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政协委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2-10-15 访问次数:


 

 

仙居县政协委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协委员管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激发委员积极创先争优,切实提高政协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积极性、主动性,不断提升政协委员的整体素质,增强政协委员履职的使命感、责任感,努力推进我县政协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和《政协仙居县委员会关于加快政协组织建设的有关规定》(仙政协〔20126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县政协委员(包括特聘委员)。

第二章  政协委员的基本权利与职责

第三条  政协委员的基本权利

(一)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全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务的权利;

(四)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

(六)有声明退出本会的自由;

(七)在坚决执行本会决议的前提下,有声明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

(八)有履行职务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政协委员举报、批评涉及到的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政协委员进行打击报复。

(九)受到本会警告处分或撤销参加资格的政协委员,如有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四条  政协委员的职责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执行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按时出席和参加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政协各专委会、乡镇(街道)工委、界别小组会议及其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学习、民主监督等活动。

(三)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全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并积极参与协商、建言献策,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每年应参加一次有影响的调研活动,撰写一份有质量的提案,反映一则有份量的社情民意信息,提出一条有价值的建议,办一件有意义的实事。

(四)认真履行职责,敢于讲实话,讲真话。对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实施,县委、县政府决策和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五)发挥政协委员代表性强、智力密集、联系广泛、渠道畅通、位置超脱的优势,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化解矛盾、协调关系,凝聚人心工作。

(六)密切联系本界别、本团体群众,认真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愿望要求,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

(七)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增强工作能力,爱岗敬业、服务社会,树立良好形象,为促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尽职出力。

第三章  政协委员的学习与培训

第五条  注重政治理论学习,是人民政协的光荣传统,也是政协委员切实履行职责的重要前提。政协委员应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全面提升自身的学习能力和履职水平,争做学习型政协委员。

第六条  学习培训的内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时事政治,政协章程和统一路线理论,中央、省委、市委和政协的有关文件,经济、法律、社会管理、现代科技知识等。

第七条  学习培训的方式:

(一)通过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进行学习讨论;

(二)举办在城政协委员学习会,对委员进行集中学习培训;

(三)通过组织委员参观、考察,举办工作研讨会、经验交流会、政协委员论坛等进行交流学习;

(四)依托政协组成单位、专委会、乡镇(街道)工委、界别小组组织委员开展经常性学习、座谈;

(五)邀请县委、县政府领导,部门领导以及专家学者举办情况通报会、专题报告会组织委员学习;

(六)通过全国政协干部培训中心,有计划地安排县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政协各专委会、乡镇(街道)工委、界别小组负责人进行学习培训;

(七)对换届新任政协委员进行集中培训,对届中调整的新任政协委员及时进行集体谈话培训;

(八)为政协委员自学创造良好条件,以丰富知识、拓宽视野。

第八条  发挥“仙居政协网”、《仙居政协》期刊等载体作用,为政协委员的学习、交流提供平台。

第四章  政协委员的管理与考评

第九条  政协委员的管理工作在县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由各专委会、乡镇(街道)工委具体负责实施。县政协把委员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

第十条  县政协办公室、专委会、乡镇(街道)工委、界别小组负责政协委员相关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开展主席会议成员、专委会、乡镇(街道)工委、界别小组负责人与委员约谈活动,倾听委员的呼声和建议,关心委员的工作和生活,为委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十二条  县政协办公室、专委会、乡镇(街道)工委、界别小组应提高为政协委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政协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要科学安排,突出重点。政协各种会议,活动一般应提前2天告知委员,以便委员安排好本职工作,按时参加会议、活动。

第十三条  建立考勤、考评制度:

(一)参加县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情况,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考勤、考评登记;

(二)参加政协各专委会、界别小组、乡镇(街道)工委的会议和活动的情况,分别由相关专门委员会、乡镇(街道)工作委员会、界别小组负责考勤、考评登记;

(三)撰写提案、大会发言材料、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在城学习会、提供文史资料,分别由提案委、办公室、学习文史委负责考勤、考评登记,

(四)委派民主监督员工作情况,由监督小组组长负责考勤、考评登记;

第十四条  建立政协委员年度自我总结述职制度。每年年终,政协委员全面总结履职情况,向所在专委会、乡镇(街道)工委述职;

第十五条  建立政协委员履职考评制度,建立履职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终,对每位政协委员履行职责,创先争优等方面进行考评。考评评定等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考评结果记入政协委员履职档案,作为换届或届中调整委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委员履职登记通报制度。每年度,各专委会、乡镇(街道)工委、界别小组对委员出席各类会议,撰写提案、大会发言材料、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供文史资料、调研报告、理论文章,参加调研视察,学习培训、民主监督以及表彰奖励等情况,进行及时收集、统计、考评,最终结果由县政协办公室汇总后,报委员履职考评领导小组审查核定,再报主席会议审定,并定期向全体委员通报。

第十七条  政协委员工作变动,职务变化、通讯地址变更以及在所在单位的奖惩情况,应及时告知县政协办公室及所在专委会、乡镇(街道)工委、界别小组。

第五章  政协委员的奖惩与辞职

第十八条  对履职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政协委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并通过文件、新闻媒体进行通报宣传。

(一)开展评选优秀委员、优秀提案、优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员活动,每年度评选一次,在县政协全体会议上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被评为优秀委员或在任期内2次以上评为优秀提案、优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员的委员,并符合政协委员任职资格条件的,换届时优先推荐为下一届政协委员建议人选;

(三)对多次获得县政协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政协委员,县政协党组按程序向相关部门、单位推荐。

第十九条  对违反《政协章程》和不执行县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委会议决议、决定,造成不良影响以及违纪违法的政协委员,依据《政协章程》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警告处分,撤销政协委员资格。

(一)一年内未经请假,2次不参加县政协及其专委会、乡镇(街道)工委、界别小组会议、活动的,进行诫勉谈话。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1、违反《政协章程》或县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决议、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请假不参加县政协全体会议的;

3、一年内未经请假,3次不参加县政协及其专委会、乡镇(街道)工委、界别小组会议、活动的;

4、两年内没有撰写提案或反映社情民意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

1、因严重违纪,受到撤职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

2、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3、因严重违反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影响稳定、团结,损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4、因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县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决议、决定,造成恶劣影响。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辞去政协委员职务

(一)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县政协任何会议和活动,也没有撰写提案或反映社情民意的;

(二)届期内2次不参加政协全体会议的;

(三)届期内受到诫勉谈话3次或警告处分2次的;

(四)届期内履行职责考评连续2次被评为不称职或届期内履行职责考评累计3次不称职的;

(五)因调离本县或工作岗位变动,失去其在原界别代表性的;

(六)本人要求辞职或其他需要辞职的。

第二十一条  诫勉谈话、警告处分由县政协考评领导小组提出,经县政协党组审查后,主席会议协商决定。

撤销政协委员资格、政协委员辞职,由县委相关部门及县政协考评领导小组提出,经县政协党组审查,并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提交县政协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政协委员受到警告处分、撤销政协委员资格或辞去政协委员职务的,应及时告知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政协委员受到警告处分或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的,不得推荐为下一届政协委员建议人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县政协常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县政协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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