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政协组织建设的有关规定 (2012年2月28日政协第八届仙居县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不断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增强我县政协工作的生机和活力,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对政协组织建设作出如下规定:
一、总体要求
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全体政协委员要十分珍惜自身的荣誉,认清自己的职责,既要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做出优异成绩,又要认真履行政协章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饱满的热情,踊跃参加政协的会议、调研、视察等活动,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为推动人民政协事业的新发展和我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二、委员职责和义务
1、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积极参加县政协和各委组织的学习活动,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和国家的重要方针政策,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学习各级党委关于政协工作的文件和政协的有关规章制度,学习经济、管理、科技、法律等方面的知识,更好地把握人民政协的工作特点和工作规律,切实提高自身履职水平。 2、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遵守和履行全国政协作出的全国性的决议、省市政协作出的全地区性的决议和本会作出的决议。 3、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调研、视察和对口联系等活动,切实加强与本界别群众的联系,深入实际,全面了解社会各界的客观情况,广泛听取各种意见,充分利用提案和信息如实反映问题,力争每年提出一份有价值的提案,反映一条有价值的信息和社情民意,做高质量的发言,争当“两好委员”和优秀委员。 4、服从政协的统一安排,积极参与委派民主监督员工作。受政协委派担任民主监督员的委员,要树立“建议为公,批评为民”的观念,紧紧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全局,深入基层,倾听群众呼声,体察群众情绪,反映群众愿望,集中群众智慧,负责任地向受派单位、受派单位下属机构及受派单位的工作人员提出建议和批评,切实履行监督员职责。
三、委员调整
1、政协委员由于工作岗位变动,不能体现界别性质或失去代表性的,原则上予以调整。 2、政协委员如果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未经准许连续两年不参加县政协全会、不参加政协各委活动的,予以调整。 3、本人不愿继续担任政协委员的,有声明退出的自由。 4、政协委员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以及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影响较大的,予以撤销政协委员资格。 5、凡调整和撤销政协委员,须提交政协常委会协商决定。
四、附则
1、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政协仙居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2、本规定经政协仙居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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