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仙居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08-10-31 访问次数:


  (2007年1月26日政协仙居县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有关精神,参照全国政协和省、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 职权

  常务委员会是全委会的常设机构,主持政协仙居县委员会的会务。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贯彻执行全会的决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召集并主持政协仙居县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审议提交全体会议通过的文件。

  (二)努力完成人民政协章程规定的和县政协全体会议决议提出的各项任务,贯彻执行全国政协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和省、市政协所作的全地区性的决议,组织委员进行视察、调查和参观等重要活动。

  (三)审议通过向中共仙居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协所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四)领导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各乡镇、街道工委,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

  (五)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及下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六)决定政协仙居县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工委的设置、变动和领导成员的任免。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仙居县委员会副秘书长。

  (八)任免政协办公室主任。

  (九)履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二、 会 议

  (一)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举行。
  1、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2、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以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3、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出席方能举行。
  4、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于会前一周,由政协办公室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其他与会人员。临时举行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5、会议的主要任务:

  (1)讨论决定政协仙居县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作出决议。

  (2)协商讨论中共仙居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以及重要的人事安排,听取中共仙居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有关部门关于我县重要工作情况的报告及说明,并进行协商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

  (3)审查重要的视察报告、专题调查报告、提案。审议通过政协常委会建议案。听取各专委会和乡镇、街道工委年度工作报告。

  (4)审议提交政协仙居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工作报告等主要文件。

  6、本会不是常务委员的各专门委员会的驻会主任、副主任,政协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政协各乡镇、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邀请全国、省、市政协在仙居的委员以及与当次会议内容有密切联系的有关政协委员参加会议。必要时,邀请有关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二)主席会议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事务工作。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1、会议的议程由主席提出,或由秘书长提出报主席决定。
  2、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以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3、会议的主要任务:

  (1)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的重要工作事务。

  (2)对本县两个社会建设的重大决策以及群众生活中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开展协商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审查以县政协名义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和上级政协提出的建议案。

  (3)决定常委会议召开的日期,拟定常委会议的议程和日程草案,审议提交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

  (4)讨论决定委员视察、参观和调查等重要活动方案,听取重要视察、调查报告和重要提案、建议案的办理情况汇报。

  (5)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并检查其实施情况。

  (6)审议政协仙居县委员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

  (7)讨论有关人事任免事项,任免政协仙居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4、政协办公室正副主任以及与议程有关人员,列席主席会议。

  (三)常务委员会专题座谈会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意见和建议。专题座谈会的议题、日期,由主席或有关分工的副主席提出,也可由秘书长提出报请主席或有关分工的副主席决定。专题座谈会由主席或有关分工的副主席主持。参加座谈会的人员根据议题的需要,邀请有关的常务委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四)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专题座谈会,都应充分发扬民主,进行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需要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五)常务委员会通过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事项,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六)县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委员出席常委会、全委会议的情况,由秘书长每年向全委会和常务委员会作通报。

  (七)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会议纪要,由政协办公室编发《仙居政协》简报,重大问题经主席审查签发。

  三、文件审批

  (一)凡事关全局性的问题,由主席、常务副主席审批或者经主席会议讨论决定。属于已经确定的方针、原则范围内的问题,按分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负责处理。

  (二)以县政协名义发出的文件,经分管副主席审阅后,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签发;以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由政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的副主任签发。

  (三)已经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讨论通过的向中共仙居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协提出的建议案,由秘书长签发;转送有关部门的视察报告、专题调查报告,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本规则经政协仙居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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