的功能是首要的和根本性的”(1)。对于当事人来说,诉讼的目的是实现其所要求的权利,明确的司法结论毫无疑问是实现诉讼权利的前提和依据。至于案件事实、审理的过程都是退而求其次的内容。在具体的案件中,争议不大的案件,法官处理纠纷的过程以及程序中间的评论判断完全可以在庭审中以口头方式告知。

(二)审判权运用过程清楚。法院并非脱离尘世的神祗,法院的一切活动都与人民息息相关。法官运用审判权的过程就是法院司法过程的具体体现。裁判文书是向人民展示司法过程的文字化载体,其中对证据的评论分析、认定证据过程以及证据采信结果的阐述实际上就是法官权力运行的过程。权力运行过程的公开确保了当事人对决策过程的参与和监督,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效杜绝司法腐败。

(三)重视当事人双方的诉辩意见。裁判文书中将当事人的主要观点归纳,突出争议焦点,要求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认真听取诉辩意见,“人们有理由期望,在作出关系他们的判决之前,法院听取其意见,即他们拥有发言权。”(2)当事人看到其意见、主张在文书中得到解释和回应,体现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容易赢得当事人的认同感。同时诉辩意见的归纳总结也为下文认定事实、分析证据以及析法说理夯实基础、埋下伏笔。

二、实然:现状之不可承受之重

(一)裁判文书繁简不分,重复累赘。当前裁判文书格式固化,在首部、事实、理由、结果、尾部五个支架下,不分案件类型犹如流水账式将当事人信息、案件由来、诉辩过程一一列明,洋洋洒洒动辄几十页。司法改革将诉讼程序予以简化,创设了小额诉讼程序,但即使实践中适用该程序的裁判文书却仍然遵循旧规。即使是一次开庭并当庭宣判的小额诉讼案件,裁判文书适当简化后,仍然有4页1100余字。文中“原告诉称”、“法院查明”的内容基本相似,更是不乏许多“本院不予采信”、“于法无据”等格式化、官方化用语。

(二)用语深奥,当事人接受度低。裁判文书由于裁判的中立性和专业性,法官必须使用大量法律语言和司法概念术语,要用精确的书面性语言进行表述。由于缺少与日常语言的结合,法律事实变得特别深奥难懂,特别是质证、认证过程和裁判理由的说明,即使是本科文化的法律门外汉也不一定能理解。通过对16名律师的调查发现,他们所代理的案件当中,近80%的当事人面对冗长的判决书都会直接选择翻到尾页看裁判结果,然后要求律师对裁判文书进行解读。当法官没有支持自己的诉求,又看不懂裁判文书时,许多当事人只能选择上诉。

(三)裁判文书制作效率低下。很多法院为提高司法效率而设立了民商事速裁机构,在其作用下,一改民商事案件无论难易审限畸长的旧状,审理天数直线而下,然而与之对应的裁判文书制作和送达时间却依然遵循旧状,无甚改观。我国民诉法不论诉讼是小额、简易还是普通、复杂,不论个案的司法投入差异大小,笼统规定宣判后十天内发送判决书。对于许多能够当庭裁判的简单案件,当事人关注结果与效率,并不要求裁判文书内容全面、事无巨细。

(四)说理不充分,难以说服当事人。“陈述判决理由是公正的精髓”。(3)法官在裁判文书阐述裁判的理由是程序是否公正,裁判是否合理的集中体现。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判例法制度,裁判文书除了是判决结果的载体,更是法律共同体开展法律研究的依据,其说理过程详尽,说理基础夯实。我国法官却惯于在事实部分详细阐述,这一点在各基层法院判决书,不难得到证实。而在说理部分,大部分判决书仅陈述法院意见,缺乏为什么作出和如何作出此种裁判的明确叙述,缺乏意见采纳的理由及法理分析。如很多判决书常见语句“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等,缺乏对当事人诉求的论述,未能深入解释适用法律的依据,给人造成霸道蛮横、高高在上的不良之感,难以丝丝入扣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五)存在一些低级错误,影响法院形象。公开是司法改革中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当前裁判文书上网,接受公众监督对裁判文书的写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普通公众或许看不懂文书中的质证、认证过程,看不懂法院评判、认定过程,但是文书中的案号、时间、名字错误或上下矛盾等低级错误却易被发现,被作为指责法官素质低下、工作应付、的理由,甚至成为怀疑法院程序不公、司法腐败的突破口,也是引发近年来涉法信访等的司法信任危机的重要原因。如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因为文书中证人名单中出现一个无关人员而怀疑审判人员暗箱操作,尽管出具修正裁定,多次解释说明也无济于事,从此不信司法走上上访之路。

三、原因探寻:缘何现实跟理想差距如此之大?

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其存在的土壤。我国裁判文书的现状是社会历史发展、法治发展的特定产物。过去许多人将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归罪于审判人员素质不高,近些年随着法官招录的正规化和培训的常规化,审判人员素质大幅提高,造成现状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案多人少的现实制约。人民的诉讼意识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强,许多争议不能满足与行政途径、人民调解途径而解决,导致大量纠纷涌至法院。据统计,东部基层法院近五年收案数的平均上升幅度为28.13%。而与之相对应,获得审判资格的法官人数却仅以将低于5%的速率增长,许多法院甚至出现了青黄不接、人员断层的窘态。如此剧烈的矛盾使每个一线法官人均办案数逐年攀升,民事法官办案数更是在法院人均办案书的3倍左右,案件投入的审判工作量减少,直接制约了裁判文书质量。

(二)审判制度缺陷造成法官难以专心写出高质量文书。2013年浙江省基层法院人均结案数164件,基层法院法官年结案数250件已然傲视群雄,但国外法院法官年均结案数多达1000余件,足足是我们法官的4倍。原因何在?除了案件繁简分流,国外法院一名法官配备多名法官助理,法官助理承担包括送达、排期等所有事务性工作和阅卷、摘录主要信息、草拟裁判文书等辅助审判工作,而法官专心于庭审、制作签发文书。据调查德国法官大约将43%的时间花在判决书制作上。我国法官在事必躬亲的情况下,面对如此繁重的工作压力,难以钻研业务,在裁判文书中详细论证、说理,更难以将其当作科研成果般对待。

(三)裁判文书缺乏区分性。涌入法院的案件中,近70%的案件属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在审理程序上,民诉法已有重大突破,创设了小额速裁程序,“简案速审,难案精办”的思想已渐入人心。但似乎只停留在了审理程序,作为裁判结果载体的裁判文书,法律上仅以“适当简化”四字加以规定。实践中案件难易程度不同,审理程序不同,裁判文书却没有区分,每一文书必然要素齐全,从当事人信息到案件来源,从开庭时间到诉辩意见一字不落。对于数量繁多的简单速裁案件来说,当事人对事实和程序并无异议,追求的是审理结果,审判人员更是关注效率,传统的文书写法实无必要。

(四)审理报告制度限制了复杂案件文书说理的发挥。审理报告作为现行制度中不可或缺的内部文书,事实上占去了裁判文书大量的功能。此现象集中反映与许多复杂案件,法官将详尽的事实内容、证据列举、理由论证、适用法律的过程等本应出现在裁判文书之中的内容体现在内部的审理报告之中。裁判文书证据简单罗列,说理一掠而过。其中缘由是很多法官认为在裁判文书中详细说理可能“多说多错”,特别是信访压力作用下,造成法官“不敢说理”,不公开的审理报告足以证明其审理的实体和程序公正。

四、分类改革:案件决定文书

“程序的繁简、长短和格式都不违背当事人获得及时、准确、公正裁判的诉讼需求为前提,与个案的司法投人相对应,体现出小额诉讼、简易诉讼、普通诉讼及复杂诉讼的差异。”(4)从当前司法改革的趋势来看,审理程序的繁简分流旨在以合乎理性的规范将各类案件各归其道,使紧缺的司法资源和日益膨大的司法需求在剧烈冲突中得到缓和。裁判文书作为审理结果的体现也应在优化路径中平衡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繁其所当繁,简其所当简。

(一)简易案件:格式化表格文书

医生在接待常规、简单的病人时,通常根据症状快速诊断,当场在病历上写明病症和需要的医疗手段,接诊效率奇高。美国一审裁判文书中,95%存在司法命令式文书(judicial order),把命令直接写于诉状背面。就我国基层法院来说,一年之中有70%左右的案件属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这些案件的法理渊源属于基本的民事惯例和不证自明的社会伦理,对于此类案件详细说理论证的长篇大论显得画蛇添足、多此一举。一方面,当事人诉诸法院仅是为了催促对方履行或得到申请执行的依据。如此,尽快拿到裁判文书,走完诉讼程序是他们最希望的。另一方面,法官被此类简单案件的文书所束缚,希望能够从撰写判决书的繁琐程序中解脱,从而能有更多精力开庭下判。格式化文书达到对该类案件当事人和法官的双赢。

就适用范围来说,将类型限定:1、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2、法律关系单一,以给付金钱为诉讼标的,原被告双方能同时到庭或能快速与被告取得联系且原被告对主要事实无争议的案件。第二类案件无论标的额大小,均能适用格式化表格文书。排除涉及复杂争议事项的案件如确权争议、需鉴定评估、涉人身纠纷等。该类案件当事人追求低成本、高效率的诉讼模式,不要求文书要素全面,更关心案件的裁判结果。

在具体案件中,笔者设计了三类表格:

若原告申请撤诉则使用表一,在原告提交申请后,法官裁定是否准许。

表一:

民事裁定书

案号

原告: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或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或住址、联系方式)

案由:

适用程序:

立案时间:

裁定事项:

*裁定结果:

*诉讼费:

反面写明诉讼权利

右下角署名盖章

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或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则使用表二,当事人双方签字确认后即时制作。

表二:

民事调解书

案号

原告: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或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或住址、联系方式)

案由:

适用程序:

立案时间: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诉讼费:

原告签名:                    被告签名:

反面写明诉讼权利

右下角署名盖章

庭审后法官当庭判决则使用表三,双方在庭审中对证据均无异议,请求事项和认定事项相互对应,法官在理由一栏写明计算方式,支持哪项请求一目了然。

表三:

民事判决书

案号

原告: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或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或住址、联系方式)

案由:

适用程序:

立案时间:

             

请求事项

*认定事项

理由

a

b

c

A

B

C

*判决结果:

*诉讼费:

反面写明诉讼权利

右下角署名盖章

如原告李某诉被告董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被告董某驾驶摩托车与原告驾驶摩托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诉求判令:一、被告董某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79169.26元(医疗费31119.26元,被告已经支付10000元。误工费29970元,护理费13200元,营养费1800元,伙食费840元,交通费1040元,摩托车修理费12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双方对案件事实均无异议,被告答辩认为交通费过高,医药费部分原告妻子出面与被告达成协议超过医保原告自理。由此可见,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于赔偿事项。

则根据本案事实,在如表三中的民事判决书中,请求事项和认定事项可填写如下:

请求事项

*认定事项

理由

1、医疗费31119.26元

1、医药费29451.27元

根据票据医药费31331.92元,超过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费用1880.65元

2、误工费29970元

2、误工费29700元

110元/天*270天

3、护理费13200元

3、护理费13200元

110元/天*120天

4、营养费1800元

4、营养费1000元

酌定

5、伙食费840元

5、伙食补助费840元

30元/天*28天

6、交通费1040元

6、交通费300元

根据就诊地点、门诊次数酌定

7、摩托车修理费1200元

7、车损1200元

根据票据

共计79169.26元

共计75691.27元

8、诉讼费

8、诉讼费

就操作程序来说,由法官助理配合审判员共同完成。立案时,需确认案件是否属于前述两类简单案件,征求原被告意见是否同意简化文书。庭审前,法官助理根据案卷已有证据和信息将表格中已定事项(即除*外的内容)填写完整,并列出请求事项和拟认定事项对应表,作出阅卷摘录。由于该类案件案情简单,争议不大,法官通常一次即能完成开庭并当庭裁判。庭审时,法官引导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并再次确认双方是否对事实无争议,是否同意适用简化式表格文书。书记员将开庭情况完整记入笔录且全程录像。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条件下,“法无禁止即合法”。庭审后,法官助理根据庭审笔录将表格填写完整,交由案件承办人自行签发,当场署名盖章、印制送达。

(二)复杂案件:精细化文书

若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积极地进行了攻击防御,法官应概括争议焦点,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焦点集中质证、攻辩,文书中则必须要通过透彻的说理评断,明确展示当事人证据博弈过程,最终形成合理判决理由。如英国法官休厄特有句所说:“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法官是在主持正义,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5)看得见的公正无疑要加强说理,让裁判文书受众看得懂,理解得透彻。

首先,说理应达到“透彻”。充分说理是将案件事实、证据与裁判结果有机联系的纽带。一是增加法理运用的说明。由于法律概念本身外延模糊,成文法借助其在语言表达上具有局限,加之案件本身的复杂性,要在法律条文和案件事实上建构联系存在困难。即便案件事实已经得到明确的司法认知,准确引用法律条文,并对条文的适用依据作出解释仍然是必要的。“任何国家的法律实质上都是一个浩繁的规范体系,其内部要求逻辑严谨,和谐统一。”(6)文书中不能简单宣告裁判依据“根据《某某法》第某某条”,必须写明法官的心证过程,通过逻辑论证如何确认过错的有无、责任的分配以及赔偿金额的多少等,公开法官对事实和法律的自由裁量,使当事人知道、理解该裁判为什么公正,最大程度减少当事人对判决正当性的怀疑。二是加强文书针对性。“世之事变百出,人之情态无穷。”即使是案由相同的每一件纠纷都有其不同的特点和表现形式。判决的法理、情理必须针对每一件纠纷而有所变化,有的放矢增强说服力,克服说空话、套话。必须针对每个案件的主要人物关系和法律关系,抓住关键问题正面说;必须针对当事人诉求和理由,对原告诉讼请求和被告反驳意见中一一回应,达到当事人双方胜败皆服。

其次,案件事实要“精炼、明晰”。案件事实是一种法律事实,不应简单堆砌,杜绝将原告的诉状照搬照抄。概括事理包括对证据是否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判断,对证据的分析和论证,对业已发生的事件形成认识,并将案件事实分为无争议事实和争议事实。对无争议事实可用三言两语简单概括,有争议事实通过庭审听取双方意见,分析认证诉讼证据,排除矛盾,排除合理怀疑。在文书中对事实的描述、证据的认定和分析理由集中于争议焦点,字字斟酌用最精准的语言概括。

最后,文书写作应体现“个性”。有些人认为法院裁判活动犹如一台自动售货机,输入事实、选择法律,便会输出判决。我们应该反思为何会造成这一误解。想来裁判文书格式高度固化,写作缺乏个性是重要原因。当然,体现“个性”绝不是像文学作品一样灵活多变、思维跳跃。但每个案件有不同的特点,每个法官有不同的风格,裁判文书在强调的必需的要素、框架和原则之下,应当突出审理案件的风格。法官不同的叙事风格、推理风格、说理风格等个性化形式能够克服和防止文书枯燥无味、千篇一律这一弊病。不能越雷池半步的格式不但会束缚法官独创性思维的展开,更会抑制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至于有段时间的讨论热点法官后语是否应置于判决书中,笔者认为法官后语内容类似于庭审教育,在裁判文书中给予情理道德以浓墨重彩并不符合裁判文书一贯的功能与价值,在庭审时面对面交流效果更佳。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应当建立裁判文书作者的署名制度。我国现行裁判文书下署的均为审判庭的人员名单。然而现行司法改革中,大部分裁判文书由法官助理起草,法官仅作签发修改。因而一份出色的裁判文书除了展示法官审判的过程与结果,更像是一篇法官助理和法官共同完成的学术论文,凝聚了作者的心血与理论水平,展示了作者的气质和风格,是拥有“知识产权”的作品。当司法公开化程度加深后,建立署名制度之后,一份具有良好法律推理和解释的出色裁判文书经过传播转载,具有长久的法律意义,或许成为后人引用、研究的经典判例。

五、结语

裁判文书改革是司法改革中易被忽略的内容,但其作为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审判改革起着重要作用,同时也涉及诉讼改革、司法价值等诸多命题。在当前的司法框架下,实现裁判文书类别化改革,对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有助于司法公正和效率价值的同步实现,格式化文书和个性化文书反映了裁判文书的价值,具有很普遍的适用性。

【注释】

(1)傅郁林:《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与风格》,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第125页。

(2)【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年版,第35页。

(3)【美】彼得·斯坦:《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90页

(4)同(1)

(5) 【英】丹宁勋爵著:《法律的训诫》,杨百揆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8页。

(6)孙海龙:《在每一篇裁判文书中体现公平正义》,载《人民司法》2013年第23期,第7页。

(1)傅郁林:《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与风格》,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第125页。

(2) 【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5页。

(3)【美】彼得·斯坦:《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90页。

(4):同(1)

(5)【英】丹宁勋爵著:《法律的训诫》,杨百揆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8页。

(6)孙海龙:《在每一篇裁判文书中体现公平正义》,载《人民司法》2013年第23期,第7页。



信息来源: 南京大汉网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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