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6日政协仙居县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设置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主任、副主任主持,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政协仙居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团结和联系委员以及各界人士,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就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我县的贯彻实施情况以及我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视察,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推动我县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社会的稳定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组织本委政协委员积极开展“五个一”活动(每一个委员每年至少写一件提案,反映一条信息,参加一次政协活动,作一次会议发言,办一件实事、好事),为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建言献策。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按照各自的工作任务,主动与中共仙居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实行对口协商,优势互补,使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常务委员会决定;设领导成员若干人,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七条 为了便于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主要由在城区的政协委员和特聘委员组成。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分设小组进行活动。组织活动时,可吸收在各乡镇、街道的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人士参加。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充分协商,发挥委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的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发出的文件,须经专门委员会集体讨论,并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审定和签发。重大问题需要以政协名义发出的,应提请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审议,由主席或分管副主席签发。需要以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后,交秘书长或政协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仙居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报主席会议审议。年终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讨论研究工作,必要时可印发会议纪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通则自常委会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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