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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抢劫案——转化型入户抢劫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3-11-13 15:25 访问次数:

吴某 抢 劫 案

——转化型入户抢劫的认定

 袁 飞

裁判要旨

成立转化型入户抢劫需同时具备转化型抢劫和入户抢劫的构成条件,并综合犯罪情节予以认定。既未劫得财物又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属抢劫未遂。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人民法院(2011)仙刑初字第171号(20111117日)。

二审: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刑二终字第9号(2012112日)。

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1985123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贵州省大方县人。

仙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1124凌晨,被告人吴某非法潜入白塔镇崔某家实施盗窃,当其夹带衣物逃跑时被发现。为了逃离现场,被告人吴某在房内楼梯处将崔某打伤,致其左鼻孔口出血、左眼缘皮肤擦伤淤血,后被崔某制服。经鉴定,被害人崔某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在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应以抢劫罪(入户)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盗窃财物的价值不能认定,不构成盗窃罪,因此转化型抢劫也不能构成。

审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在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吴某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抢劫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其具体犯罪情节,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吴某上诉称,其只是想逃跑,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依法从轻判决。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在实施入户盗窃行为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逃离现场而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推、打等暴力手段,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入户抢劫。被告人吴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得财物,属抢劫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综合本案犯罪情节所作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被告人吴某以量刑过重要求改判的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吴某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的行为是否属于入户抢劫。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符合2005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 《两抢意见》) 第一条关于入户抢劫的规定,应在10年以上量刑。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一般转化型抢劫,而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在 “入户”已经作为认定转化型抢劫要素评价的情况下,不应在量刑时作为加重处罚情节进行重复评价,且被告人的暴力程度及犯罪情节明显较轻,仅仅因为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内而以10年以上为量刑起点,处罚过于严厉。一二审法院采纳了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吴某构成入户抢劫。

抢劫罪是一种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客体的严重犯罪,而入户抢劫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权,因此刑法将“入户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此时,行为人的犯罪性质从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即转化型抢劫。实践中因入户盗窃被发现,行为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的情况是比较普遍的,此时是否构成入户抢劫?200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而《两抢意见》规定,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的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两个司法解释的处断原则并不一致,前者为“应当认定”,后者为“可以认定”。而且前者并没有限定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的目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和发生地(户内),后者则作了严格的限制,进一步缩小了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的认定范围。根据司法解释竞合原则,应当适用《两抢意见》,即对于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的行为是否认定为入户抢劫,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一、转化型入户抢劫需同时具备转化型抢劫和入户抢劫的构成条件

1、先行为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是先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能犯其他罪。有几点需要明确:一是先行为不以盗窃为限,还包括诈骗和抢夺。实践中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比较常见,《抢劫解释》和《两抢意见》也仅规定了入户实施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而未对入户诈骗、抢夺情形作出规定。但这不意味着只有入户盗窃可以转化为入户抢劫,这是因为司法解释关于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仅是例示性规定,而刑法第269条对盗窃、诈骗和抢夺以相同的评价标准在同一层面加以规定,具备转化条件的入户诈骗、抢夺自然也可以转化为入户抢劫。《两抢意见》规定入户目的的非法性时,表述为“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也是考虑到除一般抢劫外还有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的情况。二是转化型入户抢劫不以先行为构成犯罪为必要条件。按照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未盗得财物的入户盗窃也构成盗窃罪,但转化型入户抢劫并不以先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这是因为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只要同时具有侵财和暴力(胁迫等)的行为即可。本案被告人吴某盗窃财物的价值无法认定,不构成盗窃罪,但这并不影响其行为转化为抢劫。三是先行为已实施完毕。先行为尚未完成即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继续劫取财物的,其犯意已从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应当直接认定为抢劫,且属入户抢劫,而非转化型入户抢劫。

2、客观条件,即“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此处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当场”,一是“暴力”。当场一般指案发现场,也包括刚一离开就被发觉而立即追捕的场所。具体到转化型入户抢劫,“当场”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户内”。《两抢意见》也明确规定,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当然,如果暴力行为在实施过程中由户内转移至户外,不影响发生在户内的认定。《抢劫解释》将“户”定义为“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两抢意见》 进一步指出“户”应具备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在房内楼梯处将被害人打伤,符合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这两个特征,属于在户内当场实施暴力。至于“暴力”,通说认为抢劫罪的暴力需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至于是否实际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行为则不影响本罪的构成。该标准适用于转化型入户抢劫中的暴力。

3、目的条件,即行为人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两抢意见》明确了转化型入户抢劫应具备“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的目的要件,与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保持了一致。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比如行为人实施盗窃后出于报复的目的伤害或杀害被害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应单独定罪,并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4、情节要件,即情节严重。为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刑相当刑事原则,对于转化型抢劫,《两抢意见》增设了情节严重这一限制条件: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适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使用凶器或以吴某抢劫案凶器相威胁等严重情节之一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 “入户”已经作为认定转化型抢劫要素评价,不应在量刑时作为加重处罚情节进行重复评价,对此笔者并不赞同。被告人吴某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已达到转化型抢劫的情节严重标准,入户以及在户内使用暴力则应作为认定入户抢劫的要素,并不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如果被告人在户外实施盗窃,暴力致人轻微伤,其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而在户内盗窃且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内转化为抢劫的,对被害人造成的心理恐惧显然更强,社会危害性也更大,认定其构成转化型入户抢劫加重处罚是符合罪刑相当原则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吴某入户行窃后被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人轻微伤,构成转化型抢劫,且属入户抢劫。

二、转化型入户抢劫的既未遂

《两抢意见》第十条指出,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据此,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同时,《两抢意见》又规定,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 “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于是有观点主张只要行为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转化型抢劫即既遂,转化型入户抢劫也是如此。

这种观点并不正确。显然,转化型抢劫的罪行严重程度要低于普通抢劫,转化型入户抢劫的社会危害性要小于普通入户抢劫。对于普通抢劫来说,行为人持有以暴力等手段劫取财物的主观恶性,客观上也积极、主动实施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并希望伤害结果的发生。而在转化型抢劫中,行为人是想通过秘密、欺骗或乘人不备的手段窃取、骗取或夺取他人财物,原本并无暴力的故意,被发现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其暴力行为多是消极被动的,其主观上是放任而非希望伤害结果的发生。如果坚持转化型抢劫以轻微伤以上为既遂标准,就会得出:普通抢劫中未劫取财物但致人轻微伤的以未遂论处,而转化型抢劫中劫取财物未果但致人轻微伤以既遂论处。这个结论无疑严重悖离了罪刑相当原则。

转化型抢劫是抢劫罪的一种情形,同样应适用 《两抢意见》 中规定的只要具备劫取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即构成抢劫既遂的标准。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实施暴力后被制服,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得财物,且并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 故应认定为抢劫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信息来源: 南京大汉网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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