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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初任法官如何诞生 对现行预备法官培训改革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4-12-04 08:45 访问次数:

仙居法院第十届学术

讨论会征文

基层法院初任法官如何诞生

对现行预备法官培训改革的思考

仙居县人民法院   张 瑜

二○一四年五月十日

作者简介:

张瑜,女,汉族,1983年12月出生,浙江省仙居县人,中共党员,现在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2003年9月-2007年7月就读于南昌大学法学院,学士学位。毕业后在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并工作,2008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0年5月进入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王宅法庭工作,从担任书记员,到获得助理审判员,对法院系统预备法官的培训情况深有体会,也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和深入了解。工作在审判第一线,一直兢兢业业,从事审判辅助及审判工作,并于2011、2012连续两年获得江西省玉山县法院先进工作者称号。2013年9月通过选调进入现任单位至今。

联系方式:0576-89380085、15968629857

E-mail:191654082@qq.com。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作者签名:              日期:

编号:

基层法院初任法官如何诞生

对现行预备法官培训改革的思考

论文提要

法官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有着独特的专业化、精英化要求,有时甚至被赋予了生杀大权。那么作为法官,怎样才能具备如此素质,才能不负众望,为人民主持公平与正义呢?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一名基层法院的初任法官,又需要怎样的成长路程,与上级法院的法官又有何区别?为了实现这个目标,需要建立怎样的与之相配套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让一个从法学院出来的学生,进入基层法院之后,一步步成长为坐在审判台上敲击法槌的神圣法官。

本文通过对预备法官培训现状的思考,分析基层法院需要怎样的法官,普通老百姓期待怎样的法官?让一个门外汉如何锻炼成一名合格的基层法院的初任法官,需要怎样行之有效的预备法官培训机制,达到改变目前基层法院有很多法官只拥有一个法官的职称、享受着法官津贴,却不从事审判工作的现状;改变法官与书记员的职责不明,司法资源没有得到合理分配,审判资源浪费的现状。

目前实际存在的问题是获得助理审判员资格相对容易,本文试图从《法官法》规定的初任法官任职条件到建立法官员额制的改变,从法官大众化到职业化的改变,建立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预备法官培训机制。参阅不同法律体系对预备法官培养的不同做法,再谈谈建立法官员额制需要的配套机制---法官助理,如何将法官助理培训引入法官培训机制中,让从事在审判一线的法官成为真正的法官,而不是光有审判资质,仅有法官头衔的法官,也让坐在审判台上的法官不在感到紧张,让普通老百姓感受到法律赋予的公平、正义。

全文共6300字

关键词:法官;   基层预备法官;   法官员额制;  法官助理

一、基层法院法官的现状

法官究竟是怎样的人,法官是官吗?那就让我们先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是怎样定义的,第二条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在此,我们重点要讨论是基层法院的预备法官。关于这点,《法官法》第十二条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简单的说,要想成为法官,首先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再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工作,然后还要符合法官的任职条件。关于担任法官的条件,《法官法》第九条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二十三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五)身体健康;(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单位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按照上述规定,中国法官的数量还是巨大的,就目前的统计数据,可以达到近20万,那为什么目前法官们都深感压力巨大呢?[①]

让我们来看看法官的现状,特别是处在第一线的基层法院的法官,他们的实际工作状况又是怎样?一个方面,基层很多法官拥有法官的职称、享受着法官津贴,却不从事审判工作,这样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违背了《法官法》立法的本意。而且法官的人员构成复杂,主要是《法官法》出台之前,转业军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在法院工作若干年,也可以被任命为法官。这批人大多没有什么专业知识,有些甚至学历低下,只有初小文凭,在法律健全的当今社会,实在难以胜任审判工作。《法官法》出台之后,法官的任职规范化,但没有达到职责划分、岗位区别化的目的,不能保证拥有法官职称的人都在从事审判工作,他们只是享受法官的待遇,把法官的任命只看成是一种待遇,把法官等同于一般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而没有从法官职业化的角度去规范。[②]第二方面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则从收案到结案,事无巨细,送达、调查、会见当事人、庭审、调解等都亲力亲为,分工不明,角色定位不准确。法官与书记员的职责不明,司法资源没有得到合理的分配,审判资源浪费,导致司法效率低下,而真正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却感觉压力巨大,常常靠加班加点才能完成日益增加的案件。第三个方面按照《法官法》的相关规定,进入法院一到两年的时间,参加过预备法官的培训,有些甚至就是走一下过场,就可以任命为本院的助理审判员,走上审判岗位,审判实践明显不足,不符合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要求。本文重点要阐述的是第三个方面问题对预备法官培训的一些新看法,以及现行的助理审判员应先担任法官助理是否合理。

二、法官助理、法官员额的提出

基层法院处在审判的第一线,承担了大部分的一审案件的审理,时时刻刻与老百姓打交道,承载着人民对司法公正的期许。基层法院的法官们是法院的主体,是法院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是人民群众心目中的“青天”。但近几年进入法院工作的同志,他们的刚性条件已经符合了《法官法》的任职条件,在法院工作一到两年,按《法官培训条例》的规定去参加预备法官的培训,之后就可以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成为拥有审判权的法官。又因为任命助理审判员只需院长的同意,相对容易。助理审判员就成为速成法官,也就不能满足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要求。

为什么称现行的预备法官培训为速成法官培训呢?那就让我们先了解一下预备法官培训的现状。按照《法官培训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法官培训分为预备法官培训、任职培训、晋级培训和续职培训。拟任法官的人员,须接受预备法官培训。”第六条规定,“拟任法官的人员以及在职法官,经过规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方可任职、晋级、续职。” 第十五条规定,“预备法官培训应注重岗位规范、职业道德和审判实务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年。”但是,这样一个关于预备法官培训的规定,首先是2006年才出台的,也就存在许多的助理审判员是没有接受过这样专业的培训,直接任命的,这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尚可以理解。第二,条例出台初期,法院对其重视程度不够,经常出现先任命以后再去补培训一下的情况,很多同志甚至把培训看成是工作之余的放松,对培训都是敷衍了事。第三,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年的规定,也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很多时候都只是参加了集中的授课培训,之后的实习培训,由于实际工作中已经被具体安排在某一个庭室,往往很难落实。第四,培训考核没有淘汰机制,凡是参加培训的人员,都能获准合格,没有将考核合格作为任职的必要条件执行到位。退一步来说,就是严格执行了《法官培训条例》规定的关于预备法官的培训,就可以胜任审判工作了吗?也许未必吧,如果为期一年的培训,就能真正胜任法官的工作,那法官的精英化又如何体现,法官将仍然停留在大众化的层次。基层法院的法官如果不改变事事都亲力亲为的现状,审判效率又如何提高,这就必须要改变预备法官的机制。目前的预备法官培训,如果改为法官助理培训就比较合适了,这样不仅能改变新上任的法官审判实践不足的缺陷,又能让法官从繁杂的审判辅助工作中解脱出来,真正行使审判权,大幅度的提高审判效率。这样的话,基层法官的数量将大大减少,也就引出了一个新的概念,法官员额。

三、基层法院工作需要怎样的初任法官

在此就要介绍一下,什么是法官员额?法官员额,是指根据一定标准确定人数相对固定的法官,集中行使国家裁判权。法官员额的提出是基于以下这样一个规定,我国《法官法》第五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人员编制内员额比例的办法。”所以法官员额的主旨是使少数专业化、道德化、法律化的高素质人才担任法官,真正的行使审判权。其他任何人无权行使审判权,法官员额符合了法官发展职业化道路的趋势。法官员额制之后,法官的数量大大减少,一个基层法院的法官总额可能只有数名,这个法官总额可以通过计算现有模式下审结案件的总量,科学的确定法官的员额,通过选任的方式来确定法官的最终人选,择优录取,保证法官的高素质和高能力。法官员额制之后,审判辅助性的事务必须有相关的人员来承担,包括送达文书、调查证据、庭前准备等,也就是法官助理来完成,具体的职责下面会作详细介绍,书记员则专门担任庭审记录。法官助理的任职条件,应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法律专业素质,对于基层法院而言,至少应该有大专以上学历。法官助理的来源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方面是法院原有的书记员经过考核选出优秀的,因为建立法官助理之后,书记员的工作也变得单一,专门从事庭审记录,这样就会减少原有书记员的数量。第二个方面就是一批已经获得审判资格的人员,没进入法官员额的范围,可以担任法官助理,作为过渡,这部分助理审判员不丧失审判职称。第三个方面可以通过面向社会择优录用聘任制的法官助理,类似原先招录聘任制书记员的方式,但对人员的要求更严格一些。

关于法官助理的职责,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有具体规定,“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二)庭前组织交换证据;(三)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四)办理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有关事宜;(五)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查阅案卷材料;(六)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七)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八)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九)准备与案件审理有关的参考性资料;(十)办理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十一)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法律文书;(十二)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这个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法官助理职责,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程序性的,一类是文字性的,这里也可以分别由不同的法官助理来完成,比如程序性的工作,由原先的书记员或者聘任制的法官助理完成,文字性的工作可以由已经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官助理或者之前的助理审判员来完成。这样可以更进一步的细化法官助理的职责,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基于经过现行预备法官培训之后的初任法官,还是很难适应基层法院的实际工作这一情况,实践中建议在预备法官的培训课程中增加法官助理的培训。法官助理的培训课程需要结合其自身的职责,注重对法律程序的了解方面,加强实践培训。法官助理可以作为一项终身工作,而对于那些已经通过司法考试或者已经获得助理审判员的人员,也可以将法官助理作为一个过渡的职业。法官助理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区分不同的等级,如分为初级助理和高级助理,只有高级助理经过法官的推选,并且符合《法官法》的任职要求,才能最终成为法官。不能一开始就参加预备法官培训,必须要先通过法官助理的培训,在基层法院工作一定年限之后,经过推选才能参加预备法官的培训,最终选任成为法官。这样做可能会让成为法官的道路变得更加漫长,但是这对建设法官职业化、促进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只有这样才能让法官与法官助理分工明确,又互相配合,法官从纷繁复杂的审判辅助工作中解脱出来,真正行使审判权,法官助理也有自身的职责所在,配合法官的审判工作。同时法官的地位和待遇也需要进一步提高,法官应得到应有的尊重和荣誉,成为人人羡慕和敬仰的职业。

四、与国外预备法官培训的比较

同属大陆法系的法国,其法官教育培训包括三种基本的类型:基础教育、继续教育、法律文化传播教育。其中法官基础教育,是指担任法官前所必须接受的一段专门职业教育培训。基础教育期间学员学习、实习时间共计31个月,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基础教育在企业、行政机关等司法机关以外的单位学习3个月,在法官学院内部学习7个月,在法院学习并帮助办案14个月,其中有2个月时间在监狱、警察局、律师事务所实习,最后回到法官学院参加为期1个月的研究活动。第二阶段的基础教育为5个月,是为即将担任法官职务做准备的最后教育阶段,在此阶段学员继续在法院实习,并从事预备法官、少年法官、一审法官、二审法官等法官岗位之一的实习并辅助办案工作。学习结束前的2个月,学员要接受学院和实习单位的双重考核。[③]

再看看德国法官的成长模式,德国挑选法官必须通过司法考试途径,德国考试模式,第一次司法考试(法学专业毕业)--2年的专业实践—第二次司法考试—3年至5年的见习法官—正式法官—续职法官培训。法学专业毕业是以参加并通过司法考试为标准。2年的专业实践主要在民事法院培训7个月、检察官办公室培训3个月、律师事务所培训4个月、行政机关培训6个月、预备服务4个月。专业实践合格后,方能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这次考试的目的在于考核这些“准法律职业者”是否具备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或者高级公务员所要求的综合知识水准、综合能力和个人品行。[④]

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美国,其有专门为新任命的法官组织的新任法官适岗培训。目的是使学员熟悉法官的工作环境、思维方式、行为及态度、审理和书写判决的技能等。为制定有效的法官培训项目计划,要考虑整个教学活动的规律,即教学是个通过亲身经历获得提高的过程。制定的法官培训目标正像是描述一种美好的前景,仅有这一点是不够的;应当仔细设计,引导学员通过自己的辛苦旅行,经历思想上的疑虑与斗争,最后达到法官培训的目的。课程设计首先要进行培训需求测评,考虑来自司法系统、学员和领域内专家的信息;其次要明确希望学员在培训结束后应当能做什么;培训内容的组织应有连贯性、条理性、完整性;要运用各种教学方法,组织各种教学活动;最后还要对学员的所学、课程及教员、整个课程设计方案进行评估。[⑤]

从国外的这些法官培训机制可以看出,成为法官绝不可能一蹴而就,期间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成长过程,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才能造就一名法官。相比而言,在我国成为法官就要容易很多,法官任职培训的考核也没有那么严格,甚至存在先任职、补培训的情况,国外的这些预备法官培训制度为我们提供了参考、借鉴之处。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为法官之路设置一些障碍,比如增加法官助理培训课程、增加培训的淘汰机制,让少数人成为真正的法官。

基层法院初任法官是如何诞生?概而言之,就是基层法院需要什么样的法官?合格的法官需要具备哪些素质?

第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目前参加预备法官培训的人员,都是已经通过了司法考试,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学素养和理论知识,欠缺的是法律技术、法律思维和法律实践。如果结合法官员额的需要,将这些人员的培训过程变为一步步的实践进阶过程,设立法官助理岗位,将更容易达到预期的效果。因为通过学校的理论学习,学员们已经学到从前提到结论、从规则到事实的逻辑推演,缺乏的是处理司法事件的经验,那培训的侧重点就是要解决实践中发现有待解决的问题,比如结合基层法院的审判实际需要,多培训实践经验。合格的法官应从优秀的法官助理中推选或考核产生。

第二,知识与能力相结合。合格的法官,不仅要具备法律知识,运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在当下各种矛盾集中的中国,更需要的是具备化解纠纷、解决问题的能力。众所周知,历史上,法律的稳定性和变化性一直是矛盾存在的。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中,法律的确定性一般会比较高,法官相对来说就更加按部就班,就更容易一些;与之相对应的是目前的中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期,法律的确定性受到严重的冲击,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得不更多地利用自身的决断来弥补和克服法律和现实社会之间经常会出现的差距,尽可能作出自己认为公正合理的裁判。当下的中国社会就是一个高度复杂的社会,城乡二元结构、东西部差异、陌生人社会和乡土社会交织,利益分化日益加大,高素质的法官才能处理这个日益复杂的社会产生的形形色色的案件,法官之路的每一步必须走的更坚实,需要从法官助理一步步开始熟悉法官这个职业。

第三,职业道德与职业技能相结合。法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使着法律赋予的权力,期间会面临各种各样的诱惑,包括物质和金钱的诱惑,是否能经受住考验,关系的不仅是法官个人的形象,还有法院的整体形象,甚至影响着国家公权力的形象。因此,对中国法官而言,一方面需要防御外界的各种诱惑,另一方面需要顾及中国社会特有的人情和面子的存在,这就对中国法官的职业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期待走上法官职业的人们,职业道德与职业技能同样重要,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是难以胜任法官职业的。

五、结语

法官之路,路漫漫之远兮!不过只要多学习多实践,根据同岗位,按照不同阶段采取进阶机制,跟着法官一点点做起,成为合格的法官终将不会只是一个梦想!中国的法官培训制度也必将日趋完善,中国实现法治社会的梦想也必将实现。

参考书目:

1、《法官助理》 主编 孙国明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7年版

2、《法官培训概论》 吴道富 著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年版

3、《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 公丕祥 著 法律出版社 2012年版

4、《法官的法理》 田成有 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3年版

(1)《新华网》,2013年07月26日

(2)孙国明主编,《法官助理》,人民法院出版社,第44页

(3)《比较与思考—赴法国司法考察一瞥》,载法律快车网。

(4)关毅:《德国模式的法官成长之路》,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5期。

(5)王颖:《对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思考》,网页 2010年11月



信息来源: 南京大汉网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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