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仙居县委员会乡镇、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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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仙居县委员会乡镇、街道工作委员会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设置乡镇、街道工委作为县政协的派出机构。 第二条 乡镇、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委)在县政协和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乡镇、街道工委由所在乡镇、街道的县政协委员和特聘委员组成,政协委员所在地未设政协工委的,就近编入其他乡镇工委。 第三条 乡镇、街道工委的主要任务: 1、组织委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时事政治,学习人民政协理论和统战理论,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要求,紧紧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履行职能。 第四条 乡镇、街道工委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活动,至少一季度活动两次。 第五条 乡镇、街道工委的各种活动,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充分协商,兼听博纳,集中正确意见,对需要作出决定的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六条 乡镇、街道工委领导根据县委提名,由政协常务委员会任命。乡镇、街道工委领导列席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乡镇、街道工委开展活动时,根据需要,可邀请政协分管联系领导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政协办公室领导、省市政协委员和不是本工委的有关方面委员参加。 第八条 乡镇、街道工委根据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的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经主席会议审定后施行,并向政协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以县政协乡镇、街道工委名义形成的提案和建议案,需经集体讨论,并由乡镇、街道工委主要领导审定。重大问题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县政协办公室向有关方面报送。 第十条 乡镇、街道工委应与当地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建立经常的工作联系,及时沟通情况,使委员更好地知情出力。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举行各乡镇、街道工委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各乡镇、街道工委有关的重要事宜,交流工作经验,加强各乡镇、街道工委之间的联系和配合。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工委领导列席本乡镇、街道的党委(党工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等。在乡镇的县政协委员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工委组织委员开展活动所需经费由所在乡镇、街道解决。 第十四条 本简则经县政协仙居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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