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拍卖网络化几个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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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拍卖网络化几个问题的思考 应志勇 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对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进行变现处置的重要方式。浙江法院为实现被处置财产的价值最大化,将司法拍卖搬到淘宝网试水成功受到广泛好评,为司法拍卖改革提供了一个可借鉴的样本。 一、 传统司法拍卖的困境引发司法拍卖网络化的探索 传统司法拍卖对司法处置的财产是先交由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评估的价值作为拍卖保留价确定依据,然后再交由拍卖机构刊登拍卖公告,举行拍卖会,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买受人,并向拍卖机构支付拍卖佣金。传统司法拍卖的冗长拍卖周期影响了处置财产变现效率,向评估机构、拍卖机构支付的评估拍卖费用导致处置财产变现成本增加,尤其是拍卖行业的一些潜规则如职业控场围标、场内勾结窜标、定向交易等违法行为损害了拍卖的公平性,影响了司法形象。 为突破传统拍卖的困境,各地纷纷进行司法拍卖网络化的探索。与传统委托拍卖最大的不同是,网络拍卖地点在虚拟的网络空间,而非拍卖公司或一般产权交易所控制的拍卖场所;拍卖过程具有空前的公开性和可参与性,所有人只要能上网就随时都能够了解竞价进程,看到其他人的出价,也可以在法院网络拍卖公告载明的竞价周期内,随时自由地参与竞价。网络拍卖系统自动运行切实杜绝了暗箱操作和司法腐败,实现了司法拍卖的透明、公正与廉洁。 浙江法院与淘宝网合作,推出“零佣金”司法拍卖改革尤其引起关注。淘宝网是目前国内排名第一的购物网站,拥有4亿注册会员,日均流量超过2400多万,突破了纸媒公告的地域限制,可以吸引全国范围的潜在竞买人参加竞买。零佣金、低门槛、信息集散性强的淘宝优势有效扩大竞拍范围,降低竞拍成本,可以实现被处置财产的价值最大化。 二、适宜淘宝网拍卖的标的物 法院执行中常见的拍卖标的物为动产和不动产两大类。动产主要有机器设备、车辆、股权、商标、原材料等,不动产主要有房屋、厂房、工程等。淘宝拍卖需要一定技术支持和相应的规则,对司法拍卖的标的物进入淘宝网适宜分步进入。目前适宜淘宝网拍卖的标准是一是竞买人没有限制。对竞买身份无限制,淘宝网无须竞买人审核环节,技术上实现比较简单。对竞买人限制为企业的,需要完整的工商部门数据,才能实现对竞买人的身份自动审核,对竞买人限制为本市农业户籍的,需要公安部门的户籍数据才能实现自动审核。二是有公开市价。比如金银首饰、车辆、机器设备、商品房等有公开市价,竞买人可以进行市场比较,作出理性选择。三是拍卖标的物无瑕疵或瑕疵比较清楚的。一些自建房、厂房往往存在违章建筑、相邻纠纷等问题,案外人占有的未腾退房屋往往存在一些租赁、买卖纠纷,对这些瑕疵难以查清的,暂时不适宜进入淘宝网拍卖。 三、拍卖主体的争议,拍卖机构还是法院 浙江法院司法拍卖上淘宝网在一片叫好声中也遭到拍卖协会和拍卖从业人员的质疑,如此拍卖是否合法?司法拍卖权该由谁来行使,拍卖机构还是法院? 过去基于法官自执自拍存在道德困境,认为拍卖是一种商业行为,拍卖需要专业性和技术性等因素考量,将司法拍卖一律委托拍卖机构实施。为此,1998年最高院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进行变价的,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随后,最高院又针对委托拍卖的相关的操作细则颁布了多个司法解释,包括200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及2012年1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拍协的质疑正是引证了这些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但是与委托拍卖伴随而来高佣金引发拍卖腐败以及拍卖成交率低、增值率低造成执行难也始终困扰法院。司法拍卖与普通拍卖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别,普通拍卖是一个独立的交易过程,而司法拍卖却与整个案件的执行密不可分,比较而言,司法拍卖作为执行程序中的一个阶段,可能会涉及到更多、更为复杂的法律关系,由法院来实施可能会取得更好的效果。因此,201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将“法院有权拍卖”的规定更加明晰化,更是剔除了“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这一可能混淆视线的语句。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与网络时代的兴起,拍卖网络化为法院自主拍卖提供了技术支撑。通过引入诸如淘宝网等成熟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将整个司法拍卖过程由网络拍卖系统自行操作,而法院将职能定位在对拍卖系统远程实时监控上。 自2007年以来法院实行执拍分离,执行工作和拍卖工作分别由执行部门与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行使,法院内部的分工起到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隔离墙作用。这为法院自主拍卖明确了职能部门和制度保障。 四、执行部门与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分工 (一)材料的移送。执行机构决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应将相关的材料移送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移送材料包括执行依据、拍卖裁定书、拍卖标的物名称和位置及权属证明等,准确告知拍卖标的物上是否存在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权、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二)裁决权一律由执行机构负责。法律赋予执行机构既拥有执行裁决权,又有执行实施权,而司法技术管理部门不具有执行裁决权,涉及到裁决事项由执行机构负责,诸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进行拍卖、对重新拍卖、对已拍卖成交的财产进行裁定。 (三)拍卖款分配、标的物的交付过户由执行机构负责。对拍卖成交款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买受人按规定期限汇入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执行机构负责分配。已成交的标的物,动产的交付、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交付与过户登记,由执行机构负责为买受人办理。 (四)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网络拍卖过程具体操作。包括拟定、公布拍卖公告、拍卖须知,及时给双方当事人发送相关文书,接受咨询、介绍拍品、组织看样,在拍卖成交后制作拍卖确认书、拍卖回复报告等。
信息来源: 南京大汉网络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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