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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1024737798117G/2014-10833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14-11-13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XJD01-2014-0007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仙政办〔2014〕125号

关于印发仙居县全面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1-13 访问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仙居县全面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仙居县全面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以理顺村级社会管理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关系为基础,以创新村级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重点,以明晰和保障村级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及其成员的利益为核心,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实现社员对集体资产产权长久化、定量化享有,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入持续增长,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按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操作,具体操作方案和有关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民主决策原则。坚持发扬民主,充分发挥社员的主体作用,实行民主议事、集体决策、社员(代表)大会公开决议,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实施“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从各村实际出发,因村制宜制定改革方案,分类推进改革。

三、工作目标

全县用两年时间完成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截至2014年12月15日前,全县须完成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总数190个,其中三个重点考核乡镇(白塔、横溪、下各)必须完成各自的70%,三个街道(福应、南峰、安洲)必须完成各自的1/3,其他乡镇完成各自的50%;2015年,全面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

四、工作步骤

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是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对经济合作社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继续依法行使村级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改革中要认真把握以下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各乡镇(街道)要召开动员大会,积极宣传发动,开展业务培训,营造改革氛围。改制村要召开党员、村民组长、村民(社员)代表座谈会,统一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并利用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改革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政策。

(二)摸清情况。抓好清产核资和成员界定工作。通过全面核实集体资产家底,妥善处理债权债务,明确所有资产的权属关系。村级集体资产和人口清查核实的结果须报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审议确认,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其中清产核资结果须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县农业局备案。

(三)制订方案。改制村要建立专门工作班子,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订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村经济合作社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县农业局备案。

(四)组织实施。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设置股权,进行股份量化。在此基础上,召开由社员股东(代表)参加的成立大会,讨论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宣告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

(五)资料归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后,须对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决议、清产核资、实施方案、章程、股东名册等重要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并报乡镇(街道)和县农业局等相关部门备案。

五、政策要点

(一)明确范围。全县421个经济合作社作为这次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对象。目前村集体资产实行分级核算的行政村,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简易直接融合或者协议协商融合;没有办法实行简易直接融合或者协议协商融合的,原村资产不参与这次股改,原村未融合部分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仍归原村,原村“三资”按《中共仙居县委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村规模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仙县委发〔2013〕39号)文件执行。

(二)股权设置。股权设置只设人口股。人口股权份额占总股本的100%。

(三)股权界定。严格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区分村经济合作社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能,按照“宽接收、广覆盖”的原则,由全体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集体资产股权享受人员边界,并编制社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和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资产量化。充分利用2013年行政村撤并时清产核资成果,作进一步核实资产工作。在资产量化上,一般只将经营性净资产纳入折股量化范围,对于有一定经营性资产,集体经济较为发达的村社,实行“确权确股确股值”;对于经营性净资产较少的村,只确定股份额,不确定股值,即采用“确权确股不确股值”的方式。

(五)股权管理。股权实行静态管理,即“生不增、死不减”,可继承和内部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股份经济合作社向全体股东按户发放股权证,作为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

(六)组织设置。村经济合作社改革后统一更名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首届股东代表,由村民(社员)代表过渡为股东代表。(首届董事会成员由原村经济合作社社管会成员直接过渡,监事会成员由原村经济合作社社监会成员直接过渡,经济合作社社长依法选举为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经济合作社社监会主任依法选举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主任。)董事会、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并与村级组织同步进行换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由县政府颁发《浙江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凭该证明书向质监部门申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证,凭《机构代码证》开设银行账户或变更银行账户及刻制单位印章。股份经济合作社可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性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原以村经济合作社名义登记的土地、房产等资产,应办理相应更名手续。原村经济合作社不再保留。

(七)收益分配。按照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股份经济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须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乡镇(街道)备案。严格实行财务“阳光”公开制度,接受监事会和全体股东的监督,同时各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加强监督管理。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有净收益的前提下,在按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用后,实行按股分红,具体可由章程或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收益少或无收益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应通过发展集体经济取得分红,不得举债或变卖集体资产用于分红。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改革实效。县里将成立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农村确权赋权改革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具体负责对改革日常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乡镇(街道)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班子,集中人员,集中时间,深入研究,掌握情况,加强指导,做到任务落实、责任落实。要充分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正确处理村党组织、村委会、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者之间的关系,确保改革积极稳妥地实施。

(二)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稳定,必须充分发动并依靠农民群众。要切实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发动,大造声势,深入宣传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强化广大农民的主体意识,引导他们自觉、自愿和积极参与改革。同时,要及时总结典型,加强宣传报道,使这项改革深入人心,为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加强指导,形成推进合力。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形成村(居)主体、乡镇(街道)主抓、有关部门指导的工作格局。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做好业务指导、政策解释和协调监管工作,积极主动帮助基层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办理有关审核和登记手续。县质监部门要及时换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要做好办理基本结算账户变更手续。县工商部门要加强股份经济合作社登记服务。县财政部门要为全面推进改革提供经费保障。县组织部、农办、信访、发改、公安、民政、人力社保、建设规划、国土、税务、人口与计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共同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确保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监管,强化工作保障。深入摸排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隐患,及时制订工作预案,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把不稳定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特别是对未列入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公益性资产和资源型资产,要落实严格的管理措施,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要严肃财经纪律,切实防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改革之机低价变卖、转移财产、挪用、非法侵占、私分、挥霍浪费等行为。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改革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信息来源: 仙居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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