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政协办〔2003〕18号
为进一步规范政协优秀提案的评选工作,根据《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和《政协仙居县委员会提案工作办法》,结合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奖范围
政协委员(包括本会委员、在仙居的全国、省、市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街道工作委、乡镇工作组以提案形式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案的,并经政协提案委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的提案。
二、基本要求
1、提案内容紧紧围绕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有关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心、难点,体现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精神;
2、提出的问题针对性强。撰写提案前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做到情况清楚、分析精辟、建议具体;
3、所提建议可操作性强,对承办单位改进工作有较明显的作用,或具有前瞻性,对长远规划、宏观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
4、在提案办理落实过程中,配合政协提案委做好提案的催办督办工作,及时反馈对提案办理结果的意见。提案内容基本得到落实,取得比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推进我县现代化旅游休闲城市建设中起到积极作用。
5、书写规范,符合《政协仙居县委员会提案工作办法》规定的要求。
三、评选名额
每年度优秀提案的名额掌握在提案总件数的8%左右。
四、评比程序
1、推荐。提案承办单位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街道工作委、乡镇工作组根据优秀提案所应具备的基本要求,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政协提案委员会书面推荐。
2、提案委员会审核。在推荐的基础上,由县政协提案委初步审核,提出优秀提案推荐名单。
3、提案委员会领导成员会议集体研究确定的建议名单,报政协分管副主席审查,提请政协主席会议决定。
五、表彰办法
优秀提案的评比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政协仙居县委员会发文,并在次年的政协全体会议上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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