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多维思考与价值衡平
|
|||||
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多维思考与价值衡平
仙居县人民法院 李庭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作者简介: 李庭,女,1988年生,毕业于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2011年进入仙居县人民法院工作。电话:0576-89380102,E-mail:liting5300@163.com。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作者签名: 日期:
编号:
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多维思考与价值衡平
论文提要:裁判文书上网制度是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一直在倡导的制度之一。该项制度也是司法公开的必然要求,能够推进司法公开的进程,解开法院工作的神秘面纱,使得民众了解法院工作的程序、了解法官判案的思维过程,减少民众对于法院的误解。同时该项制度能够倒逼裁判文书的改革,将裁判文书上网,接受更大范围受众的检验,使得法官主动去提高自身书写裁判文书的能力、严格遵守裁判文书的规范要求,提高法院裁判文书的水平。裁判文书上网与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在简单意义上存在着一定的冲突,我们在将裁判文书上网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衡平双方价值利益,促进利益的最大化。裁判文书上网制度是一项庞大的项目,涉及到司法资源的投入,我们不能盲目将全部文书上网,应当统筹规划,并且设立专项的后期应对机制,有效地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制度。全文共6075字。
以下正文: 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的必然要求,也是衡量司法公开水平的标杆。最高人民法院于近年来发布多个文件,对裁判文书上网制度作出了较为详尽的指导性规定。2014年4月1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对上网裁判文书的发布平台、公开范围、技术处理规则等方面,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进一步推进了裁判文书公开。 一、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激励功效 裁判文书上网制度,就是将裁判文书置于阳光下,接受公众的检验和评判。通过裁判文书上网将整个审判活动公开到底,最大限度地增强了司法的透明度,防止审判权利的滥用,是公众行使监督权的手段之一。同时,这项制度能够倒逼裁判文书的改革与进步,提高我国法院法官书写裁判文书的水平。 (一)激励裁判文书的改革 裁判文书是审判制度、审判方式的折射。裁判文书的上网,使得裁判结果是否公平正义、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无误、文书语句是否存在瑕疵等等都将接受更大范围的检验。现今网络舆情比较复杂,群众对司法公权力缺乏信任,如若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出现瑕疵,不仅会对公正、严肃的司法权威造成不利影响,更是会降低群众对法院裁判的信心。 根据司法实践,我国当前裁判文书存在着以下五类通病:1、未完整记载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程序性事项;2、未全面客观地表述当事人之间的争议;3、未全面展示认定事实的心证过程;4、未充分论证裁判结果法律适用的正当性;5、未恰当运用语言文字及标点符号。一份好的裁判文书,能够使当事人更加明晓案件裁判结果的缘由,能够有效降低上诉率及提高实际履行率。 结合实际,笔者认为裁判文书改革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裁判文书形式更加严格、规范。 首先,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得裁判文书的首部、正文、尾部符合规定的形式要求。尤其在首部,必须写明案件的受理时间、开庭时间及次数、审判组织形式、有无进行保全、当事人出庭情况等等各项诉讼过程。在尾部,也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上诉权。 其次,裁判文书的字体、行间距、标点符号、板式、数字用法等等,也应当按照严格的标准执行。不能使得上网的裁判文书在格式方面出现明显差异。 最后,裁判文书的用语必须具有唯一性,不能造成多种解读。裁判文书的主文必须简要凝练、逻辑严密,严格按照法律条文适用法律用语。 2、裁判文书说理更加严谨、充分。 裁判文书的说理要做到有理有据,既要充分展示当事人的诉讼及辩论意见、举证及质证观点,也要阐明裁判的观点、论证过程和法律适用。 裁判文书应当充分综合原、被告双方在庭审过程中的诉讼及辩论意见、举证及质证观点,高度、有效、全面地概括出原告的起诉要求、被告的辩论内容,同时载明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明内容。书写裁判文书的过程中,更要兼顾公平,避免出现过分突出一方观点,而忽略另一方的意见。 裁判的观点、论证过程和法律适用,是一份裁判文书的核心。法官应当融合事理、法理、学理、情理、文理,向当事人展现法官裁判的思维过程。同时在论证过程中,应该有清晰的逻辑思维路线,对于有争议的事实,着重论证,对于没有争议的事实,一笔带过,做到有轻有重、合理分配。 3、兼顾审判效率。 在倡导裁判文书改革时,应当兼顾审判效率,避免形成每一份裁判文书都要“越多越好”的观念。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案件的差异,实现裁判文书的难易分流,使得简单案件能够得到有效、快速地办理,疑难复杂案件能够能到细致、稳妥地处理。 (二)激励司法公开的深入展开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六项规定》,要求各类、各级法院遵循宪法规定的司法公开原则,拓宽司法公开渠道,切实执行相关法律的规定,提高司法水平,这个“六项规定”聚焦在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等领域。 1、裁判文书上网制度与司法公开的深度 司法公开包括了形式公开和实质公开。形式公开包括审判人员、审理程序、裁判文书、宣判等;实质公开主要是指法官对案件裁判的心证及思维过程的公开。实质公开是深层次的司法公开,主要包括认证公开、认定事实公开和判决理由公开等。我们在强调司法公开工作中,主要针对的也是促进实质公开。 裁判文书是一个案件审理过程、处理结果的呈现平台,是实质公开的最好载体。裁判文书上网后,使得法官在裁判时能够做到后判参照前判、同案同判,从而达到能够统一社会评价标准的目的。此外,当事人、律师也可以根据已经公布的裁判文书,了解司法动向,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做到有的放矢,同时也能够对比个案之间的细微差异,消除群众对于“同”案不同判的误解。这个也是司法公开所要达到的社会效果。裁判文书的公开能够更好地激励司法公开的深度。 2、裁判文书上网制度与司法公开的广度 立案公开与庭审公开,受众范围比较局限,一般都是与当事人有利益关系或者亲属关系的人群,而裁判文书上网后,受众转变成不特定民众,即任何想查阅相关诉讼文书的民众,都可以在网上搜索到裁判文书,从而推进了司法公开的广度。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案件的审理程序与结果,有助于增加社会民众对于法院的认识,揭开法院工作的“神秘面纱”,促进法院与民众的良性互动。任何一个个案,都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而任何案件都可能被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上,主动公开裁判文书,加大公开的广度,能够增加不明群众对于案件的了解,有利于杜绝以讹传讹现象,使得法院能够主动掌握舆论走向。 二、裁判文书上网的限度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衡平 裁判文书作为案件纠纷的载体,肯定涉及了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中国历来有“家丑不外扬”的传统思想,当事人更是将进法院当成了“丑事”,故而在裁判文书上网制度上,需要衡平公权与私益的价值取舍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多个文件,对于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公开范围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浙江省高院颁布的《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更是对裁判文书的上网作出了限度。然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转变为公权力运行的组成部分,成为一种司法公共资源。而法院对司法公共资源的运用不应受到当事人意志的影响,这是诉讼的社会性特征决定的。[1] (一)衡平原则 价值衡量,是指在司法活动中,当两种或者多种价值发生冲突时,法官对各种冲突的价值进行比较、评价,并作出选择的活动。在裁判文书上网制度上,我们必须衡平的就是司法公开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 1、程序正当原则 所谓程序正当原则,是指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非经正当程序,不得予以剥夺。该原则要求作出任何涉及当事人利益的决定,应该确保当事人参与到制作该决定的过程中去,包括事先告知当事人,向第三人说明行为的理由、根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当事人提供救济途径等。[2]我们在将裁判文书上网时,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程序正当原则,法院作为公开裁判文书的主体,在将裁判文书上网之前,应该告知并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参与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再决定是否上网。保障当事人作为一个积极主动的主体,是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最终价值,即人格尊严权利相符合的。在司法实践中,虽然部分当事人愿意将裁判文书上网,受“厌恶司法”的传统观念影响,仍然有相当大部分当事人抗拒裁判文书上网,因而裁判文书上网不能过分倾向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2、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最早是19世纪德国行政学提出的一个行政法基本原则,现今该原则不但被奉为行政法最重要的原则,更成为公法学上最终要的原则之一。[3]所谓比例原则,系从“方法”与“目的”之关联性,来检视国家行为的合宪性,乃属法治国家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4]目的被认为有价值,所以才使用手段追求,目的的价值必须建立在手段的实行之上。[5]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运用比例原则,对裁判文书上网过程中出现的价值冲突进行安排。 根据比例原则,我们首先应该明确裁判文书上网的“目的”:最大程度促进司法公开以及公众对于司法权的监督和制约。因此,虽然上网的裁判文书数量多、范围大,客观上会使当事人隐私权被侵害的风险增大,但是为了实现目的,必然要求上网的裁判文书尽可能全面。 (二)制度保障 《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在第三章中详细规定了上网裁判文书的具体要求,包括对于涉及当事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以及证人等诉讼参与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个人信息的技术处理基本要求。这对于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一项制度保障,同时减少裁判文书上网后当事人被辨别处理的可能性,大幅度降低了对于当事人隐私权侵害的可能性。 (三)舆论应对机制 裁判文书上网,使得更多民众参与到司法实践中来,因而也增大了法院舆论应对的压力。应对舆论,法院应该化被动为主动,将原先出了问题再解决问题的模式转化为将不实、抹黑舆论扼杀在萌芽状态。首先,应当在裁判文书公开网站设置专门的留言板块,方面民众及时提问,加强法院与民众的交流;其次,可以安排法官或者法官助理定期对于网上群众的提问进行解答;第三,我们应该配备具有专业素养的网评员,能够应对突发状况并且善于引导舆论走向,同时收集、汇总网上意见,提供法官参考。 三、裁判文书上网的广度与司法资源配置的衡平 裁判文书上网制度是一项庞大的工程,在公开平台建设、隐名程序开发、文书上网、舆论监督等方面,都需要投入大量的司法资源。如何衡平裁判文书上网与司法资源的配置,也是衡量裁判文书上网制度是否“值得”的一下标准。 (一)实证考察 截至2014年1月1日,全国法院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18196份。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自2002年1月1日开通至2014年5月24日,共发布生效裁判文书7912份。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自2006年3月10日至2013年6月6日,共发布生效裁判文书42543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自2006年建立互联网门户网站,并于同年9月逐步通过互联网公开生效裁判文书。至2008年年底,浙江省各级法院均建立互联网门户网站并设立法律文书公开栏目。截至2014年5月,浙江法院网共发布生效裁判文书771783份,涉及刑事、民事、商事、执行、行政等各个方面。 (二)存在的问题 《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对于上网裁判文书的发布平台、公开范围、技术处理规则等方面作出了详尽规定。这些规定有效统筹裁判文书的上网,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然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还存在以下问题: 1、是否所有法官都能熟练把握文书上网的尺度 《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项规定“其他不宜在互联网上公布的”,不得在互联网上公布。这项规定给予了法官自由把握裁判文书上网的空间。在司法实践中,这项规定是否会被滥用?是否会成为对抗裁判文书上网的“万金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碰到疑难、复杂案件,对于裁判结果可能会引起讨论的,是否法官就能以该项规定,规避裁判文书的上网?这对于法官的职业素质,有一定的要求。 2、如何应对当事人要求裁判文书不上网的申请 大部分当事人有厌恶司法的情节,尤其涉及民事纠纷的当事人,案件涉及的大都是与人身相关的,例如离婚纠纷、赡养纠纷、相邻纠纷等,更不愿意裁判文书上网接受民众浏览。法院为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必然会告知其裁判文书上网事项,当事人对此的抵抗情绪如何化解?当事人多次申请不公开、无理申请,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若法院为避免麻烦就此妥协,又将重创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开展。 (三)应对的方法 应对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如下方法: 1、上移审批权限。笔者认为,涉及《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理由而不上网的裁判文书,应由庭长审查后,交由分管副院长签发决定,分管副院长认为不能决定的,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多层的审查,能够避免法官未规避个人责任而拒绝将裁判文书上网的现象。 2、建立审监庭终级审查制度。笔者认为,对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裁判文书的,由承办法官进行第一次受理审查,承办法官认为当事人申请不符合不公开理由的而当事人仍然坚持申请的,由本级人民法院的审监庭进行终级审查。当事人经过终级审查仍以相同理由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这项制度的建立,既能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又能有效保护司法资源。 四、结语 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公开是正义的灵魂。裁判文书上网制度是司法公开推进的产物,也是让阳光照进司法公权力的一项保障制度。将司法权利的运行置于阳光下,才能真正的预防腐败,保障司法权利的权威性。 (1)龙飞:《裁判文书上网的价值取向与路径选择》,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13期,第66页。 (2)韩朝炜、朱瑞: 《裁判文书上网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衡平》,载于《法律适用》2012年第4期。 (3)阮文泉:《比例原则与量刑》载于《法律评论》第57卷第9期。 (4)李建良:《宪法理论与实践(一)》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93页。 (5)张莉:《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46页。
[1]龙飞:《裁判文书上网的价值取向与路径选择》,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13期,第66页。
[2]韩朝炜、朱瑞:《裁判文书上网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衡平》,载于《法律适用》2012年第4期
[3]阮文泉:《比例原则与量刑》载于《法律评论》第57卷第9期
[4]李建良:《宪法理论与实践(一)》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93页
[5]张莉:《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46页。
信息来源: 南京大汉网络公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