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了一起绑架强奸案,被告人应某当庭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这是自今年1月1日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该院适用修改后的简易程序审结的首例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事案件。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扩大是本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之一,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只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且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就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也就是说被告人即使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只要符合相关条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改变了以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做法。这不仅可以及时惩罚犯罪,更可有效实现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使法官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疑难案件上去,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
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简易程序案件审理时,检察院必须派检察官出庭,改变了以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的做法,解决了法官同时承担控诉和审判双重职能的尴尬困境,也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庭审的法律监督,极大促进了司法公正。此外,为进一步保障被告人的人权,新刑诉法还规定了被告人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拥有选择权,对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适用简易程序时,法院必须采用合议庭审理,一般也会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充分体现了对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肯定。
去年以来,县人民法院大力推广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267件,占审结案件的42.7%。简易程序案件全部当庭宣判,平均审理天数只有6天,比普通程序缩短了19天,审判效率明显提高,进一步缓解了案多人少带来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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