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仙居县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08-10-31 访问次数:


  (1996年1月10日政协仙居县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基本职能,推进民主政治的规范化、制度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特拟定如下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是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并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人民政协的基本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组织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
   
  第二条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目的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促进本县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监督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本县贯彻执行,协助和推动党政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益,克服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推动本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促进各方面的相互沟通和理解,加强共产党领导的团结合作;贯彻执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第三条  运用各种形式,对我县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和就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主要内容是:
  
  (1)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
   
  仙居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以及中长期规划;县财政预算的报告。
  
  (2)全县性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举措。
  
  (3)重大的涉外事项。
  
  (4)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制定、重要变更和实施。
  
  (5)乡镇行政区域的变动。
  
  (6)县委提出的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的领导人选,以及换届时县政府组成人员的人选。
  
  (7)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8)需要协商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四条  通过建议和批评,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及重大方针政策在我县的贯彻执行,对县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实行经常性的监督。其主要内容是:
  
  (1)贯彻执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情况和本县地方规定的实施情况。
  
  (2)本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3)全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4)县委、县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遵守法纪、执行廉政规定等方面的情况。
  
  (5)重大改革措施的实施情况。
  
  (6)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情况。
  
  (7)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的处置和解决情况。
  
  (8)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县政协所提的批评、建议和提案的回复办理情况。
  
  (9)政协各参加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10)需要民主监督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五条  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组织政协各参加单位和个人参政议政,其内容除三、四条外,还要广泛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重要活动,紧密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针对改革、发展、稳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选择人民群众关心、政协有条件进行工作的社会热点、难点开展专题视察,组织调查研究,积极主动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并开展咨议活动。

  第六条  政协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形式和办法。

  (1)开好例会。政协仙居县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一季度举行一次,主席会议一般一个月举行一次,就全县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向县委、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和建议。

  (2)列席党政和人大会议。政协仙居县委员会全体委员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在乡镇委员同时列表乡镇人代会。政协主席列席县委常委会议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常务副主席列席县长办公会议,副主席列席县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列席县政府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应邀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对口参加政府职能部门的重要工作会议。乡镇工作组长列席所在地乡镇的党政会议。政协委员列席所在单位的有关重要会议。通过以上会议,知情知政,参与有关大政方针和重要事务的讨论。

  (3)民主协商会议。政协仙居县委员组织本会有关参加单位和委员应邀参加县委召开的协商座谈会、情况通报会,参与全县重要事务的讨论,县政协党组受县委委托亦可组织召开协商座谈会。

  (4)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政协仙居县委员会组织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就某项工作进行专题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5)提案。政协各参加单位、个人和专门委员会对于贯彻执行国家大政方针、爱国统一战线内部关系、地方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可向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经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后备案,交付有关部门办理。

  (6)建议案。政协仙居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可以就有关重大问题形成建议案,以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的名义,向县委、县政府提出。

  (7)视察和调查。政协仙居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乡镇工作组可以选择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重点工程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组织委员开展视察、调查和咨询活动。

  (8)反映社情民意。政协参加单位和个人,通过发挥自身优势,多渠道地汇集群众意见,及时反映社情民意。政协办公室要在做好信息处理的基础上,通过多种方式选送县委、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并抄送上级政协组织;对一些重要情况和问题,做好追踪反馈工作。

  (9)举报。政协委员就民主监督内容中的有关问题,可直接向县纪检、监察和政法部门举报,也可以通过县政协举报,切实履行民主监督职能。

  (10)评议。政协各参加单位和个人通过应邀参加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民主评议、检查活动和受聘担任特邀检察员、监察员、审计员、督导员等参与对县级机关工作情况和领导干部职责情况的评议。
第七条  政协仙居县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协商会议,要严格程序,注重实效,提高质量。

  (1)政协主席会议根据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提议,安排协商活动并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参加范围。主席会议认为需要协商的问题也可以建议上述单位将有关重要的问题提交政协协办。

  (2)政协主席会议确定重点协商议题后,各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围绕重点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写出专题报告。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建议和委员的重要提案,经有关专门委员会讨论,可提交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讨论,列为协商的议题。


  (3)县政协召开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民主协商会议和常务委员专题会议进行政治协商时,可视情况邀请县委、县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并请有关领导就提交协商的问题做出说明。

  (4)协商的议题与会期确定之后,政协办公室要提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文件送达参加会议人员,以便与会人员事先做准备,充分反映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5)政协各专委会与县级机关部门的对口协商联系,其内容形式时间以及范围,由双方负责人商定,事先作好准备;乡镇工作组与乡镇党委政府的协商活动,由组长提出意见,乡镇党委决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参加,县政协给予支持、指导。

  (6)以县政协常委会、主席会议名义提出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均由政协办公室以文件形式送达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负责地进行研究处理,并在一个月内以文件的形式做出明确答复。

  政协各专委会、乡镇工作组调研考察、视察活动形成的专题报告和建议提案,以及委员的重要提案,县委、县政府的和有关部门也要积极负责地进行研究处理,做出明确的书面回复。

  政协办公室和各专委会、乡镇工作组要加强办理部门、乡镇的联系,做好督促催办工作,有些问题可以与有关部门、乡镇一起研究处理。常委会和主席会议的建议案处理情况要及时向常委会和主席会议报告。
第八条  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应当尊重和保护。委员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各种意见都可以充分发表,对于政协委员的举报和提出的批评意见,有关部门的领导要认真研究、慎重处理、及时答复,并做好保密工作。
政协委员所在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使委员及时看到有关文件、资料,参加有关会议,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并支持他们参加政协组织的各项活动。

  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如受到侵犯,政协应会同有关方面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督促有关部门对侵权单位和个人作出严肃处理。

  第九条  政协仙居县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形式的协商会议和重要活动,新闻单位应作宣传、报道。电台、电视台和仙居报社要经常报道委员和各界人士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十条  政协仙居委员会要加强自身建设。政协委员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学习,廉洁自律,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和各界层的群众,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反映社情民意,经常提供建议、信息,并积极参加政协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政协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的质量,密切同各专委会、乡镇工作组和政协委员的联系。要通过各种形式,帮助委员了解情况,及时向委员提供有关信息,为委员参政议政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  本《若干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组织一次全面的检查、总结和完善。

  第十二条  本《若干规定》自政协仙居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报中共仙居县委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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