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审判岗位”法官员额制、法官助理制度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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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法〔2013〕23号
仙居县人民法院 关于推行“审判岗位”法官员额制、法官助理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了改变我院的落后现状,打造具有高度公信力的审判机关,进一步优化法官力量配置,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精神,在《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的框架下,并借鉴其他法院成功经验,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经党组研究决定推行“审判岗位”法官员额制、法官助理制度。 “审判岗位”法官员额制、法官助理制度是将审判工作环节化,法官集中精力只负责“审”和“判”,并审核和签发裁判文书,其他相关的准备工作和事务性工作由法官助理承担,并对法官负责。法官助理的工作包括填写传票、填发通知、送达、查封、证据交换、流程管理信息录入、打印、案卷整理、退诉讼费等大量的事务性工作,以及在法官确认下开展调解、起草裁判文书初稿等工作,但不享有裁判权。以形成以法官为核心,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从事事务性辅助工作,书记员(速录员)专职记录的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新型审判机制。 其主要意义是:(1)提升法官的权威形象。由于法官能够从烦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注于审判环节,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也有利于法官腾出时间学习新的法律知识,开展调查研究,提升自身素质。(2)促进程序公正。庭前准备阶段一切事务等均由法官助理处置,起到了隔离法官与当事人直接联系的作用,再配套规定法官私下接触当事人的强制报告制度和回避制度,有利于对法官实行有效的行为监督。(3)缓解当前高素质法官短缺的矛盾,应对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的需要。法官助理制度使新审判模式具有流程化、规模化的优势,增加法官助理的比例,可大大提高审判效率。 我院“审判岗位”法官员额制、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三个至上”,以法官职业化建设和人员分类管理为方向,以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为目的,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推行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院实际,通过推行新的审判组织组合模式,优化审判资源和人力资源,促进我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领导机构、目标、步骤 领导机构:经院党组研究决定成立推行“审判岗位”法官员额制、法官助理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以党组书记、院长陈崇冠为组长,党组成员陈加礼、陈武斌、王朝阳、王旭东、朱健、曹林平、王华海,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潘茂良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曹林平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有朱福森、郭晓燕、陈红星。办公室负责“审判岗位”法官员额制、法官助理制度工作的指导、研究和组织实施,并做好经验总结和信息沟通,确保政策措施的贯彻和落实。 目标:在刑庭、民一庭、民二庭、速裁组、基层法庭实行法官、法官助理、速录员分类管理,构建“法官—法官助理—速录员”的审判人员组成模式。“审判岗位法官”(以区别于其他庭室法官)只有在编制空缺情况下,才可以从其他庭室的法官或法官助理中选拔升任。 三、审判岗位法官、法官助理的配备、任职条件和选任程序 (一)审判岗位法官配备、任职条件、选任程序: 配备:刑庭、民一庭、民二庭各设3名“审判岗位法官”(即由正副庭长、审判长担任)。 速裁组设2名“审判岗位法官”(即由立案庭副庭长、审判长担任)。 基层法庭设2名“审判岗位法官”(即由正副庭长担任)。 任职条件:庭长、副庭长或者经党组任命的审判长。 需要组成合议庭的一般要有人民陪审员参加。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合议庭的为当然审判长。 (二)法官助理的配备、任职条件和选任程序: 配备:在刑庭、民一庭、民二庭、速裁组、基层法庭各配备若干名法官助理。法官助理配备给审判庭,由庭长决定是否由庭里统一调配或直接配备给“审判岗位法官”。审判岗位法官为该庭法官助理的导师。 任职条件: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工作经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品行良好。 来源:法官助理从助理审判员、书记员、新招收的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及符合条件的聘用速录员中选任。法官助理的任职回避参照《法官法》执行。选任后以本院公文的形式进行任命。 在推行新审判机制的业务庭法官、法官助理、速录员的具体职责见本方案附件。 四、法官助理管理 助理审判员作为法官助理,不影响以后晋升审判员,但晋升审判员后又未入选“审判岗位法官”的,继续担任法官助理。对于未列入新审判机制改革的其他审判庭,继续实行原来的机制。 由于法官助理的来源具有多样性,故在管理中又有区别:具有助理审判员、审判员资格的法官助理,可作为“审判岗位法官”的后备队伍,但必须经其所在庭庭长或其所服务的“审判岗位法官”的推荐,才能有资格晋升“审判岗位法官”(此项规定主要是确保“审判岗位法官”对法官助理的有效管理)。不具有助理审判员、审判员资格的法官助理,可专职担任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另行制定。 五、审判岗位法官、法官助理履行职务的有关问题 (一)培训与调研:为确保不断提高“审判岗位法官”的素质,应对其进行任职培训,开展调研活动,并要求每年提交一定数量的专业论文或调查报告,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 (二)法官助理履行职务的有关问题 1、培训:新任法官助理应当接受不少于15天的任职培训,在任职期间,每年应接受一次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党风廉政建设、法律专业知识、业务技能等。 2、审判:为了便于熟悉案情,更好地履行职责,法官助理可以在法官认为需要时参加案件的开庭审理,法官助理参加庭审时,就坐于审判台前方、与书记员并列的位置。具有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资格的法官助理,可作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法官助理履行职责时,参照诉讼法的规定实行回避。在合议庭讨论案件时,法官助理可以列席并发表意见,但对案件无表决权。法官助理可以协助法官进行调解或在书记员配合下单独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依职权审核确认。法官助理应当在参与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署名,具体署名位置应在年、月、日之后,书记员署名之前。 3、考核:法官助理除接受政治处统一管理并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和本院岗位目标责任制要求外,其工作业绩考核权由该庭庭长或其所服务的“审判岗位法官”行使。 聘用速录员担任法官助理的,考核时仍按照聘用人员考核办法实施,工作业绩由庭长或其所服务的“审判岗位法官”考核。 本实施方案由院党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或遇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方案的,由院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本实施方案自2013年3月实施。 附:一、审判岗位法官的职责 二、法官助理的职责 三、速录员的职责
二○一三年三月一日
附件一:
审判岗位法官的职责
1、主持或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或作为独任审判员开庭审理案件,在庭审中主持调解,核实案件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 2、组织、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审准备、调查取证、草拟裁判文书等相关工作; 3、对法官助理主持的调解进行审核确认; 4、依照规定制作、审核和签发诉讼文书; 5、指导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其他工作; 6、依法完成其他与审判相关的工作。
附件二: 法官助理的职责 法官助理是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对法官负责,在法官指导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 2、确定举证期限,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3、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 4、办理指定辩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等委托事项相关事宜; 5、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阅卷等事宜; 6、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 7、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 8、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9、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资料; 10、办理排定案件开庭日期、张贴开庭公告等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 11、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出席庭审时,协助法官出示、播放、宣读、传递证据; 12、按照法官的要求,草拟法律文书; 13、整理案卷; 14、指导书记员的工作; 1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16、具有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资格的法官助理,可作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附件三:
速录员的职责
速录员是负责庭审记录等事务性工作的审判辅助人员,在法官和法官助理的指导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办理庭审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2、开庭时检查诉讼参与人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有关记录工作; 4、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完成法官和法官助理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备注:实行“审判岗位”法官员额制庭室的法官助理分别为: 刑庭:章浩、马颖文; 民一庭:张秋阳、徐微微; 民二庭:陈巧英、周晨; 速裁组:李庭、顾洁苗; 下各法庭:项翼; 白塔法庭:丁铁勇; 横溪法庭:王兴华。
信息来源: 南京大汉网络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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